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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制度汇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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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制度汇编 5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纪检)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 系指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基层工商分局长。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 一)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配偶及子女经商、 创办企业的情况; ( 二) 本人、 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 买卖、 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本人购置汽车情况; ( 三)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 礼物情况; ( 四) 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出国( 境) 留学、 定居情况, 子女与国( 境) 外人通婚的情况; ( 五) 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 境) 和在国( 境) 外活动情况; ( 六)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 七)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 八) 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 如实填写《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报告, 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 地点、 简要过程、 涉及人员、 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 应尽快补报, 并说明原因。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 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 是指与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 ”亲近属”是指夫妻、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定居”是指已取得她国国籍或在她国及港、 澳、 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 制度发布以前发生, 发布后仍在延续, 以前未报告过的, 应按本制度报告。 第七条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范围管理存档, 属县局管理的干部应交县局监察室存档。 第八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 由局纪检组、 监察室提出意见, 及时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 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 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应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责令检查、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 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 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由局纪检组责成其说明情况, 不能说清问题的, 由纪检组、 监察室负责调查, 构成违纪违法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前, 将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向局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切实解决漏报、 瞒报和拖着不报等问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 监察室负责解释。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政制度( 纪检)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 坚持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与省、 市工商局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 依法行政。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 必须做到严守法纪、 廉洁自律、 秉公尽责,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 聘请行风监督员, 每年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1至2次, 公开授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形式收取管理对象的财物。 第五条 不准私自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 交通、 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第六条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 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不准挪用、 私分罚没财物。 第八条 不准办人情证、 照、 案、 收人情费; 不准违规乱扣物质、 乱收费、 乱罚款、 乱摊派, 不得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授受好处费、 礼金、 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十条 不以权谋私、 授受监督对象的馈赠和贿赂; 不参与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不赊欠、 贱买监管对象的商品。 第十一条 不准借出差、 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第十二条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挪用和拖欠公款; 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与购买手机; 不准公车私用、 公款私存、 公物私借。 第十四条 不准包庇、 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为经济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 通风报信, 隐瞒实情, 出具伪证, 开脱责任。 第十五条 不准干扰、 阻挠涉及配偶、 子女和其它亲友违法违规经营案件的调查、 处罚。 第十六条 不准参与赌博、 吸毒、 色情、 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 坚持”收支两条线、 审批一支笔”, 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公款、 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十八条 在人事工作方面实行亲友回避制度, 任何人均不得干预亲友的工作安排、 职务晋升和奖惩事宜。 第十九条 组织召开会议,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 不滥发纪念品和钱物。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 将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 纪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省纪委、 省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新沂市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组( 支部)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听取汇报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入对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和组织考核之中, 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 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听取汇报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听取汇报工作要坚持党组( 支部) 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本着从严治党、 从严治政、 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的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汇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 求真务实, 既要全面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又要突出中心工作、 重点问题的汇报; 既要肯定成绩, 总结经验, 又要反映问题, 明确改进措施。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市局党组书记、 局长听取各分局, 市局机关各科室、 学学协会) 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七条 市局党组其它成员负责听取所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总体情况的汇报。 第八条 分局、 科室主要负责人听取本单位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三章 听取汇报的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听取汇报的内容: (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 二)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 ( 三)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 四) 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 五)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 六) 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建议; ( 七) 其它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 第十条 听取汇报能够全面听取各项内容汇报, 也可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听取。听取汇报的形式, 能够召开专题会议集体汇报, 也可就某些事项分别听取。 第四章 听取汇报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听取汇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对分局、 科室、 学学协会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 分别在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听取上年度和当年度情况汇报, 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其它汇报每年至少1次, 时间定在1月份, 听取上年度情况汇报, 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 第十二条 汇报工作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 ( 一) 听取汇报前, 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计划安排, 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 方式方法、 具体要求和时间、 地点等, 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汇报准备。 ( 二) 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 进行客观分析, 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听取汇报时, 要注意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 帮助制定改进措施, 及时解决; 涉及比较重要的问题, 应及时提请党组研究讨论, 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 第十四条 汇报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 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推进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 健全汇报工作记录, 规范工作程序, 按时听取下级汇报, 并将听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组。同时,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和本单位本部门听取汇报工作整体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组。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汇报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汇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按时听取汇报。对不按时听取汇报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应给予通报批评, 并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局纪检、 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纪检) 一、 为培养机关务实、 高效、 文明的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制定首问负责制度。 二、 监管服务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 被问到的第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访者在本机关办理后续事宜。 三、 被首问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正在因公接待或办事时, 可指定或委托其它人员代为履行接待服务职责, 被指定或委托的同志即成为首问责任人。 四、 首问责任人对办事或来访的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 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 一)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 要立即受理或办理; 对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办理的, 要讲清原因。 ( 二) 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 要帮助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 把服务对象领到相关经办人员或领导处。 五、 实行预约服务制。 ( 一) 若经办人员或领导不在岗未能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 首问责任人应该联系落实预约服务。 ( 二) 接受群众的电话预约, 接听电话的同志为首问负责人, 负责预约服务登记和联系落实工作。 六、 设立意见箱, 及时收集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七、 首问负责制度在局长领导下按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落实。纪检、 监察室具体负责履行制度的督查、 群众意见收集和意见反馈工作。 八、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问责任人, 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作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经查证属实, 按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AB岗工作制度( 纪检) 为确保限时办结制、 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 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保证为民办事不缺位,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度, 是指在工作日内, 机关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为A岗, 其不在时, 确定顶岗的人员为B岗, 实行A、 B两个岗位之间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当A岗因故离岗时, 由B岗及时顶替履行A岗职责, 以便处理A岗的一切行政事务。 第二条 各科、 分局( 股、 队) 都要确定AB岗, 确定的AB岗人员要相互熟悉对方的岗位职责, 避免出现无人顶岗或顶岗不顶用现象。 第三条 A岗或B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执行AB岗工作制度。A岗离岗时, 应当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移交, 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 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A岗回到岗位后, 要主动和B岗作工作交接。 第四条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 防止顾此失彼, 顶岗期间, 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对A岗的工作负责。若遇当时无法处理的问题, 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报告; 向A岗移交时, 应详细向A岗报告顶岗期间处理的事面及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确定的AB岗人员要报监察室备案, 并建立AB岗交接登记簿。记录应当反映交接的时间、 地点、 需办理的事项和可能预见的情况。AB岗工作人员应当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并报分管领导。 第六条 因推诿、 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 或顶岗人员不作为、 作为不到位或乱作为, 使工商部门形象、 投资环境、 机关效能建设等受到影响, 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纪检)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弘扬文明、 优质、 高效服务的工作作风, 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自觉性,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指工商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 为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能, 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 并经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 用语文明, 热情周到, 耐心细致。应当接好每一个电话, 接待好每一位上门办事人员, 处理好每一项工作。 第四条 对相对人咨询的服务事项和内容, 一次性解答清楚, 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 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 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结条件后, 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实行来电、 来信、 来访首问责任制。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 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 须说明情况并介绍到有关科室办理。 第六条 办理各类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按照效能建设要求, 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第七条 对相对人申请急办特办事项, 实行节假日预约服务。 第八条 对相对人实行导办服务, 确保导办、 首办、 转办、 督办四个环节的衔接与通畅。 第九条 正常上班时间, 坚守工作岗位, 能办的马上就办。特殊情况实行AB岗制。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 实行预约服务、 延期服务。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 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的要求, 公示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服务承诺规定、 办事依据、 办事程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姓名、 职责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各项服务承诺, 情节较轻的对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予以通报批评; 受到投诉经查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约服务制度( 纪检) 为拓展服务领域, 最大限度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 快捷的服务, 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约服务是指服务对象因特殊事由需在节假日、 非工作时间办理涉及工商事宜的, 可经过一定的方式提前与工商部门有关人员预约, 工商人员在约定时间内为其办理相关事项的一种特殊服务方式。 第二条 预约服务对象为政府各部门、 广大消费者、 本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及外地、 外单位的经营人员。 第三条 预约服务内容为涉及工商职能的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 经检办案、 消费维权等重大、 急办事项。 第四条 预约服务时间为双休日、 法定节假日的白天等非工作时间( 夜间原则不提供预约服务) 。预约服务人员应为2人以上。 第五条 市局向社会公布预约服务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全天候受理预约服务, 并监督其办结情况。 第六条 服务对象可采用书面、 电话或直接上门等方式进行预约, 预约时应当提供真实单位、 姓名、 电话和地址等, 并确保联络畅通。 第七条 受理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预约要求详细填写《预约登记处理表》, 及时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八条 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指定专人承办, 并督促其与预约对象取得联系, 商定相关事宜, 做好相关准备。 第九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为预约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并如实填写《预约服务办理卡》上的内容, 办结后及时报分管局长。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预约的服务”品牌”意识, 各尽其责, 确保各工作环节及时衔接顺畅;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市局《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及时为预约对象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 未能履行承诺服务, 经查证属实的, 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纪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系统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 增强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保证机关内部管理行为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行为的公开、 公平、 公正,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依法公开、 真实公正、 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以下内容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 ( 一) 各级机关的重大工作决策和部署; ( 二) 财务收支、 较大的基建项目、 干部提拔任用、 人事任免、 奖金福利发放、 发展党员、 大宗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它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 三) 内部监督机构的名称、 联系电话及方式等。 第三条 以下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一) 机关职能、 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 职务、 岗位职责等。 ( 二) 法律规定的办事依据、 条件、 程序、 时限及办事结果等; ( 三) 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依据、 标准、 范围及实际收取情况; ( 四) 监督投诉机构的名称、 地址、 电话等。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 一) 需要内部公开的, 可采取开会传达, 印发文件、 会议纪要、 简报, 设立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 二)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 可采取制作公示牌, 印制办事指南, 经过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发布, 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程序: ( 一) 公开前, 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对公开的内容、 形式、 范围进行专门研究, 并指定专门机构执行。对于长期的、 稳定的内容能够定期公开, 对于短期的、 临时性的内容, 能够一事一公开, 重要事项能够随时公开。 ( 二) 公开后, 负责执行的机构要采用设立意见箱等多种途径, 及时收集群众意见, 应当有专人登记, 并认真分析研究, 及时向领导汇报。对群众的疑问应当及时作出解答;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 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暂时解决不了或无法答复的问题, 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 并向群众讲明情况。对大多数群众不午赞成、 不满意的事项, 应及时纠正或加以改时。 ( 三) 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 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将政务公开的方案、 会议纪要及公开的内容、 时间、 形式及反映情况等有关资料及时立卷、 归档保存, 做到档案完备、 资料齐全、 便于查阅。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便于掌握, 选择的形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灵活多样、 注重效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 一) 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 ( 二) 执行机构隐瞒实情, 向上级作虚假汇报的; ( 三) 对群众反对意见较大的事项不纠正, 一意孤行的。 第八条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将给予责任单位、 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 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当年度考核中均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 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信访工作责任包保方案( 纪检) 为贯彻落实全国、 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坚决制止系统内信访人员越级或违法上访, 维护系统稳定,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徐州市新沂工商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包保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入贯彻中央、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信访突出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全面细致地排查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 认真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努力构建和谐工商。 二、 包保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 市、 县( 市、 区) 局、 工商分局都要建立信访工作台帐, 责任落实到人, 包保措施到位。要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 合情合理地解决好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绝不允许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 把本部门、 本系统、 本单位的问题推向上级, 推向社会。做到”小事不出所, 大事不出县( 市、 区) , 难事不出市”, ”所不到县, 县不到市, 市不到省”。坚决将本系统内矛盾纠纷稳控在当地, 解决在基层, 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 包保工作范围 1、 到市局及以上党政机关集体或越级上访的; 2、 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 可能引起集体、 越级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的; 4、 5人以上联名反映重要问题或3人以上到市局及以上党政机关非正常咨询,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5、 上访老户、 群访重点人、 重点问题; 6、 其它需要包保的。 包保责任制实行”五定九包”即定责任领导, 定责任部门负责人, 定具体责任人, 定息访和汇报时间, 定回访巩固率; 包初访接待、 包摸清案情、 包政策宣传、 包掌握动态、 包信息报告、 包跟踪劝返、 包牵头协调、 包做思想工作、 包彻底息访。 四、 包保工作方式 1、 层层包保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副职负有分营责任。要严格按照班子工作分工和部门的职责分工, 将所辖范围、 职责范围的信访工作包保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班子成员、 每一个部门和单位。市局领导包本级机关科室、 直属单位和县( 市、 区) 局, 市局各科室协助分管领导实施包保工作; 县( 市、 区) 局领导包股室、 直属单位和所, 股室、 直属单位和工商分局负责人包本部门、 本单位。实行包点、 包片、 包案、 包人, 做到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不留空自点, 一级包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 2、 结对包保制。对非行政序列的信访人员, 除按上述层层包干外, 各单位公务员要与具体信访人实行结对包保。 3、 重点包保制。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以及工商分局负责人要对重点人、 重点单位、 重点地区实行领导干部划片包干、 蹲点包干、 对个别组织者、 策划者、 带头者或上访老户要专门分工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重点包干, 落实包干责任, 强化包干措施, 务求包干实效。 4、 亲友包保制。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公务员与上访人员的亲属、 战友、 同学、 朋友等各种社会和工作关系, 特别是当年曾推荐、 介绍过相关上访人员进工商部门工作的在职公务员或离退休同志以及在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工作的同志, 积极发挥她们的作用, 明确她们应尽的劝访责任, 实施亲友包保, 要有的放矢, 动员一切能够动员的力量, 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条件, 积极做好相关上访人员的疏导教育工作, 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确保相关人员不带头、 不策划、 不听信、 不参与各类群体性违法上访活动。 五、 包保工作要求 I、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包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精心组织、 周密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当前维护系统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2、 各级要将辖区内不稳定因素或人员进行全面梳理, 登记造册, 鉴别确定, 建立台帐, 逐级上报, 做到面上不漏单位、 单位不漏个人。 3、 要加强领导、 明确工作责任, 转变作风、 扎实工作。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做到”三个靠前”, 即”靠前接访, 靠前指挥, 靠前处理”。 4、 包案领导要亲自接访, 要诚恳、 耐心地听取信访人的诉求; 认真、 详细地做好谈话笔录, 适时加以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 及时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 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一次到位处理好信访人所反映的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对要求合理但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 要尽力解决其合理诉求, 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要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 也要尽力地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对要求过高或坚持无理要求的人员, 要充分发挥上访人的邻里乡亲和其亲属的作用做好工作, 必要时, 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采取果断处理措施及时进行制止。 5、 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局、 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等, 提高干部职工依法信访的意识, 教育和引导她们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示利益诉求, 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六、 包保责任追究 因包保责任人失责, 包保负责的信访人员出现违反《信访条例》的越级或过激的违法上访等行为, 将对包保责任人采取下列责任追究: 1、 县( 市、 区) 工商系统的信访人员到市局越级上访的, 第一次, 由市局责令直接包保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同时, 对该县( 市、 区) 局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信访人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的, 责令县( 市、 区) 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 市局将对所有包保责任人实行惩罚性轮岗。 2、 县( 市、 区) 工商系统的信访人员到市委、 市政府等市级党政机关越级上访的, 第一次, 由市局责令直接包保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对负有包保责任的各级局领导, 在党组会上自我检讨。同时, 对县( 市、 区) 局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信访人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的, 对包保责任人1年内不得晋级。同时, 责令县( 市、 区) 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 市局将对所有责任人实行惩罚性轮岗。 3、 信访人员到省局或到省委、 省政府等省级部门越级上访的, 第一次, 由市局责令直接包保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对负有包保责任的各级局领导自我检查。同时, 对县( 市、 区) 局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信访人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的, 处以包保责任人2年内不得晋级; 对负有包保责任的各级局领导, 给予行政戒勉谈话一次。同时, 责令县( 市、 区) 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 除依次再按上述处罚外, 市局将对所有责任人实行惩罚性轮岗。 4、 信访人员进京越级上访的, 给于直接包保责任人停职半年处理, 期满后进行惩罚性的轮岗; 对负有包保责任的各级局领导, 给予诫勉谈话, 省局将按信访责任追究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5、 在包保责任范围内, 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 致使矛盾激化, 发生上述行为,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 接回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包保责任人和信访人员自行承担。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由市局信访部门负责施行和解释.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 纪检) 一、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办文限时制、 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 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 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二、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追究其责任: ( 一) 不执行首问负责制, 不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 接待来访群众的;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 拖延不办的; 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 不转送的。 ( 二)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四、 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 一) 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 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弄虚作假、 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 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虽经领导批准, 但经办人不按审核、 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行为, 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 二) 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 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 或发现后未予纠正, 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 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 责任追究的方式: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 一)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 二) 通报批评。 ( 三) 扣发奖金。 ( 四) 责令向管理或服务相对人赔礼道歉。 ( 五) 书面告诫。 ( 六)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 七) 责令引咎辞职。 ( 八) 党纪政纪处分。 ( 九) 辞退。 六、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 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 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 降职、 责令辞职或辞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 依据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 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可从轻追究责任。 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 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 致使工作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 二)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未作规定, 工作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 三) 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八、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 研究审议有较大影响的责任追究事项, 对下级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审核责任追究、 处理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九、 对于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投诉、 检举、 控告,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 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 应当受理; 没有事实依据的, 不予受理, 并向投诉人、 检举人、 控告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 经上级核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督察队)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推动工作开展, 确保政令畅通,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根据《行政监察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督办对象, 包括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 各部门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市工商局成立督查督办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办公室、 人教科、 法制科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也可根据需要抽调县( 市) 局及区局人员参加, 必要时能够特邀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新闻记者、 行风监督员参加。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包括: (一)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情况; (三) 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四) 本级党组重大决议落实情况; (五) 上级、 地方党委、 政府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六) 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以暗访为主。 第五条 市局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对市局机关的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 对全系统各基层单位的督查每2月不少于1次。基层单位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督查。 第六条 督查组的职权: ( 一) 暗访时能够使用摄像机、 录音机等视听设备对督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 二) 明查时能够现场记录, 可对督查对象进行询问, 并制做督查记录。督查记录应载明督查的具体情况, 并交被督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 三) 查阅、 复制摘抄与督查有关文件、 卷宗、 资料、 会议记录、 工作笔记、 帐册、 票据等。 ( 四) 对违规违纪的督查对象能够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督查应遵循依法合理、 实事求是、 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 不得执纪违纪。 第八条 督查组一般由两人以上组成, 督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暗访督查除外) 。 第九条 督查结束后, 督查组应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属于被督查单位处理的问题, 应当交给被督查人所在单位处理, 被督查单位收到市工商局移交的督查情况后15日内, 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工商局备案; 属于市工商局处理的, 应当由市工商局直接处理。 第十条 督查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通报情况一般以会议、 文件、 电话等形式进行, 一般以书面通报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 普遍性问题, 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第十一条 发布情况通报应指名道姓, 不得使用”有的单位””有的人”等含糊词语。 第十二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 季度、 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 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 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十三条 督查人员应当做到公平、 公正, 严格执行督查纪律, 不得利用督查权利徇私舞弊, 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泄露暗访内容及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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