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智能化系统工程,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住宅楼智能化系统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1、 黑白可视对讲/门禁子系统
2、 周界安全防范子系统
3、 电子巡更子系统
4、 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
5、 小区背景音乐子系统
6、 LED小区公告牌系统
7、 家庭安防子系统
8、 智能化控制中心机房子系统
9、 系统集成管理子系统
10、 室外管网子系统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说明
及本工程控制设备的数量、地点和控制要求,进行全面设计、设备安装和调试,使之形成一套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 整
1、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总价范围为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所含所有工作内容)。
2、经甲方核定并盖章的乙方报价表作为《合同附件一》。
3、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形,且上述工程变更已超出本合同总价固定的范围,则乙方可以其报价表所载明的单价为依据,凭甲方工程量签证与甲方进行结算。
4、本合同总价作为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基数,及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本合同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减少的情 形,则合同价款亦应相应核减。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工期:本工程在 年 月 日前完工。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的,乙方可向甲方要求顺延工期。乙方因上述情形要求顺延工期的,应就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顺延工期的要求。
三、乙方在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应保
证本工程各系统均须达到甲方所设定的功能且质量要求不得影响单体的评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设备到达甲方现场,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报价表内所给定的设备标准、品牌及产地等进行验收。乙方运至甲方现场的设备应由乙方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竣工后,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及物业公司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设备验收单必须有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江苏省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与监理的监督。
四、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乙方投标书中的规格、品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保书等并需经甲方验收。乙方如向甲方提供了与设计或报价单要求不符的产品,则乙方除应无条件更换产品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为约定产品与乙方供应产品之间的差价。
五、乙方工程施工完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向甲方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为甲方进行竣工验收之前提条件。如乙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第四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乙双方签章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在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采用实施,甲方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建议,乙方在考虑符合系统功能及基本施工条件的条件下,应同意采用并实施。
三、设备的选型及数量根据现场安装实际情况经甲方工程部签证可作相应调整,变更部分在工程结算中按实调整。如因乙方原报价方案不合理,不能满足要求造成实际施工时需增加设备,决算时甲方有权不予调增造价。
四、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和变更签证,均应符合甲方关于签证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要求,如乙方提供的签证与甲方要求不符,则该签证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甲方的“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作为本合同附件三,两份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文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第三方审计机构有权调整原合同内及甲方成本部、工程审计部审核完的竣工结算中明确偏高的工作量、设备、材料价格。
六、关于分摊竣工结算第三方审计收费的约定
竣工结算经甲方成本部、工程审计部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束后,如总核减额占审定额5%(含5%)以内的,第三方审计收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如总核减额超过审定额5%—8%的,甲方承担20%的第三方审计收费,乙方承担80%的第三方审计收费;总核减额超过审定额8%,第三方审计收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总核减额指乙
方向甲方报送的送审价与最终审定结算价的差额。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
一、主设备进场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报价表内所给定的设备标准、品牌及 产地等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二、工程安装调试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三、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核定总价的95%;四、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
五、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与付款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
六、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甲方代垫费用及工程罚款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按实际发生扣回。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程,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器材设备顺利进入场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接头及场外运输道路。
2) 如器材设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及无偿修理和返工。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 必须精心设计、认真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接受监理。
2) 服从甲方的现场组织与管理。必须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清洁,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好完工清场工作。
3) 从土建预埋起到竣工期间,乙方应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常年在现场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按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验收达标。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师应不少于 人。如乙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不能合理完成工作任务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工程师,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如乙方经两次更换现场工程师仍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则每发生一次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4) 施工前提供完整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离开时间超过1天必须得到甲方批准。
5) 施工期间每周向甲方报告施工进度、人员数量。
6)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对工程及相关设备的成品保护工作,工程和设备相应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7) 竣工后乙方提供竣工图,且同时须用电子文档备份给甲方。本系统使用软件需用光碟备份交付甲方,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同时乙方负责本系统软件质保期内的的维护和厂家提供的免费升级。
8) 乙方负责本工程安防系统的南京市技防办审批及验收工作,相应的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若发生转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20%的罚款,同时暂停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范围内的统一管理规定和指定及对乙方的专项管理要求。乙方应对其人员经常加以切实教育,使之自觉服从甲方人员的指令,不得顶撞、侮辱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处理有关人员,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甲方应尊重乙方人员的人格,不得辱骂、侮辱,否则乙方可要求甲方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三、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依法解决争议,乙方不得以暴力、威胁、胁迫、闹事方式对待甲方或其人员。如有此类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5-10万元罚款,并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合同。
四、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拒不执行造成一定影响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五、乙方必须保证本系统与其它增项弱电系统的兼容,与其它弱电系统连接时,乙方必须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配合连接。弱电室外土建工程由一家单位施工,尽可能所有弱电管线同沟。在甲方指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除遇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甲方将处于乙方合同总价5%的罚款,同时如乙方达不到要求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需无偿更换,甲方将处于乙方合同总价5%的罚款。
六、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的指定联络人;在本合同范围内指定联络人的亲笔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乙方指定联络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相关通知应书面签收或以挂号信及快递寄出的方式送达。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八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乙方须建立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二、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施工造成对另一方损害而需甲方出面处理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发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九条 承包方式和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一、本工程采用总造价包工包料,除设计变更外一次包死,不做调整。
二、本工程的设备材料按附页设备配置及报价表由乙方负责采购。所购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安装、调试。
第十条 售后服务
一、(1)乙方提供的系统的质保期为两年;(2)乙方在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为甲方或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维护服务。质保期满后的8年乙方提供的质保服务为:只收取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不收取人工费;上述两项期限从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二、在质保期内,如乙方提供的系统出现不能正常运转之情形,则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物业发出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指派工作人员至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的,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除应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向甲方给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对于乙方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三、乙方将为最终用户建立设备档案,记录各设备的运行状态,维修日志等。每月一次电话回访;对智能化系统半年一次维护检查。
四、乙方应当在质保金被扣减后十日内将质保金补足,逾期不补的,按照不足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承担逾期罚息直至补足之日止。
五、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乙方可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服务合约,合约中包含了:服务范围、服务权限、服务内容、双方责任、服务费用及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保服务标准。
六、乙方应提供系统维护并同时为甲方免费培训工作人员(时间按甲方要求,并有书面培训记录)至其能够正常操作智能化系统,乙方同时应提供各分系统详细使用操作说明书。
七、乙方指定的本地报修地址为: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联络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质保期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指定的维修地址或传真发送维修通知函的,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已送达。承包人指定维修地址传真号码、联络人等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甲方即可要求乙方停工整顿:实际进度一直
落后于计划进度,合同工期可能无法实现;安全事故不断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无合作诚意或拒不服从管理。
二、甲方将书面停工通知送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停工整顿,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复工,也不得遣散工人。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集体放假休息,除非甲方书面认可。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8天以上的停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退场后按实际完工的工作量的50%结算,因乙方退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合同总价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约
一、 一、乙方如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延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只要发生连续三次任何一项不合格工程,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乙方都将承担每次壹万元的经济处罚,甲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工程款,并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 乙方如未能及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故意拖延的,应向甲
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三、 三、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使用了盗版软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为正版软件,并要求乙方按2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 四、乙方如将本合同转包或肢解分包或未经甲方许可将单项工程分包,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30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五、 五、非因甲方原因在系统质保期内,系统瘫痪连续12小时或以上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小区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 六、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则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2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减。如乙方经甲方两次催告仍拒不提供培训服务,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质保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解除、终止及争议
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除本合同以上各有关条款规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在竣工结算完毕、乙方将工程完好交付甲方后终止,但保
修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留执叁份,乙方留执一份。
五、合同副本双方各自送与其有关单位。
六、本合同如有争议,报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指定联络人: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通邮地址:
日 期: 日 期: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成本,制定本管理规定。
1.现场签证范围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工程造价变化,且不属于合同范围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
2.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2.1多级审核原则
根据签证预计金额大小,一般要经过四级及以上的审核,依次为监理公司、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和合约审核小组。
2.2权力限制原则
2.2.1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2.2工程部负责对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同时对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和设计图纸无法准确计算的工程量会同成本控制部共同确定。
2.2.3成本控制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原则,对经工程部上报的签证预算书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部确认的引起现场签证的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再确认。
2.2.4项目所在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项目所在公司相关部门。
2.3时间限制原则
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
2.4原件结算原则
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5标准表格原则
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
2.6法律约束原则
项目所在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时,应按《现场签证流程》办理方为有效。
3.现场签证分类
3.1 现场签证分为特急类和正常类两类。
3.2特急类现场签证
3.2.1特急类现场签证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
3.2.2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办理原则:以“边洽边干”为指导思想,但必须在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3.2.3特急类现场签证的界定: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负责界定。
3.3正常类现场签证
3.3.1正常类现场签证指:可做到事前控制,能遵循“先估价后施工”原则的现场签证。
4.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4.1 正常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金额
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
责任人
1000元及以下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
1000—20000元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
20000元及以上
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经理、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合约审核小组(须签订合同)
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
注:现场签证金额是指单位工程中单项签证的总金额,严禁人为拆分。
4.2 特急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
4.3 项目所在公司应加强特急类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尽量减少特急类现场签证的发生。一个单位工程发生特急类现场签证的次数,将与项目所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挂钩。
5.现场签证办理时间
5.1现场签证实施前,不需由合约审核小组审核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5.2现场签证实施后,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
5.3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5.4现场签证引起的成本变动每月25日前由成本控制部负责录入成本控制系统(如金额不确定,按其合理的预计金额录入)。
成本控制中心
2006年5月22日
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1.现场签证办理方式
1.1实行一张《现场签证单》完成现场签证的确认及审批流程。项目所在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所在公司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或事务通知,可通过《工程联系单》形式完成,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依据。
1.2提出人填写《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内容。
1.3工程部填写《现场签证单》的编号;成本控制部填写《现场签证单》的费用审核编号,结算以费用审核编号为准。编号方法为:在现场签证归属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号后加“—QZ—xxx”(xxx为序号)。
1.4工程结算以《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确认为准。
2.现场签证审批办法
2.1正常类现场签证
2.1.1提出人(可以是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公司、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填写《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阐述拟增减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报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提出的签证直接报工程部)。
2.1.2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确认后送达工程部。
2.1.3工程部对现场签证确认后送达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并会同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共同踏看现场,对引起签证的原因进行确认。
2.1.4成本控制部须对经确认的签证进行成本估算,估算完成后交工程部办理审批会签。审批会签按《现场签证审批权限》执行,工程部经办人负责《现场签证单》的全程跟踪、归档并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
2.1.5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保存《现场签证单》原件各一份。
2.1.6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工程部与成本控制、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实施情况进行确认验收,验收后交成本控制部。
2.1.7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单》的实施验收与施工单位确认结算价款,经审计部最终确认后的签证价款须经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2.2特急类现场签证
2.2.1提出人(可以是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公司、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口头通知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文字和影像)。
2.2.2施工单位得到项目所在公司工程总监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事件发生24小时内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2.2.3提出人填写《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签证直接报工程部)确认。
2.2.4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后送达工程部。
2.2.5工程部确认后送达成本控制部和工程审计部、。
2.2.6成本控制部完成成本估算后,交工程部经办人完成会签,审批会签按《现场签证审批权限》执行,工程部经办人负责《现场签证单》的全程跟踪、归档并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
2.2.7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确认与施工单位确认签证初审金额,经工程审计部终审确认。
附件一:《现场签证单》
附件二:现场签证流程图
成本控制中心
2006年5月22日
现场签证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所属合同: 合同编号:
事项名称:
施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适用范围:(注明对应的图纸;适用的房型及楼号)
提出部门: □工程部 □成本控制部 □营销部 □监理 □施工单位 □其它
签证原因(注明责任划分)
施
工
前
签证内容:1. 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
2. 若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则应说清签证的具体事件。
施工单位: 监理公司: 工程部项目经理:
成本控制部: 工程审计部:
暂估金额或结算办法:
成本控制部:
工程总监:
总经理(金额>=1000元时签字):
董事长(金额>=2万元时签字)
施 工 后
完成情况:实施完成时间、及质量状况(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复核)
监理工程师: 工程部项目经理: 工程总监:
成本控制部: 工程审计部:
结算价:
(附每单的结算书)
乙方预算员:
成本控制部:
工程审计部:
注:1、本单一式五份,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各一份
2、如遇土方签证,须有甲方测绘工程师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正常类现场签证流程图
提出人填写现场签证单
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公司1日内对签证原因及内容进行确认
成本控制部1日内对经确认的签证进行成本估算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批准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批准
1000元
<2万元
>=2万元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合约审核小组批准
工程部实施批准后的签证
施工完后1日内,施工方、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组织验收
成本控制部5日内完成初审
工程审计部3日内完成终审
成本部每月25日前汇总录入成本控制系统
特急类现场签证流程图
提出人口头通知工程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总监作出是否为特急签证的决定
如界定为特急类签证,以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如界定为正常类签证,按照正常类签证程序执行
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监理单位、工程部确认现场事实
成本控制部1日内对经确认的签证进行成本估算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总经理批准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批准
1000元
<2万元
>=2万元
成本控制部、工程总监、工程审计部、总经理、合约审核小组批准
施工完后1日内,施工方、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工程审计部组织验收
成本控制部5日内完成初审
工程审计部3日内完成终审
成本控制部每月25日前汇总录入成本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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