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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的融合:跨区域公...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责任研究_胡建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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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领导科学2023 3治理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梳理横向府际责任的概念来源于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1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对政府责任的要求更加细化、内容更全面。近年来,跨区域公共危机已是社会风险常态化的标志性事件。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需要与周边政府一起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参与危机联合演练,构建协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这些举措推动了政府间横向合作的加深,构建了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关系。在这种不相隶属的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关系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工或交流协作状态下所

2、衍生的“如何划分主次责任”“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政府如何承担责任”等横向府际责任问题,是政府横向合作中最常见但又尚未系统化解决的难题。政府责任的承担是府际关系走向的主要影响因素,更是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成效的重要体现。关于危机治理中的府际责任问题,格罗斯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将其理解成四种相关行为,即缓和、准备、响应和恢复2;奥斯本和盖布勒把危机中的政府责任归结于要做两件根本性事情:用少量的钱预防和做有预见性的决定3。2011年日本“福岛大地震”后,美、日、俄等国家开始重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并对危机治理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不同层级的划定。美国将公共危机中的政府责任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

3、级,联邦政府只在紧急情况下担负协调指导和综合援助的责任,州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帮助,地方政府的责任则具体到人员配置、设置救助机构以及物资供给等。日本应对公共危机的政府责任主要是中央和胡建华唐继晨应然与实然的融合: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责任研究【摘要】跨区域公共危机频发使得政府间横向合作趋势愈来愈明显,横向府际责任已成为影响政府间横向合作的主要因素,因此,探索横向府际责任是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依据国内外对跨区域公共危机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和我国地方政府2004202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的分析,横向府际责任的应然状态为:责任主体由一方到多方,责任内容由粗略到细化,责

4、任体系由分散到耦合,责任意识从认识到落实。而现实中,横向府际责任承担存在障碍,如利益淡化责任、责任界限模糊、责任追究困难和补偿责任欠缺。为此,应从横向府际责任实然与应然的双重性出发,强化责任理念、明确权责划分、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和完善责任补偿机制,实现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横向府际责任的透明化、法定化、现代化。【关 键 词】应然与实然;跨区域公共危机;横向府际责任;协同治理【作者简介】胡建华(1979),男,江西理工大学应急管理与安全工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唐继晨(1996),女,江西理工大学应急管理与安全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与政府治理。【基金项

5、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四五”(2022年)基金项目“基于空间结构优化的跨区域应急物资协同储备研究”(项目编号:22GL22);江西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科研项目“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府际责任研究”(项目编号:2020121005)【中图分类号】C936;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606(2023)03-0078-0678DOI:10.19572/ki.ldkx.2023.03.013领导科学2023 3地方两级,对中央层面的责任要求是以首相为最高行政首长,成立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局和统领指挥;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负责制订和推行防灾计划、信息收集、协调

6、处置和灾后处理等。俄罗斯则是从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来划分危机中的政府责任,联邦层面以总统为指导核心建立各类职能机构,对较大灾害直接处理或提供紧急帮助,一般灾害则是由地方政府全权负责。我国学者对于公共危机中政府责任的探讨主要是以突发性公共事件为背景,对政府责任进行划分和内容概括。比如,祝哲等人认为,在应急响应中,政府责任主要在于风险沟通、应急主导、资源协调和创新促进4;鲁全基于不同的应急阶段来划分政府责任:预防与准备阶段、响应与应对阶段、善后与恢复阶段5;万垚等人以新冠疫情为例,从疫情发展的阶段来总结政府责任:疫情潜伏期的预防责任、疫情发展期的控制责任、疫情暴发期的救治责任、疫情缓和期的经济责任和

7、疫情常态化防控时期的多元化责任6;张彭强等人从突发性卫生事件切入,将政府责任归纳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五大类7。这些基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讨论政府责任的类型和内容的研究成果为政府责任的细化分析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对于跨区域公共危机领域的政府责任和协同治理中如何划分多个政府的责任谈及较少,对公共危机治理阶段的具体责任分析相对抽象,缺乏对跨区域政府主体的横向合作和横向府际责任的探索。因此,在研究公共危机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时,特别需要讨论跨区域公共危机的横向政府间责任。这种责任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是一种需要共同承担的横向府际责任,是各地方政府在进行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过

8、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域实际情况应当履行的合作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该担负的后果,主要包括治理领域划分的责任、共同治理责任的分担与共担、危机源头的主次责任、治理阶段的协作责任与补偿责任、公共及私人财产破坏的赔偿责任、救援过失责任等。二、我国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责任实践解构从近年地方政府展开的诸多应急管理合作实践来看,关于横向府际责任的问题在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探讨得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对承担治理责任也愈来愈重视,尤其在细化责任主体、划分治理阶段、增设责任内容、构建责任体系等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本文以我国地方政府20042021年签订的80余份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协议文本为分析

9、基础,来解构当前我国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责任。(一)责任主体视角下府际责任的应然状态:由一方到多方跨区域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与政府责任相辅相成,责任划分离不开责任承担主体。各方签订应急管理合作协议前,公共危机的责任主体限于危机爆发地的政府;当危机逐渐扩散演变为跨区域公共危机时,责任主体也相应扩大到受危机影响的其他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后,公共危机的责任主体不再局限于危机发生与发展地的政府,而是签署协议的各主体,具体责任再根据公共危机产生的整体治理责任进行划分。整理各地区签署的应急管理协定可以发现,从2004年到2020年,签署协议的责任主体从一方逐渐发展到多方,且呈现逐年增长现象。在协议

10、中,不只是责任主体数量增加,对事前预防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设想也更加完善和丰富,这表明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在不断提高。例如,2009年7月,上海、江苏、浙江共同签订“跨界环境应急联动方案”;2010年9月,浙江、安徽共同签订“浙皖跨界联动方案”;2015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在此前签订的联动协议的基础上,增签了 “长三角经济带应急协作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框架协议,在最新的协议内容中,“三省一市”协同治理的责任更加明确,增加了联合监测采样、协同处置应急事件、妥善协调处理纠纷等方面的内容。2019年新冠疫情暴发之后,应急管理合作责任主体已经趋向于同省不同市之间的合作,多个临近市按照就近原

11、则展开应急合作。这样的府际合作,一是协同效率更高,二是省内合作的市级政府主体在面对责任分担与共担问题时更容易达成一致。(二)责任内容视角下府际责任的应然状态:由粗略到细化各地方政府在签订应急管理合作协议前,由于跨区域公共危机合作领域有限,对应责任划分粗略,责任内容漏洞较多且不全面,责任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配合支援。签订合作协议后,地方政府相互间在各个领域主动合作、活动丰富,横向合作不断加深,协议中涉及的责任行为逐步细化、责任领域逐步拓宽。以泛珠三角区域为例,20042009年签订的协议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责任领域拓宽。2004年签订 泛珠三角区域79领导科学2023 3环境保护

12、合作协议,2006年签订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9年签订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管理合作协议,从不断更新的协议主题来看,责任范围从单一环境事件扩展到突发性公共事件;从不断丰富的协议内容来看,已有的环境保护协定涵盖应急管理救援各方面。第二,责任行为深入。较浅易的责任行为体现在泛珠三角区域2004年和2006年签订的协议中,主要包括更新应急管理合作协议的时效性、建立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互交流机制,并在已有责任行为中体现合作宗旨、合作原则、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强调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和缓解未来环境压力,并指出确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各地政府的首要责任;较深入的责任行为体现在

13、2009年签订的协议中,包含的内容更全面,主要有编制联合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性或制度化的应急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开展联合应急处置训练、演练或实战,重点突出政府责任行为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交流、科技研究、平台建设,强调救援物资划分问题,指出当前责任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在2021年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签订的 应急管理一体化发展合作备忘录 中,江苏省政府确定“就近原则”,协议中一方发生突发事件,可向另外两方申请联合支援,三方之间可相互调拨救援物资与装备,并将蓝天救援队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将救援行为以及救援责任落到实处。(三)责任体系视角下府际责任的应然状

14、态:由分散到耦合责任体系应是政府主体按照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责任划分和履责范围整合而成的一套责任系统。对比各省近年来签订的应急管理合作协议,责任体系很少被提及,主要倾向于各区域分散化的责任链,真正构建起责任体系的区域更是凤毛麟角。但是,并非所有地区对责任体系的构想都是空白的。2019年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签订了 长三角一体化应急管理协同发展备忘录,这份备忘录就已经展现出长三角区域对责任体系的设想,尤其在成果共建方面,强调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治理责任逐级细化,责任行为与治理成果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以此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三省一市”一体化合作,促成各项应急事务统一认定、统一执行,

15、相互间从整体出发不断调适、整合,对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意见达成一致,迈出了责任体系构建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三省一市”探索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应急管理研究成果汇编制度,在汇编中要求包含治理过程中所属责任内容和责任分担细况,将各地形成的工作机制、责任体系、治理经验和重建成果加以复制和推广,形成全国案例典型。(四)责任意识视角下府际责任的应然状态:从认识到落实协议的核心在于执行,即从文本到实践的过程。在地方政府签订的应急管理合作协议文本中,已有多数责任主体主动要求建立信息共享、交流互动、联合演练等机制。对比分析可以发现,2008年的 粤澳应急管理合作协议、2010年的 深莞惠

16、应急管理合作协议、2016年的 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协议、2018年的 “环黄渤海及东北三省旅游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框架协议 和2019年的 汉巴区域应急联动协议 均提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说明各地方政府持续性强化信息在治理过程中的枢纽作用,直接反映了信息共享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例如,在2014年京津冀地区签订的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合作协议 中,京津冀三地毗邻县(市、区)协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随时通报已涉及或有可能影响其他地方的突发事件信息,在之后的每一季度,京津冀三地都把开展信息通报活动付诸实践。2015年11月,京津冀三地签署 京津冀民政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提

17、到三地要建立宣传演练联动机制;2016年,三地履行文本协议,举行京津冀地震灾害应急救助协同桌面推演活动,演练模拟北京市平谷区发生6级地震的情形,并通过演练发现突发事件处理中存在的漏洞,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应急管理预案。三、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政府面临的履责障碍协同治理涉及的横向府际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同级政府、不相隶属的跨区域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就责任主体而言,由于公共危机的扩散和公共事务的内联,危机一旦爆发,就会将所有受影响地域的政府主体、责任主体、合作主体联系起来,责任划分的轻重和成本分摊的多少是政府主体选择消极合作还是积极应对的主要影响因素。就利益主体而言,公共危机的事后补偿和重建发展

18、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及社会效益是吸引各利益主体合作的主要原因。面对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各级政府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一系列障碍。80领导科学2023 3(一)利益淡化责任:横向政府主体间的趋利行为削弱了责任的凝聚力和引导力布坎南指出,每一个活动于经济过程中的主体都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为动机,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活动。8同样,政府主体也会受到主观自利动机的影响,在行政过程中容易出现行为失范的情况,将其置于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横向合作中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讲,地方政府处于权力底端,通常按照中央和上级政府的决策意

19、志行事,为了避免被问责,难免会产生责任意识淡漠和无所作为的问题9;另一方面,从利己的角度来说,区域政府选择保护地方发展利益,普遍在平级互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无疑增大了彼此合作的张力,使协同治理演变为零和博弈,在成本与需求的交错选择下淡化了责任担当。因此,在横向府际合作中,地方政府基于“利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考量,政治行为向保护主义、利己主义偏移,危机治理更是被夸大为利益角逐,造成消极合作、避责减责、搭便车等情况,即便责任主体已签订不少合作协议和执行文本,在执行机制和制度约束力弱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逃避合作、投机选择的行为也会随时产生。(二)责任界限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晰弱化了责任的强制

20、力和感召力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导致地方政府治理形成了多层级、纵向、单一的治理模式,并在长期的实践中构建了适用于本区域的较为完善和统一的治理体系和权责体系,对区域内部的管理和发展能够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但是面对跨区域公共危机,选择各自为政还是协同合作,地方政府会认真思考如下问题:跨区域公共危机的责任归属如何界定、联合行动的指挥权由谁来掌握、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如何抉择等,如果权责界限模糊,自利行为动机将会诱导地方政府选择不合作。我国在应对频发的跨区域公共危机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积极引导发展联系紧密和地理位置毗邻的区域政府共同

21、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鼓励区域政府之间建立联合演练、联动救援、信息互通等应急管理机制,但是,当前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并没有从根本上涉及一些深层次的权责划分和责任分担问题,存在一定的责任盲区,表层的跨区域联动不能驱使各地方政府积极面对并明确跨区域公共危机的责任界限问题,横向府际责任承担依然面临许多困难。(三)责任追究困难:定责履责的漏洞稀释了责任的约束力和承担力面对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合作问题,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积极倡导下,根据中央授权并参照政策规定、结合区域特质,制定了相关区域合作治理的文本协议和应急规划。但是,一方面,政府主体签订的共同协议中没有对责任如何划分进行详细界定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

22、,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及时对权责归属、区域责任、跨域协调等问题进行明确,只能依据早年制定的部分相关法律,例如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划分责任。这类由地方政府自主协商产生的约束制度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制定的针对性行为准则,在某种性质上可以视为区域政府间的公共产品,但是这种带有自发性和时效性的制度存在许多不定性追责因素:一是缺乏上位法律保障;二是执行成本过高;三是公职人员常见的避责策略层出不穷,包括限制议程、非理性支出、相互推诿、找替罪羊、紧随潮流、全力抵御和行为习惯等。10即便合作各方履行协定,定责履责在执行过程中也

23、难以落实,协议文本中违法后果的缺失、违法成本的低廉以及协议本身的权威性不足使得合作方所确立的制度无法得以真正践行。(四)补偿责任欠缺:损失补偿的滞后阻碍了责任的供给力和支撑力我国地方政府对公共危机治理普遍呈现出“轻预防,重事后”的特点,政府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事后重建并急切渴望展现危机之后的新风貌,盲目进行大面积建设,甚至有借机获取灾后资源重新规划的情况;对治理过程中涉及借调使用的大量单位财产、私人财产以及公共资源破坏等问题选择放之不管,对这笔支出到底由谁来承担、如何补偿借调主体的损失等相关责任也规定得较为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

24、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关于如何补偿、由谁来补偿、补偿标准等问题,国家层面一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也是五花八门。近年来,在许多重特大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过程中,受灾地方政府不断申请跨区域借调救援队伍和补给物资,但在救援结束后谈及对借调主体的补偿81领导科学2023 3责任时,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基本都不了了之。区域合作内的联动支援同样也存在这一问题,即使各方已经签订了联动救援合作协议,面对高支出与低补偿的落差,也会产生退缩行为。象征性的补偿和非标准化的履责极大地影响了政府主体承担责任的主动性。四、横向府际责任:基于应

25、然与实然的双重探索探索横向府际责任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责任,增强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的横向府际责任,需要解决主体权责划分不均衡、危机阶段的主次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对此,需要立足实践,从政府行为入手,强化政府责任理念,明确横向责任内容,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补偿机制,从而实现地方政府横向责任的落实,推动我国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一)责任理念: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发挥责任引导作用树立责任理念是政府开展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前提条件。责任理念是指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对危机分工有着清晰的认知并切实履行职责的意识,对治理行为起着导向作用,因此,强化政府责任理念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的治理

26、优势与潜能,使之高效应对危机,避免危机升级、扩散,降低治理成本。当一地的公共危机遏制不及时或处理效能不达标时,极容易转化成跨区域公共危机,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周边地区在中央政策的激励下和基于对自身利益与发展的衡量,会选择与危机首发地政府以及被危机波及的区域政府进行协同合作。但是,这种自发性极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缺乏上级政府统一有效的督促,一旦某个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退缩行为或者损害区域利益,就会直接影响政府间合作意识和合作信任的建立,最终致使地方政府责任理念淡化,衍生出逃避履责、投机取巧等行为。面对地方政府间消极合作、责任意识淡薄、地区保护主义等情况,区域内的合作政府要强化责任

27、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思想,打破保守思维的束缚,积极主动承担治理责任;上级政府要起到思想引领的作用,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并对不同治理阶段的责任分担与共担进行督促落实,对治理成效和履责情况较好的地方政府进行大力宣传,在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形成标杆效应。(二)责任内容:明确主体权责划分,强化权责一致性原则在跨区域公共危机的横向府际合作治理中,多个政府主体的参与和危机事件处理的紧迫性使得权责界限很难明晰,混乱交叠的指挥权和多层次的救援力量不仅会降低危机治理的效率,更会混淆政府主体在危机应对中的责任和权力边界。虽然有部分地区在合作文本与实践中已提到应急事态下部分责任的承担和指挥调度权的归属问题,但我国的行

28、政体制和政府结构决定了突发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权责划分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国内外众多学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和具体治理经验,可以从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主体出发划分主次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指挥权,从而明确政府责任,实现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有效治理。11第一,明确主次治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于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来说,危机首先在哪一地区爆发,则该地方政府就应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受波及地方政府则承担次要治理责任;如果存在同一时间多个地区爆发危机的情况,则由灾情最为严重的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其余地区承担次要治理责任;如果所发生的公共危机不属于以上两种事态,主要责任归属则依据首先向中央汇报的区域或者首先采取一级

29、应急响应等级的区域来判断。担负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除了对本区域的危机进行处置,还要在不同治理阶段协助受危机影响的其他地方政府,并且在事后重建时期承担主要赔偿和资源补偿责任。担负次要责任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内容是控制并处理本区域内的危机和配合承担主要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包括应急行动、信息互通、人员治疗转移、物资借调、技术保障等。第二,确立地方政府应急联动指挥权。政府的治理职能是行政治理责任划分的终极根据,政府的治理职权则是行政治理责任划分的直接根据12,因此,明确统一指挥权是地方政府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的首要条件。统一的应急联动指挥权应当被赋予承担主要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由该地方政府对不

30、同应急等级的区域进行指挥并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再由承担次要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承担主要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对次要治理地区的指挥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要保留一定的执行权给承担次要治理责任的地方政府。这类应急联动指挥权的时效性和联动性只存在于危机治理时期,不包含事后重建过程,权力行使范围也只限于危机事件的处置,不涵盖危机治理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等其他方面。82领导科学2023 3(三)责任监督:健全责任监督机制,推进职责履行新时期公共危机治理具有科技性与融合性的特征,对治理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已有不少地方政府树立了协同治理理念,协同治理体制已初步构建,但

31、随之而生的责任分担问题和责任执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建立健全责任监督机制迫在眉睫。跨区域公共危机的延展性特征决定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政府主体在危机治理中承担的责任、调配的资源以及事后重建所带来的效益划分等都不一致,为了防止投机取巧、不作为、怠政等问题出现,各政府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理应受到监督和问责。首先,在政府主体内部监督上,普遍采用的是上级监督下级、打分制考核的形式,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本单位的危机治理责任清单,结合绩效考核标准设定具体问责细则和监督方法,建立可存档、可量化、可公示的书面责任系统,将危机治理过程全面曝光在广大媒体和公

32、众的视野里。其次,在社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上,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危机治理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支持与配合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不能监督政府工作。社会组织全程参与整个危机治理过程,在政府向社会组织借调物资或社会组织自发捐赠物资的同时,需将借调日期、物资数量、物资去向等内容登记存档,并进行阶段性公示。(四)责任补偿:完善责任补偿机制,保证事后接续激励到位在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涉及公共财产损失、公民个人财产赔偿以及地方政府借调物资补偿等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责任规范,可以说,合理的责任补偿机制是跨区域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的前提和本质要求。首先,政府间合作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补偿制度

33、。由于合作政府各方的异质性,难免存在利益差异和责任规避导致的矛盾冲突和推诿行为,这就必然要求协议文本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来对合作各方的补偿责任进行划分,并对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建立明确的纠纷解决制度和赔偿制度,避免府际冲突和社会冲突发生。其次,建立补偿监督机制。其一,构建责任主体之间的平级监督制度,合作各方相互检视各自行为,一旦出现政府主体面对补偿问题推责和避责的情况并经核实,协议文本中的补偿规定即刻生效;其二,由责任主体共同建立一个监督小组来监督各方的后续补偿,监督小组的专职工作是负责对借调物资、公共资源、个人财产等方面的损失进行审查和补偿执行,如果出现责任主体补偿漏缺或拖延期限的情况,则由

34、监督小组代为执行。完善责任补偿机制对于提高政府主体履责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可以为协同治理机制长效化运转提供规范化框架。参考文献:1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75-82.2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GuideforAll-HazardEmergencyOperationsPlanning M.United States:G.P.O,1996:2-5.3 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 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202-215.4 祝哲,彭宗超.突发公共卫生

35、事件中的政府角色厘定:挑战和对策 J.东南学术,2020(2):11-17.5 鲁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类型、流程与责任分配机制 J.人文杂志,2020(5):52-60.6 万垚,刘红.基于政府责任的重大传染病5阶段管理模型构建:以中国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J.科技促进发展,2021(9):1768-1774.7 张彭强,任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责任探讨:以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为例 J.特区经济,2021(11):26-30.8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 M.吴良健,桑伍,曾获,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3-27.9 盛明科,陈廷栋.公共危机情态下地方官员避责行为的生成机理与化解对策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5):21-29.10WEAVER R K.The Politics of BlameAvoidanceJ.Journal of Public Policy,2011,31(3):371-398.11 林鸿潮.公共应急管理中的横向府际关系探析 J.中国行政管理,2015(1):39-43.12 蒋银华,陈湘林.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政府责任论 J.学术研究,2022(1):71-78.责任编辑介明菊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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