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办公楼、新建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工程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某公安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某咨询有限公司 时 间:2011 年 4月 目 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前附表1第二章投标须知2三、投标文件的编制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5五、开 标6六、评标、定标7第三章合同条款10第四章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22第五章图纸2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0第七章评标办法36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前附表前 附 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工程名称某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办公楼、新建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工程2建设地点某公安局看守所3建设规模室内外安装约160个监控摄像点,投资额约180万元4发包方式公开招
2、标5工程招标人某公安局6招标范围室内外安装约160个监控摄像点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线路的施工。7质量标准合格8工期要求工期:90日历天9资金来源自筹10投标人资质等级 要求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或建筑智能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从业人员具有安防技术培训证书;11资格审查方式实行资格后审12踏勘现场时间:自行组织地点:某公安局看守所13答 疑时间:踏勘现场后同时进行地点:某公安局看守所 参会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发标结束日之前将书面文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汇总提交,有关单位将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向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答疑纪要。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3、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投标报价报总报价并分成四部分设计费、设备材料费、施工安装费、税金1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大于投标有效期1个月16投标保证金金额:3万元人民币;形式:转账或现金开标前3日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帐户后,与财务人员联系开具收据,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此收据复印件;转账的将以转账退还。17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8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 点:某公安局基建股时 间:2011年 4 月 26 日上午9:00 时前19开 标开标时间:2011年4 月 26 日上午9:00 时地 点:某公安局会议
4、室20评标方法百分制评标法21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22招标结果公示公示媒体: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公示期:2个工作日第二章 投标须知一、总 则1、招标人及方式1.1本工程招标人为某公安局,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时间紧急,通过自愿报名,自行组织招标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方式选定承包人。2、踏勘现场2.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
5、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2.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3、投标费用及招标代理服务费3.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3.3.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人投标报价*0.9%计取,不得做任何调整。3.3.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于中标后2日内,直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二、招 标 文 件4、招标文件的组成4.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第四章 投
6、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2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招标文件的澄清5.1、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采用下列方式:5.1.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5.1
7、.2所有问题的解答,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注:若投标人来领取澄清文件时,应由授权代理人签收以示确认。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6.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言文字。6.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投标报价7.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7.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和所掌握的市场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7.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
8、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7.4投标报价应以技术要求和自身深化设计为报价依据,对中标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漏项、缺项,则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除建设单位变更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7.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施工费、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测试费、风险费、赶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值税等所有费用。7.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
9、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凡因投标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负责。8、投标货币8.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9、投标文件的签署9.1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9.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10.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人应按技术标部分
10、商务标部分分别装订。10.2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密封袋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并注明“技术标及开标时启封”“商务标及开标时启封”字样。10.3标志:投标人应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封袋上还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地址、投标人的名称。10.4如果密封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11、投标文件的提交11.1投标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1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
11、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12.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2.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12.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3、迟交的投标文件13.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14、资格审查14.1本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12、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评审,对其不符合者,视为废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五、开 标15、开标15.1在本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组织公开开标会。15.2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15.3开标会主要议程: 15.3.1由招标人、监督机关、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5.3.2核验证件15.3.3对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当众开封。15.4招标代理机构将以唱标的形式依次公布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单位名称、总报价、工期和工程质量等级,未公开唱出的任何报价声明评标时均不予考虑。15.5按规定提交了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15.6经招
13、投标人同意,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应在原报价基础上保持项目内容不变,报价适当下浮。二次报价(设计费、设备材料费、施工安装费和税金)应分开报四个总价。15.7在有关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案。1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16.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6.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
14、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6.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标、定标1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17.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陕西省实施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5人进行评标。17.2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或商务部分开封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17.3评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招标代理机构公布中标结果之前, 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
15、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 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其中标资格。17.4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与招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以上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投标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投标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目标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目标;6)投标报价的计价标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招标人
16、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17.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17.5.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投标。17.5.2有损国家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投标。17.5.3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投标。17.5.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或内容不完整的投标。17.5.5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的投标。17.5.6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投标。17.5.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投标。17.5.8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投标。17.5.9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投标。17.5.10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
17、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17.5.11投标文件涂改处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盖章的投标。17.5.1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格证书的投标。17.5.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17.5.1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17.5.15无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形式、金额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投标。17.5.1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投标。17.5.17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本招标项目成本价的投标。17.5.18如有但未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价格、指定品牌进行报价的投标。17.5
18、.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17.6 投标文件的算术错误改正17.6.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17.6.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其投标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并在投标人确认后予以改正。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但不影响评标工作继续进行。17.7投标文件的澄清17.7.1为有利于评标,评委会可随时请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清楚的内容予以澄清。17.7.2澄清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凡属根据本招标文件
19、中算术错误改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17.7.3评委会并非对所有的投标人都采取澄清这一做法。17.7.4必要时,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做进一步实地考察,以确定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可靠性。17.5投标文件的评比: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标准、办法详见评标办法。18、定标18.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赋分,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18.2根据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及投标单位施工组织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同时对评标结果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
20、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期间若无影响评标结果的举报和实质性争议,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并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18.3当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得分排序依次替补确定新的中标人:18.3.1 中标人放弃中标;18.3.2 中标人不能够履行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条款;18.3.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签署并履行合同;18.3.4由
21、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8.3.5招标人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第三章 合同条款(选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某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办公楼、新建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工程地点:某公安局看守所 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22、承包范围:室内外安装约160个监控摄像点的设计、施工及采购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 _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_ (人民币)元(小写)¥:_元(其中:设计费_元,设备材料费_ 元,施工费_元,税金_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23、,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地址:_ 地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本表关于招标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条款
24、号内 容1工程名称:某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办公楼、新建看守所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地点:某公安局看守所2承包方名称、地址:3履约保证金金额:本工程不存在该条4履约保证金形式:无5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交付进度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2、在需要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3、在产品质保期内制造质量问题由投标人负责修理或更换。 4、对非投标人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投标人有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义务。 5、对招标人选购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设备,投标人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6、投
25、标人有义务长期提供设备易损件或提供易损件供应商名单。 7、投标人有义务为招标人免费培训运行维护人员。6备品备件要求:设备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7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8付款方法和条件: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20%,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纸,支付合同总额的30%,待工程决算审核后,按按审定工程造价除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外,结清余款。质量保证金在2年保修期满并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发、承包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承发包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26、,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价款。3) “产品”系指承包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发包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方承担完成与该项目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设计、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承包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 “发包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7) “承包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8
27、)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产品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 “天”指日历天数。2. 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由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
28、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承包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发包方的财产。如果发包方有要求,承包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发包方。5. 专利权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使用该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履约保证金(本条不存在)7. 检验和测试7.1 发包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产品,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发包方要求
29、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发包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发包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承包方。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承包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产品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承包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承包方应免费为发包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发包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承包方应更换被拒绝的产品,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 发包方在产品竣工完成后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产品的权力将不会因为产品在从承包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发包方或其
30、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 在竣工验收前,承包方或制造厂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 包装承包方应提供产品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承包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
31、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 装运标记9.1 承包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6) 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承包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承包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0. 运输和保险
32、10.1 承包方负责办理将产品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0.2 承包方应向保险公司以发包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保险。11. 伴随服务11.1 承包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 “产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负责产品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产品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产品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产品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
33、承担的义务;5) 在承包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产品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发包方人员进行培训。11.2 如果承包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产品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承包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1.3 承包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 “产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 备品备件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承包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发包方从承包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在合
34、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发包方使发包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应免费向发包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产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3. 保证13.1 承包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产品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承包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产品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发包方的要求设计或按发包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
35、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承包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产品竣工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3.3 发包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3.4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13.5 如果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发包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 索赔14.1 如果承包方对偏
36、差负有责任,而发包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承包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发包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 根据产品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发包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的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承包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发包方
37、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承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产品的质量保证期。14.2 如果在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承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承包方接受。如承包方未能在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发包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发包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发包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承包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5. 付款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6. 价格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7. 变更指令17.1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
38、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是专为发包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承包方提供的服务。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承包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8. 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9. 转让未经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 分包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
39、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发包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1. 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提供服务,发包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产品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发包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2. 违约终止合同22.1 在发包方对承包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
40、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2) 如果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 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发包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发包方利益的行为。22.2 如果发包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
41、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产品类似的产品或服务,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因购买类似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承包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3. 不可抗力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3.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
42、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4.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承包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发包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承包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5. 因发包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5.1 发包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发包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
43、5.2 对承包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产品,发包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产品,发包方可:1) 仅对部分产品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 取消对所剩产品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承包方支付部分完成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承包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6. 争议的解决26.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发包方单位所在地。26.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6.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
44、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7. 合同语言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28. 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9. 通知2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29.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0. 税款3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包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发包方负担。其中工程按3.51%税率计取。30.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承包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