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肃省酒泉市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6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1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国家高速G30主干线嘉(峪关)至安(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由甘肃省公路局批准修建。项目法人为甘肃省酒泉公路总段(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工程施工及监理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嘉(峪关)至安(西)公路维修工程主线全长211.82公里,匝道29.3公里,辅道250.96公里。计划2010年4月开工,预计总工期3个月,全线设1个施工合同段,1个监理合同段。
二、招标内容:主线及匝道为路面、桥涵及防护构造物病害修复;辅道为路基、路面、桥涵及防护构造物病害修复。主要工程量为:沉陷处治6412.5m2,纵横向裂缝封堵528927.1 m,坑槽处治93343m2,路面面层重铺37500 m2,桥面铺装层维修4635㎡,浆砌砌体修复16014.53 m2;翻浆处治40361 m2,龟裂松散处治11600m2,拥包处治6760m2,补装突起路钮13672个。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施工单位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具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经历;监理投标人要求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施工监理资质。
四、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投标人必须携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0年4月9日至15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北京时间)到甘肃省********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不含图纸),售后不退。
招标人:*******************
地 址:****************
邮 编:735000
联系人:赵女士 刘女士
电 话:********************
传 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赵女士 刘女士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
1.1.5
建设地点
******************
1.2.1
资金来源
省局补助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邀请书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0 年 7 月 20 日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3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4 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0 年4月19日9时 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5
是否接受调价函
否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1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0年4月18 日 18 时之前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 标 人: *************
开户银行:*****************
帐 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7年~ 2009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7 年~ 2009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07 年~ 2009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逐页亲笔签名,并盖公章,不得使用签名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副本 3 份,另加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
3.7.5
装订要求
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用活页夹装订。
4.1.2
内层封套上写明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外层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在2010年 4月19日9 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1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代表检查
(5)开标顺序: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省交通厅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 / %签约合同价(适用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确定的中标人)
履约担保形式:
□ 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支行以上(含支行)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9.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厅监察室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
邮 编: 73003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同时具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经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
财务要求
1、申请人用于申请本合同段的银行信贷额度不应小于200万人民币;
2、申请人在过去的三年中(2007—2009年)年平均营业额(按现值计)不应小于2000万人民币;
3、申请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应小于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申请人近五年曾成功地完成过:
1、两个以上(含两个)高速公路公路路基及路面工程,且至少有一个合同项目里程为10Km以上(含10Km);
2、一个以上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申请人需得到银行信誉评级A级以上,最近5年内不得有不良信誉记录,不得有3次(含3次)以上的合同纠纷。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高级工程师,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项目经理3年以上(不得兼职),且必须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证(或二级建造师证)和安全资格证(或培训证)
项目经理备选人
1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10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主管路基、路面施工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得兼职)。
项目总工备选人
1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评审标准均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违反所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响应,按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书面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个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3.2.3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工程子目及其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核准其报价。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得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条款第4.1.2项的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内。
3.2.6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条款第2.3.2项的规定办理。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不因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3.2.8施工用电和用水应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3.2.9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
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不接受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形式。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5.2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3.5.5
3.5.6
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适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3.7.2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工程量清单(含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还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公章时则可除外)。
(2)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经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公证。
3.7.4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本应分别用一个内层封套包装,然后再一起包装在一个外层封套内,内层封套上应有“正本”、“副本”或“电子版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4.1.1 在外层封套上不得出现投标人的任何识别标识,书写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应确保无病毒感染,并能正常使用;为防止因存储介质本身质量问题而无法读取数据,投标人可提供两套或以上存储介质不同电子版,并密封在同一个内层封套内,但不同介质电子版本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4.1.4 投标人应在递交的电子版上清楚地标明投标人名称及所投标段;
4.1.5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
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4.3.2
4.3.3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标处理,并不再参与下一步的计算和评审:
(1)未按规定密封装订;
(2)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公章;
(3)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4)未提交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定义、格式及运算定义或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无法读取或所有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与投标函正本报价不一致;
(5)调价函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9款的规定;
(6)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性报价或针对同一标段提供了两套或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7)所投标段与取得投标资格的标段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标明“正本”、“副本”且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5.4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
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本须知第7.3.2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已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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