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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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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 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 12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16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九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能够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能够增加一名代表;可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能够少于四十名。”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致相等。”   九、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修改为“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能够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能够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删去第四款。   十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十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十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能够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经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可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能够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而且交通不便的选民,能够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当向选民宣布应选代表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它选民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能够在选举日以前公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二十、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经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经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二、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二十三、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另外,将第七章的章名修改为“选举程序”,第八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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