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运动场看台及塑胶跑道、人工草皮监理工程
项目编号:XX招字[20110801-监]号
招 标 人: XXXX大学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印 鉴)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XX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印 鉴)
2011年10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总 则 6
二、招标文件 7
三、投标文件编制 8
四、投标文件递交 11
五、开标、评标 12
六、合同的授予 16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件 16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6
监理人义务 17
委托人义务 17
监理人权利 18
委托人权利 19
监理人责任 19
委托人责任 20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0
监理报酬 21
其 他 21
争议的解决 21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件 21
第五章 工程监理标准 25
第六章 投标格式 26
一、商务标封面格式 26
二、投标函格式 27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8
四、监理投标承诺书 29
五、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 30
十五、技术标书封面格式 31
一、 监理大纲 32
二、拟派往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33
三、拟派往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34
四、拟派往本项目监理人员经验表 35
五、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36
六、企业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37
七、本项目监理机构框图 38
八、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9
九、投标人资质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39
十、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39
前附表须知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名称:XXXX大学
地址:XXXX大学未央校区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XX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XX路1号XX国际城D座3102室
联系人:XX
电话:(029)-88441538
3
工程名称
运动场看台及塑胶跑道、人工草皮监理工程
4
建设地点
XXXX大学未央校区
5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规模为体育场看台一个;塑胶田径场塑胶跑道敷设、人工草皮铺设的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全部监理工作。
6
资金来源及
建安造价
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建安工程造价暂按 2000 万元人民币为计费额进行投标报价,实际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待建安工程结算完毕后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额,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投标浮动幅度、投标承诺进行结算。
7
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四控: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现场组织协调等工作。)全部内容。
8
质量标准
合格
9
监理工期
暂按施工工期230日历天,最终以合同为准。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
要求
企业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1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2
投标有效期
60天
13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20000 元整。
1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5
发标时间
时间:2011年 月 日
地点:XX市XX路1号XX国际城D座3102室
16
答疑及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统一安排踏勘现场和召开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2011年 月 日前将投标疑问以书面形式递至陕西XX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2011年 月 日9时30分
地点:XX市XX路1号XX国际城D座3102室
18
开标时间
时间:2011年 月 日9时30分
地点:XX市XX路1号XX国际城D座3102室
19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5条
20
替代方案或多种报价
不接受替代方案,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中的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优惠等在评标时均不予考虑。
22
投标补偿金
无
23
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招标文件人民币800元
2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名称:
运动场看台及塑胶跑道、人工草皮监理工程
1.2 建设地点:
XXXX大学未央校区
1.3 工程概况:见前附表第5条规定
1.4建安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暂按 2000 万元人民币为计费额进行投标报价,实际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待工程结算完毕后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额,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投标浮动幅度、投标承诺进行结算。
1.5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6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四控: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现场组织协调等工作。)全部内容。
2、投标单位合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项目总监为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实施中不得有在监项目。
3、投标时间表
3.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 月 日9:00时
3.2答疑会及踏勘现场时间:本项目不统一安排踏勘现场和召开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投标疑问以书面形式递至陕西XX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3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 月 日 时 分
4、投标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经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双方商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为人民币8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计入投标人报价一览表,无论投标人报价与否,招标代理单位均按国家文件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中标价为计费基础计算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或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同时也不予补偿投标人因参与投标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工程每份招标文件费用为人民币800.00元,售后不退。
5、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统一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自行踏勘现场或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由招标代理机构协助现场踏勘,实地踏勘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14条发出的补遗书和答疑纪要。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格式
第三章 合同标准条件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章 工程监理标准
第六章 投标格式
第七章 项目监理机构填报格式
6.2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投标人自己负责,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6.3不论是否递交投标书,任何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视为保密文件。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了解和澄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按“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写明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以书信或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了解和澄清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包括问题的解释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将通过书信或传真送达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解释顺序按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或签字确认。
8.3为使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编制
9、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书写。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标
(1) 投标函(投标函需单独提供一页放入商务标正本中,以备唱标使用。)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监理投标承诺;
(4) 投标报价一览表;
(5)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第二部分 技术标
一、监理大纲
(1) 项目监理综述(其中除包括综述外还应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安排等)
(2) 投资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
(3) 进度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
(4) 质量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
(6) 监理重点、难点、风险及措施
(7)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8) 组织协调方法
(9)资料的管理各单位工程之间协调管理措施
(10)监理资料的管理
二、拟派往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三、拟派往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四、拟派往本项目监理人员经验表
五、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六、企业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七、本项目监理机构框图
八、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投标人资质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十、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1、监理报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11.2投标人被视为已了解工地的位置、现场条件、交通情况、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一切可能影响工程报价的情况。投标单位因不清楚施工工地现场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要求将不获支持。
11.3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表示需额外计费的项目,招标单位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单位所提交的投标报价中。
11.4报价要求:
11.4.1施工监理收费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公式: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投标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54.1 万元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的计算办法及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执行陕价行发[2007]83号文件规定。
11.4.2招标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施工阶段发包给投标人。
11.4.3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投标人自主确定。
11.4.4投标人的投标基准报价应按照国家取费标准计算,在幅度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但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投标人投标优惠报价应包括监理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内容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自主报价。监理费的支付见合同专用条件。
11.4.5投标报价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业主给付的奖金。此部分不在投标报价范围,如发生时根据有关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6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价款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内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当超过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来说,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文件。
13.2投标人在发标前向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
13.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3.6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3.6.1 弄虚做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13.6.2 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或未参加开标会;
13.6.3 因中标人原因被废除授标或中标人未能做到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13.6.4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14、答疑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召开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将投标疑问以书面形式递至陕西XX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将以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补遗书的形式发给每一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方式或以答疑纪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5天内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5、投标书的样式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表格可自行设计)。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淅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外,以正本为准。
15.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5.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递交
16、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两个副本装在一个标袋中)、分别密封,并在标袋和投标文件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签。
16.2在标袋封面上应注明:
16.2.1项目名称;
16.2.2招标单位;
16.2.3投标单位。
16.3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书丢失和提早开启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
17、投标截止日期
见前附表须知。
招标人对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书,都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9、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人对投标书的修改或撤回,应按本须知第16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书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书。
五、开标、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第3条规定的时间或按8.3款通知延长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20.2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验证人、监标人及招标监督部门共同审验以下证件原件:
1、投标人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指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时须提供本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2、监理工程师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投标单位若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原件或证件原件不齐全者则不予开启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20.3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监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确认表态;
20.4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拆封、宣读。
20.5由开标有关人员当众将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依次拆封,先开启技术标并送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开启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20.6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提交评标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证件清单明细表以便核对。
20.7宣布休会,进入投标文件评审阶段
20.8宣布复会,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招标人宣布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名单。
20.9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1.1.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标;
21.1.2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或投标报价小于招标文件规定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下浮20%范围的;
21.1.3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投标;
21.1.4投标文件字迹潦草、内容不整的投标;
21.1.5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1.1.6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1.7两份以上(含两份)投标文件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部分或全部雷同的按串标行为处理;
21.1.8投标书没有密封、在封口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21.1.9投标书中内容有涂改、修正,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21.1.10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未装入商务标书内的;
21.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向招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1.1.12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1.1.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缺项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前后不一致的;
21.1.14投标文件中未附承诺书的;
21.1.15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规定份数提交的;
21.1.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1.1.17招标文件未规定但经评标委员会2/3以上评委认定的情况。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22.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要评标过程的情况和资料。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和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按各投标人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将评审情况向招标人进行书面报告。
25、评标办法和标准
25.1评标原则
25.1.1本次招标的评定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依照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本工程的中标单位。
25.1.2本次评定标工作,X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由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
25.1.3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取其中投标报价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投标报价仍相同则比较技术标得分,若技术标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承诺书选择对招标人更有利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时依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25.2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办法和标准规定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值。若投标文件中有缺项现象时按无效投标文件进行处理。
25.3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平均得分,各种数字计算最终结果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5.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各评委评审打分完毕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得分情况并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从得分排序名单中选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提交招标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无特殊原因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若第一名放弃中标,则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若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25.5评审项目及分数设置
本工程采用分项计分法进行评标。凡投标文件中漏报的项目在评审时均按0分处理,评审设监理大纲、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配备、检测设备、监理取费等五个分项,总分100分。各分项分值分配如下:
监理大纲(技术标):25分
总监理工程师(技术标):15分
监理人员配备(技术标):15分
检测设备(技术标):5分
⑤监理报价(商务标):40分
25.6技术标(满分60分)
25.6.1监理大纲评审:(满分25分)
1) 项目监理综述(其中除包括综述外还应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安排等)2.0~2.5分
2) 投资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2.0~2.5分
3) 进度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2.0~2.5分
4) 质量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2.0~2.5分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管理方法及措施2.0~2.5分
6) 监理重点、难点、风险及措施2.0~2.5分
7)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2.0~2.5分
8) 组织协调方法2.0~2.5分
9) 各单位工程之间协调管理措施2.0~2.5分
10)监理资料的管理2.0~2.5分
25.7.1总监理工程师:15分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得5分,(评标时须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并执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②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者得5分,中级职称者得3分。
③总监理工程师年龄为35~50岁之间的得5分;其他年龄段的得3分(评标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5.7.2现场监理人员配备:15分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合理,专业齐全。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中,具有工民建、电气、造价、安全员、资料员,各专业齐全且满足以下数量者得15分,每少一项专业或专业人员数量不满足者减2分,得分减完为止。
总监:1人;
总监代表:2人;
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电气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
安全员:2人;
造价工程师:2人
资料员:1人。
其它相关人员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配备
25.7.3现场检测设备:5分
所报现场设备在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的基础上,由评委根据各投标单位所报检测设备进行横向比较,全面满足项目的检测要求得5分,基本满足项目的检测要求得3分、不能满足项目的检测要求或无检测设备得0分,基本满足项目的检测要求条件为配备有全站仪、水准仪(或全站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所有设备均以投标人所报“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为准,若未填写该表按无检测设备处理。
以上资料以投标文件中所附资料或商务标中相关表格为准,如所附资料不全将视为未提供,将不予以得分。
25.7 商务标评审:(满分40分)
25.7.4投标报价(40分):
凡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或投标报价小于招标文件规定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80%的均按废标处理。由各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自主报价。评审时,投标报价最低者得满分40分。各投标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每高出1%扣1.5分,每低出1%扣0.5分,扣完为止。
25.8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
25.9评定标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有关情况待评委确定后再行评定。对不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六、合同的授予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本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6.2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或不能履行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条款,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成为中标人时,由招标人按总得分的排序另行确定。
27、中标通知书
27.1评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公示3日无异议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28.2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去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准确向XX市城建部门移交施工资料。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处)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但须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因监理人自身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负责。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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