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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行为...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为例_孟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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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78 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判断 案号:(2020)粤 0192 民初 46339 号。本案被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评选为“电子商务法 颁布三周年十大电商案例”之一。以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为例孟 旭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赋予了权利人利用“通知删除”程序,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也对电子商务中的恶意投诉予以了规制。本文从主观恶意、客观行为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剖析了判断恶意投诉的司法标准,力图为类案裁判提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恶意

2、投诉;通知错误目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等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但有些行为主体滥用该救济途径,恶意投诉,使平台内经营者因而受到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因此,此类行为成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下,知识产权保护新的研究课题。笔者代理的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即为此类案件。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对电子商务中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和借鉴意义。一、案情简介原告敖某某是某电商平台“英语 XX”店铺的经营者,店铺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雅思、托福考试等在线培训课程,并获得英国文化教育协会颁发的“

3、雅思考试合作伙伴项目铜级合作伙伴”;被告乔某某是某电商平台“考 XXX”店铺的经营者,店铺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被告主编有雅思XXXX考题训练一书。2020 年 8 月 25 日,被告以原告店铺产品雅思考题中某篇考题与被告主编的雅思 XXXX 考题训练中的某篇考题一致为由,向某电商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提交了自制的鉴定报告。某电商平台判定原告产品“售假违规”并对原告店铺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为:特种类目的清退;店铺的搜索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的搜索屏蔽;商品的删除;禁止参加促销活动;限制创建店铺并持续若干小时;限制发送站内信并持续若干小时;限制发布商品并持续若干小时;

4、扣相关平台商户积分 12 分。2020 年 8 月 31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及时撤销投诉。被告签收后,未予撤销;2020 年 10 月,原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投诉行为为恶意投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的投诉行为构成恶意投诉,该投诉构成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二、法律评析(一)“通知删除”规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维权的常用手段1“通知删除”规则简述互联网经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加快了商品的流通和资金的周转,

5、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带来极大的便捷,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源泉与贡献。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也随之而来。其利用网络交易的便捷性、隐蔽性等特点,在互联网经济中泛滥。可谓清浊混流,泥沙俱下。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便利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权利维护,使其不必经过相对繁复的诉讼,就能获得权利救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法律应时而起,对此 法制博览 2023 年第 09 期 79 律师理论与实务类侵权行为,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创制了“通知删除”规则,以网络维权应对网络侵权,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6、文件中。2相关法律规范现行法律中有关“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法律对恶意投诉的规制1恶意投诉规制简述所谓“利之所至,弊亦随之”,某些行为主体没有将“通知删除”规则用于合法的维权,反而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以打击竞争对手,实现不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经济生态环境。其表面行为合法,但实质内容违法侵权;其侵权成本较低,但造成的损害较大。根据 2017 年 A 公司平台治理部公布的数据,在其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总量中,有约 24%的投诉属于恶意投诉1。由于在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后,电子商务平

7、台经营者有权采取屏蔽、断开链接、删除、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所以,这种机制是一种近似诉讼的机制,从广义上讲,可称为准诉讼行为。因此,恶意投诉行为,也可称为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准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讲,是民事侵权行为。认定这种侵权行为,也需运用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予以判定,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恶意;行为人的客观侵权行为通知错误;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后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的处理措施;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损失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为此类的案件的性质认定创制了司法裁判规则。2现行法律中关于“恶意投诉”的法律规范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四条;(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中的4 3 3 1 c 条款。(三)关于被告的客观侵权行为通知错误通知错误,是指通知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的被通知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通知,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错误信息,这是通知人构成恶意投诉的要件之一。通知错误通常表现为:1通知人的主体错误。“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人应该是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当然,这种权利,可以是

9、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可以是一手权利,也可以是二手权利;可以是整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通知人的主体正确的标准,应该是其所享有的权利能够“全面覆盖”被通知人“涉嫌侵权”的行为。而错误通知的主体错误,就是通知人不享有相关权利,或者说通知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全面覆盖”被通知人“涉嫌侵权”的行为。这样,就导致通知人成为无权通知人,那么,该通知必然是错误通知。2通知人的权利错误。“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是通知人的权利源泉,自此才能延展出通知有权对其发现的“涉嫌侵权”的行为,通过“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电商平台予以制止。而权利错误,

10、是指通知人所谓的“权利”,或是不真实的,或是不合法的,或是无效、失效的。例如,通知人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知人的商标,已被认定为无效商标,不予注册;通知人的专利,已经超过保护期限,等等。3被通知人的主体错误。通知人必须通知平台,被通知人是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否则,该通知是错误的,这种错误是显而易见的。4被通知人的行为无误。一个正确的通知,不仅要求通知人的权利主体正确,权利真实、合法、有效,还要求其所通知的内容,即被通知人的“涉嫌侵权”的行为,经第三方研判后,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反之,如果被通知人的“涉嫌侵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通知人的通知内容就是错误的。

11、例如,被通知人使用的作品,与通知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通知人使用的商标,与通知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相比,不相同,也不近似;被通知人使用的技术,不能被通知人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所全面覆盖。在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雅思考试是国际性英语标准化水平测试之一,其考试题目由官方机构统筹编撰并依法享有相应知识产权,对相应考题是否行使相关权利,应由雅思官方自行决断。被告并非雅思考题的著作权人,其据主编的书籍雅思 XXXX 考题训练中某篇雅思阅读考题与原告的案涉产品一致为由,向某电商平台主张原告店铺“销售假冒或盗版商品”,错误明显。被告抗辩其虽不享有对雅思考题的著作权,

12、但其主编的书籍在海量雅思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80 考题中对具有更高出题概率的旧题进行了选择和编排,形成汇编作品,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法院对此认为:首先,被告并未提供其对雅思考题享有相关汇编作品权利的证明。其次,被告主编的书籍是否形成汇编作品、被告是否是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不影响该通知的错误性。法律保护汇编者的是其对内容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在该通知中,被告仅就案涉产品中的某篇考题与其书籍中的一致为由主张权利,就该单一文章而言,根本无从体现汇编的独创性。被告并非该文章的权利人,无权就该文章主张权利。被告抗辩案涉产品的雅思考题与其主编书籍存在约 50%左右的重合

13、,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通知中表明,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案涉雅思考题已经在被告主编的书籍出版前经相关书籍、网站公开出版、刊登,被告在主编的书籍中亦自认“考试试题收录海外题库真题、官方模拟真题、已使用的考场真题”。原告在海量已公开考题中进行编排、选择形成案涉产品,并无证据表明原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侵犯被告民事权益,被告也不享有阻止其他人对已公开作品进行编排或选择的权利。(四)关于被告的主观过错恶意通知人具有恶意,是构成恶意投诉的另一要件。恶意,是指通知人故意实施错误通知,并对错误通知的结果抱以追求、放任的心态,其目的并非善意的知识产权维权,而往往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损害市场正常秩序等。通知人的主

14、观恶意,是通过分析、评价其具体的实施行为而予以认定的。通常包括:1通知人实施了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文件的行为;2通知人实施了提交虚假的侵权对比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的行为;3通知人明知其没有权利或权利状态不稳定,仍然发出通知;4通知人明知通知错误,仍然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通知;5通知人实施了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的行为。在敖某某诉乔某某侵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提交了自制的鉴定报告,并在报告中自称有权鉴定雅思 A 类阅读考题集相关产品真伪,通过肉眼鉴定方式得出案涉商品是盗版电子版、假货。如前所述,被告并非雅思考题的著作权人,案涉考题亦是由被告在已公开资料中收集,其无权就案涉文章“

15、真伪”进行鉴定。被告明知没有鉴定资质及权利,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某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某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可见,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五)关于被告的恶意投诉导致原告的损失的认定1恶意投诉导致的损失简述互联网经济具有不同于实体经济的自身运作特点,一个网店的经营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投入、宣传推广、客户黏度成本、流量维护等。一旦网店遭到“下架”“封店”等处罚措施,其前期的经营积累将全部化为泡影,要想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极其艰难,甚或无望。因此,

16、恶意投诉给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的打击和破坏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逆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该案中,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恶意投诉导致的损失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被通知人因错误通知或恶意通知受到的损失,一般认为应包括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和恢复成本损失等2,即:(1)利润损失,主要指因通知错误,导致平台对被通知人采取处罚措施,而进一步造成被通知人的利润的减少而产生的损失;(2)商誉损失,主要指因通知错误,导致平台对被通知人采取处罚措施,而进一步造成被通知人的平台经营店铺的信誉下降而产生的损失;(3)恢复成本损失

17、,主要指因通知错误,导致平台对被通知人采取处罚措施,而被通知人在已被处罚的情况下,要将店铺恢复到处罚之前的状态,其所支付的费用和成本。一般包括推广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并结合流量损失、用户黏性减弱等不利影响,加以确定。三、结束语法是平衡的艺术。在“通知删除”规则下,法既要保护通知人(在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前提下)的利益,又要保护被通知人(在其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的利益。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均无法达到法的目标,也无法达到规制社会秩序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中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是法保护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规则之一,也只有在这样的规制下,互联网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 J 人民司法,2020(7):65-7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 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的通知 EB/OL(2019-12-23)2022-12-08 https:/www lawxp com/statute/s2015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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