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浙
江
海
洋
学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与监理人 xx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一期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闻堰镇老虎洞村青山张1号
工程规模:地上建筑面积56620平方米,地下面积1700平方米
总 投 资: 暂定12438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支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311200
电 话: 电 话:xxxxxxxxx
本合同签订于: 2010 年 10 月 9 日
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手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 设施在工程使用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则+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和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营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能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
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己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
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费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依法成立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说明书及联系单;业主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本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及往来文函。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迁建一期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的监理及质量缺陷的全过程监理(主体工程以施工招标标段划分为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做好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协助办好各类有关工程建设的许可证及有关合法手续和文件。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七天内无偿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壹套,提供各类审报和审批文件,施工图预算,各类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协议文件,施工中所有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各一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叁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现场监理人员住宿用房、办公室等。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本工程监理报酬: 监理费暂按12438万元×1.68% 计取,合计208.9730万元;
支付方式如下:本工程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监理人已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一月内支付合同监理费的20%,所有房屋主体结顶一月内后支付合同监理费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至合同监理费的80%,工程审价后一月内按工程审价后的实际造价支付至监理费的95%,剩余5%监理费在质量缺陷期(24个月)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支付延期超过3个月的附加监理工作报酬:
附加监理报酬=(合同监理费/合同监理时间)×延长时间×30%
增加额外工程总价×中标费率;其它额外工作再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
第四十六条 人员要求:为完成本项工程,监理人员安排应科学合理并充分满足本工程实际需要,并不得少于按规定配备的相应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分标段分别实施,质量缺陷期为24个月,工程延误三个月(含)不计费,三个月以上按附加监理工作报酬计算调整。
2.对于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业主单位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监理委托合同。经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处以下数额罚款:总监变更10000元/人;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5000元/人。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技术管理素质不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责令其更换,如不按期更换则按人员不到位处理。
3.业主单位将定期对项目总监和现场监理人员按施工日历天进行到岗考勤,总监到岗率必须达到投标承诺以上,其他现场监理人员到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如不能按要求到岗,将分别给予总监理工程师500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300元/天、监理员100元/天的处罚,处罚金额在后续支出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处罚总金额最高至监理服务
费的20%。
4.监理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必须办妥《杭州市萧山区监理工程备案表》手续,无故未办理完成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5. 该工程地下室人防专业施工监理已由业主认可的人防专业监理单位监理,人防监理费用按中标监理费每方平米折算费率*人防面积计取,所发生人防监理费用从监理单位的合同监理费中扣除,由业主直接支付给人防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将人防专业工程监理资料并入主体工程资料中。
6.本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7.监理单位须向委托单位支付监理合同10%的履约保证金。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xx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迁建一期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
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
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
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迁建一期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迁建一期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xx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合 格 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
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李艳蛾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迁建一期 工程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
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示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
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需要的办
公、生活条件。
(三)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
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
场监理。
(五)甲方不得不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
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或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
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
员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
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
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
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迁建一期 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与工程监理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建设方: 监理方: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甲方及代建单位: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
乙方: xx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强 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 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施工场所生产、工作、治安秩序、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和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对乙方在生产生活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警告或处罚。
二、乙方职责与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置,对处置不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跟踪落实,随进纠正违章作业,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3)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各种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各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提出安全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在监理例会上应对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布置下一周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
(5)对所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
题、及进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7)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落实旁站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审核和督促落实工作;落实日常安全巡视制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8)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生产台帐;并自我完善监理的安全资料。
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目标:
综合治理目标:
1、不发生政治、刑事案件
2、不发生严重的治安事件(包括群体性上访、请愿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事件)
3、不发生盗窃案件
4、不发生爆炸物品被盗、遗失、挪用的案件
5、不发生走私、吸毒、贩毒、赌博、嫖娼等案件
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死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
2、不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3、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4、不发生爆炸事故
5、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6、不发生机械设备重大责任事故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工程结束自行失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留存工程管理科。
甲方:xxxx学院萧山科技学院 乙方:xx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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