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5.1招标投标管理
5.1.1总则
(1)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铁道部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至**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1.2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1)招标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议决策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公司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2)制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审核招标项目、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4)审核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负责提出各类项目招标立项建议,编制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3)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4)负责与部、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部门、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办理文件报批(审)和相关招投标活动手续;
(5)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6)负责招标、评标成果资料的整理、统计、报送与归档。
(7)协助和配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8)负责组织签订合同;
(9)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投标工作。
3)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参与起草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招标原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3)参与招标、评标工作。
5.1.3招标
1. 公司建设项目原则上自行招标。特殊情况下,按规定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2. 公司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批准;
(2)有批准的设计文件;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适用施工招标);
(6)能够提出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适用物资、设备招标)。
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属下列情况,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2)抢险救灾;
(3)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4. 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或铁道工程成都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进行。
5.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司招标项目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合格投标并经重新招标仍未实现招标目的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
6.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交货时间);
(5)标段(包件)划分及主要数量;
(6)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
(7)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8)招标的主要日程安排;
(9)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7. 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通过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8.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3)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6)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替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
法。经资格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9. 招标原则是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基础,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承包方式、标段(包件)划分、施工组织安排、工期目标、质量目标、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方式、保险、招标时间安排及评标方案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完成,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10. 招标计划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的招标原则编制,以公司文件形式报局或有关部门审批。招标计划的批复文件是招标依据之一。
11. 根据招标计划批复意见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原则,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工程量清单(需求一览表)
(6)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技术标准等);
(7)设计图纸;
(8)评标办法;
(9)投标辅助资料;
(10)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的编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2.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3.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
14.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
15.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5.1.4投标
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5.1.5开标、评标和定标
1.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易中心。
2. 开标由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3. 开标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2)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3)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5)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①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③当场做出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评标由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5. 评标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即为投标文件能购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6.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
7.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8.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
中标人由公司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原则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顺延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核准后由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
9. 评标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6)中标结果。
10.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11.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1.6招标投标纪律
1.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对招标投标的法规和办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2. 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 严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4.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5. 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6.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投标价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评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评标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评标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
7. 公司接受依法对招投标业务进行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5.1.7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办理。
2.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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