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条款
工程系列: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0年
工程名称:xxx中心区沿街建筑景观综合整治工程二期——xxx路慢车道绿化分隔带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xxx区xxx
发 包 人:xxx市xxx区xxxxxx
承 包 人:
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xxx市xxx区xxx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中心区沿街建筑景观综合整治工程二期——xxx路慢车道绿化分隔带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xxx区xxx
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日历天内需进场施工,施工工期90日历天(工期不因雨天、假期等因素而延长)。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工程合同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xxx市xxx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__签字盖章 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 信件
□ 电报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 协议书;
(3) 专用条款;
(4) 通用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招标文件及附件;
(7)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8) 图纸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国家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
4、通讯联络
4.1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xxx市xxx区xxxxxx
通讯地址: xxx区xxxxxx路 收件人: 邮编: xxx
承包人:
通讯地址: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
5、工程分包
5.1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转包工程或转换承包人,如经发现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做工程不予结算。
5.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6、发包人
6.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
由承包人完成平整工作场地工作。设计单位根据第三方勘测的数据,确定平整标高定量,承包人按要求平整,费用由双方协商。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联系报装,报装费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在本工程投标总报价中。
(4)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 。
(5)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6)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与招标文件一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地质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勘核管线情况,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各种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工程质监登记、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开工前的审批、申领手续(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部分)。
6.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6.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开工前。
(2) 提供的份数:开工前提供叁套图纸。
6.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
7、承包人
7.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 。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a) 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b) 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本工程各地下管线如需办理迁移手续,由承包人按需要自行报装,迁移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c) 负责施工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并要求文明安全检查一次通过。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区内卫生投诉,应立即按要求清理干净;如超4个小时未派人清理解决的,发包人每次罚承包人400元人民币,并由发包人安排人员清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d)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有损坏,承包人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自觉处理好有关投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一切可能后果。
e) 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
f) 中标人应按照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和雇佣职工安全事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应被认为已分摊入个工程细目的单价之内,不单独支付。
g) 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h) 负责竣工资料的备案、归档,完成后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存档。
i) 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对所施工的全部内容进行拆卸和清理场地。拆卸的物件,如发包人需要的,应归发包人所有。
7.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 。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 。
8、发包人代表
8.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9、承包人代表
9.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9.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9.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1名,施工员不少于2名,造价员不少于1名、专职资料员不少于1名,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人员,若需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9.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中标公示期起10天内同时进入施工现场,业主将每天不定时点名,如不到场,将处以罚款 5000元/次。
10、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和银行保函
保证数额:中标人应当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中标价的8%,其中中标价的5%采用现金方式递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另中标价的3%采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方式递交。
履约担保的退回:承包人在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后,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撤保手续(无息退还)。
提交时限:签订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
11、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开工前3天提供总进度计划。
12、开工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13、工期及工期延误
13.1 合同工程工期: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日历天内需进场施工,施工工期90日历天(工期不因雨天、假期等因素而延长)。
13.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
14、质量目标
14.1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5.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工程用料必须按照(或优于)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和参考品牌档次作为施工材料选定的依据,施工前承包人会同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选取材料。材料质量的均应按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的检测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由有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17、质量保修
17.1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详见《附件2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7.2本工程必须由招标人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的质量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
1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8.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18.2本招标工程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工期完成。除非招标人另有要求,否则,提前完成工程招标人不予以增加费用。
18.3若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缴纳每天 叁仟元的违约金。若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天内经监理单位、招标人的签证认可后,工
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19、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19.1.本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19.2.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对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内容的施工进行固定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结算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项目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19.3.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发生下列情况时调整工程结算总造价:
19.3.1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允许调整变更等而发生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完成工作。
19.3.2 成功的索赔引起的费用的增减。
19.3.3 因发包人提出赶工要求而引起的费用的增加。
19.3.4 合同规定的奖罚金情况的发生;
19.3.5工程量按实结算而产生的增减。
19.4.本工程发生第19.3.1条的内容时,工程竣工结算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总价:
本工程发生的项目工程量增减,必须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书面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或设计图纸为结算依据,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19.4.1工程中增加的清单项目,以确认的工程量套用相对应的专业工程清单计价办法及定额;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xxx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如有时)三方签证确认;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用、利润、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取费率中间值计价。
19.4.2工程中减少的清单项目,以确认的工程量套用相对应的专业工程清单计价办法及定额;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xxx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如有时)三方签证确认;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上原则计算出该减少项目的款项后即为该减少工程的应扣减造价。
19.4.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
19.4.4.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双方核对清楚后确定工程造价。承包人不得故意高估冒算,送审结算若核减率低于10%(含10%),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在10%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具发票。此发票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
19.4.5.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必须按南府[2009]292号“ 关于印发《xxx市xxx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变更流程:发生施工变更时,由设计单位出变更通知书,承包人提出申请及工程预算,送发包人及中介机构审核预算,出具初审意见。但最终的变更金额以竣工结算时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审定价并经财政部门复核的金额为准。
19.4.6. 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发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相关规费进行计算,如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则不予计算该项费用。
19.4.7 不可预见的情况,经参考市场价,由业主、监理、施工、审价股、监督组等部门共同确认。
2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其它:执行xxx建设中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要求》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
(3)道路的封闭的交通维护以及交通告示牌等的交通疏导方案必须经交警主管部门审批(发包人只负责协作);所发生的标志牌、疏导交通设施费等费用不另增加。
21、进度款
21.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具体为:
□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21.2工程款支付办法:
(1)预付款:合同签定后,按合同总造价的10%;
(2)进度款:工程完成50%时付至合同总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递交结算书给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后30天内付至审核结算价的95%。
(3)结算款:余下5%作质量保修金,待本工程保修期(十二个月)满后30天内将保修金额或扣余的保修金额付清。
2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2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文件整理好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15天内送中介机构审查完毕并通知承包人对数,经双方签认后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若双方有争议,则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裁定。
(2)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和发包人完成结算手续,否则作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价款结算处理。
23、质量保证金
23.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综合单价的3%
为 结算造价的5%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其他扣留方式: 结算造价的5%
24、合同争议
24.1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
(1) ……
(2) ……
24.2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合同份数
25.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合同壹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两份。
26、补充条款。
(1) 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及其它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道路维持交通费;工程施工降排水费;临时施工水电安装;其它措施费用。
(2) 招标人不提供水源、电源,临时用水、用电由中标人按需要自行报装。临时水电表报装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支付;
(3) 中标人须无条件办理各种报建等手续;
(4) 中标人应考虑在夜间施工可能不能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因素;
(5)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6) 本工程的施工场地的施工便道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招标人预算中
已经考虑该项目费用,投标人在措施项目费用投标报价中应包括该费用,招标人不会就任何有关该项目产生的费用另行签证增加本工程费用。
(7) 招标人在预算中已考虑了本工程材料的二次运输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8) 因施工场地周边行人以及车辆众多,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9)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有损坏,承包人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中标人应自觉处理好有关投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一切可能后果。中标人必须负责做好施工场地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10)中标人在开工前应提供针对该工程的施工环境、工期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该部分的措施费用。在开工前,中标人应将施工方案交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批准实施。
(11)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
(13)除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任何工程量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12) 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和雇佣职工安全事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应被认为已分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之内,不单独支付。
(13)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措施。
(14) 施工场地内的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应注意对原有沿线管道的保护,若出现原有沿线管道因施工而造成损坏的,一律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5)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道路封闭的交通维护以及交通告示牌等的交通疏导方案必须经交警主管部门审批(发包人只负责协助);所发生的标志牌、疏导交通设施费等费用不另增加。
(16)本工程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及安全帽上岗,穿着统一容易识别的工作服。
(17)本工程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有具体的要求,详见附件2。
(18)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出相应金额,作为代支的民工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2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xxx市xxx区xxxxxx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x中心区沿街建筑景观综合整治工程二期——xxx路慢车道绿化分隔带提升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7天内修理完毕。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4.2 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3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xxx市xxx区xxxxxx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xxx中心区沿街建筑景观综合整治工程二期——xxx路慢车道绿化分隔带提升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经 办 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4项目管理机构表
项目管理机构表
拟在项目中担任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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