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标编号:HNDL/2007-GC-AZ-02
河南省电力公司
2007年第一批基建工程施工安装招标****
220kV变电工程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河南省电力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电力物资公司********
2007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文本
Ⅰ 协议书
Ⅱ 合同条件
第三章 有关规程、规范与标准
第四章 工程概况与参考工程量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页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河南省
建设规模:220kV变电工程
质量标准:实现达标投产,争创创建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或省优质工程
计划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2
合同名称:220kV 工程合同书
3
资金来源:自筹
4
投标有效期:90天
5
投标保证金:20000元
(公司名称:河南电力物资公司; 开户行:建行嵩支; 帐号:**********0050203241)
6
踏勘现场时间:投标人自行安排
7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
8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时间: 另行通知
9
投标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10
开标时间和地点:同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一、总则
1. 招标组织机构
1.1. 招标人
单位名称:河南省电力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邮编:450052*******
联系人:李鹏飞(3)
1.2. 建设单位:各项目的委托建设单位见表2.1.2
1.3.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河南电力物资公司
联系人:尹俊峰(9)*************
传真:8*********
2. 工程说明、招标方式、管理机构及有关安排
2.1. 工程说明
2.1.1. 发标范围:各标段对应的所有本体施工、材料采购、建设场地清理、障碍物拆除清理等所有项目。
2.1.2.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设工期:
标段号
招标项目名称
线路长度
(千米)
变电容量
(万千伏安)
建设单位
开工时间
投产时间
备注
1
待王变电工程
36
焦作供电公司
07.3
08.3
220KV工程
许东变电工程
18
许昌供电公司
07.5
08.7
220KV工程
方城变电工程
15
河南电网建设管理公司
07.6
08.7
220KV工程
2
孟州廉桥变电工程
30
焦作供电公司
07.5
08.6
220KV工程
新蔡变电工程
15
河南电网建设管理公司
07.6
08.8
220KV工程
3
禹东变电工程
18
许昌供电公司
07.5
08.8
220KV工程
卫南变电工程
18
新乡供电公司
07.7
08.9
220KV工程
睢县变电工程
15
商丘供电公司
07.7
08.9
220KV工程
4
大云变电工程
18
安阳供电公司
07.6
08.8
220KV工程
5
清丰二期扩建
15
濮阳供电公司
07.4
07.110
220KV工程
6
祭城变扩建
18
郑州供电公司
07.4
07.119
220KV工程
7
赵岗变二期
15
开封供电公司
07.5
07.110
220KV工程
8
栾川变扩建
15
洛阳供电公司
07.2
07.6
220KV工程
9
崇义变扩建工程
15
安阳供电公司
07.1
07.6
220KV工程
10
蓼城变电站增容工程
15
信阳供电公司
07.1
08.2
220KV工程
11
济西变扩建
18
济源供电公司
07.8
08.3
220KV工程
12
鲲鹏变扩建
18
新乡供电公司
07.65
07.129
220KV工程
13
淅川变扩建
18
南阳供电公司
.07.6
07.12
220KV工程
2.1.3. 有关参建单位:
本工程项目法人为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表所列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和执行。
本工程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
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 资金来源
本工程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
4. 投标人
4.1.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通过河南省电力公司2007年度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安装招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为本工程合格的投标人。
4.2. 对投标人未中标原因,招标人不作解释。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和答疑文件(或标前会记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文本
Ⅰ 协议书
Ⅱ 合同条件
第三章 有关规程、规范与标准
第四章 工程概况与参考工程量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
第六章 评标办法
6.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协议书、合同条件及有关文件、工程技术条件、招标工程量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7. 招标文件的解释
7.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质疑(包括对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或与投标有关的其他合理问题),招标人将以书面回函或标前会的形式进行答疑。
7.2. 标前会(招标人答疑)
招标人将不再组织召开标前会,投标人的质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7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文函、传真)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方式(包括文函、传真)向所有所有投标人发出对这些质疑的澄清文件。
7.3. 勘察现场
投标人应自行决定是否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招标人将予以必要的协助,但投标人在勘察现场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依此资料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本须知所列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
8.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同时发给所有获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三、投标报价说明
9. 投标报价
9.1投标报价:由于本次拟招标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正在进行中,因此本次工程招标采用施工图预算取费费率优惠让利的报价方式。
9.2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只需报出投标施工图预算下浮系数。经河南省电力公司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1-投标下浮系数)就是对该工程的投标报价。
9.3投标人的报价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建设场地准备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9.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参照河南省电力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各投标人自身情况测算。
9.5报价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
9.6投标人中标后,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有关投标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卷1 投标函(按标段分别编制)
卷2 报价书(按标段分别编制)
卷3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创优策划、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分册编制)(按标段分别编制)
卷4 企业综合资信(按标段分别编制)
11.2.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前附表所列的日历日期内有效。
12.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相关规定仍然适用。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投标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所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现金,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如选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3.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若非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延误,招标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13.5. 当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则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其投标保证金,但若非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延误,招标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13.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3.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13.6.3.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协议书。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该条文中注明的份数提交印刷版。所有投标文件应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注明复印件者可使用复印件,未注明者应使用原件。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函、报价书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逐页签署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企业综合资信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扉页为批准页,无须逐页签署。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14.4. 投标文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书面修改通知)用A4幅面纸出版(含每册封皮),竖向左侧装订,且各册不允许塑封、精装,不允许活页装订。投标文件中的横道图、网络图、平面布置图可以用A3纸打印。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 包装: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应按要求包装。包装物正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标段、投标人全称与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内封文件目录。
15.2. 密封: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应按要求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5.3. 封面:报价书、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企业综合资信等三卷的封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标段、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与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15.4. 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包装和递交要求如下:
a、 投标保证金(保函):无论此次投标人将投几个工程、几个标段,均只需提交一份保证金,但投标人投多个工程、标段时,必须提交声明此保证金对其所投标工程、标段均有效的函(或在投标保函中明确涵盖这些工程、标段)。无须密封和包装,由授权代表当面递交;
b、 投标代表身份证明文件:每投标人递交1份。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参加的,还应递交授权代表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无须密封和包装,由授权代表当面递交。
c、 投标资料:
包装1 投标函:正本一份,按标段单独包装和密封,递交至指定位置;
包装2 报价书:一正二副,按标段包装和密封,递交至指定位置;
包装3 技术标:一正二副,按标段包装和密封,递交至指定位置;
包装4 企业综合资信:一正二副,按标段包装和密封,递交至指定位置。
d、 除企业综合资信外,均提供电子版1套,电子版单独密封,由投标代表递交至指定位置。
16. 投标截止期及投标文件递交
16.1. 投标文件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6.2. 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6.3. 投标人应按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将被拒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
17.1. 投标人可以在合格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装上标明修改字样),如果同一标书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的修改视为无效。
17.3.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或用修改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 开标
18.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事先应作好准备。
18.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仍然有效,视为该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结果认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写、出版、装订、包装、标志;
18.3.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签署或加盖印鉴;
18.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 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8.3.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未能证明其有权继承投标资格的;
18.3.6.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8.3.7.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8.3.8. 本招标文件标书评审部分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公布标底(如有)及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人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 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意向书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意向书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和单位泄露。
19.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意向书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0.2. 为了使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切实进行人力、机具的合理投入,确保输变电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和投标人合理的利润空间,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人。即:采用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的量化指标对投标文件商务、技术与企业综合三部分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在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累计后,以综合评估得分领先且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0.3.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招标人将根据各部分评审的汇总结果,择优选定中标意向单位。
八、签署合同
22. 招标结果
22.1.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及时发布中标公示,公示3日内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22.2. 投标人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如中标人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或提出新的条件而招标人不能接受,致使协议
书无法签署,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考虑与其他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协议书的签署
23.1. 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同时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标人原则上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23.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不与其签署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其他
24. 标书发售
投标人按招标人指定的标书发售地点、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此文件只限投标人购买。每个投标人限购一份。招标文件版权属招标人。
25. 招标失败
25.1. 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招标方将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5.1.1.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5.1.2. 同一标段中所有投标文件均不响应招标文件;
25.1.3. 发生重大串标、漏标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25.2.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根据失败原因,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章 合同文本
××××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I 协 议 书
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文明施工达到河南省电力公司文明施工工地标准。
六、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按 万元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合同价款=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1-投标下浮系数)。(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原则见本合同条件附件Ⅱ-1 编制原则)。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保证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成员(项目总工、安全专责、质量专责)及时到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在5年内禁止承包人参加发包人项目的投标。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Ⅱ 合同条件
(一)、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