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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0
1.1 定义
1.2 标题
1.3 解释
1.4 书面表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2
2.1 语言和文字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图纸 13
3.1 合同图纸
3.2 图纸延期和延期的费用
3.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3.4 补充图纸和指示
3.5 批准的责任
3.6 图纸供应计划
3.7 图纸中的问题
3.8 工程检查需要的图纸
3.9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及协调配合图等
第4条 文件版权 16
4.1 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4.2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第5条 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16
5.1 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第6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7
6.1 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6.2 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6.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协助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17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第8条 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 18
8.1 委托工程监理
8.2 委托造价咨询单位
第9条 总监理工程师 20
9.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9.2 监理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9.3 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9.4 口头指示
9.5 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9.6 双方尽力达成一致
9.7 通知
第10条 造价管理代表及造价咨询单位 20
10.1 造价管理代表
10.2 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第11条 现场例会和工程协调会 21
11.1 现场例会
11.2 现场例会的召开
11.3 会议纪要
第12条 设计人 21
12.1 设计人
12.2 设计人驻工地代表
第13条 承包人代表 22
13.1 承包人代表
13.2 承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13.3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第14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22
14.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4.2 遵照合同工作
14.3 遵守法律法规
第15条 承包人工作 23
15.1 临时用地
15.2 定位和放线
15.3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15.4 组织机构和人员
15.5 具体专业技术人员
15.6 月度报告
15.7 成品保护
15.8 特殊工种
15.9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15.10 竣工清理
15.11 垃圾清运
15.12 保持现场清洁
15.13 现场卫生、医疗站和急救措施
15.14 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扰民和民扰
15.15 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商和其他承包人的责任
15.16 与机电工程的协调
15.17 保证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
第16条 现场勘察 34
16.1 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
16.2 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第17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5
17.1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7.2 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18条 开工和现场施工 35
18.1 进场开工
18.2 现场使用权限于为本工程目的
18.3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18.4 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18.5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18.6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18.7 仓储和运输
18.8 与大市政配套设施的连接
18.9 工作场所的限定和管理
18.10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18.11 政府机构、发包人、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18.12 参观现场
第19条 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 38
19.1 样品间
19.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19.3 临时供电、上下水
19.4 临时消防
19.5 临时通讯
19.6 现场围墙和围护
19.7 现场名称牌
19.8 承包人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19.9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临时办公室和办公条件
19.10 现场试验室
19.11 工人生活基地
19.12 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第20条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41
20.1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20.2 机械设备的保养、校试和维护
20.3 交通和施工车辆
第21条 工人的雇佣 42
21.1 对雇佣工人的要求
21.2 雇佣工人的费用
21.3 雇佣工人的解雇
21.4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21.5 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第22条 进度计划 43
22.1 进度计划
22.2 修订进度计划
22.3 保证进度计划
22.4 与进度计划有关的其他计划
22.5 进度测量报告
22.6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
第23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5
23.1 安全保卫工作
23.2 安全防护措施与安全责任
23.3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发包人的保障
23.4 现场保卫和治安
23.5 环境保护和ISO14000标准
23.6 事故报告
第24条 文明施工 49
24.1 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24.2 外脚手架
24.3 对外宣传
第25条 质量保证体系 50
25.1 ISO9000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
25.2 过程记录
第26条 合同工作内容 51
26.1 合同工作内容
26.2 合同补遗工作
第27条 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51
27.1 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第28条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51
28.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第29条 合同工期 52
29.1 合同工期
第30条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 52
30.1 由于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30.2 由第三方引起的延误
第31条 误期责任 52
31.1 误期违约金
31.2 误期违约金的减少
31.3 误期赔偿
第32条 提前竣工 53
32.1 提前竣工
第33条 工程暂停和复工 53
33.1 暂时停工
33.2 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33.3 长时间暂停
33.4 复工
第34条 延长工期 54
34.1 延长工期
34.2 延长工期的程序
第35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55
35.1 质量标准
35.2 质量目标和奖罚
35.3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3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6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6.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36.3 拒收
36.4 检验和试验
36.5 检验的费用
第37条 样品及样板 57
37.1 样品
37.2 样品报送
37.3 样品批复
37.4 样品存放
37.5 样品费用
37.6 到厂家和产地的选择和考察
37.7 到承包人加工地的监造
37.8 样板
第38条 工艺检验 59
38.1 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
38.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8.3 重新检验
38.4 不合格品的处理
第39条 试车 61
39.1 试车
39.2 试车结果与责任划分
第40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61
4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0.3 进口材料
第41条 材料代换 63
41.1 材料设备的替代
41.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41.3 使用替代品后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42条 转让和自行分包 65
42.1 合同转让
42.2 自行分包
第43条 分包人与供应商 74
43.1 分包人与供应商的确定
43.2 对分包人和供应商的接受
43.3 签订分包/供货合同
43.4 分包人与供应商的付款
43.5 承包人承揽暂定项目
43.6 与供应(暂估价的设备、材料)项目有关的辅助材料和人工
43.7 承包人不当谋利
第44条 计量 67
44.1 工程量计算规则
44.2 工程计量
第45条 合同价格组成及工程量清单 68
45.1 工程量清单
45.2 合同价格组成
45.3 合同价格构成分析
45.4 计量单位
第46条 合同价格 69
46.1 合同价格
46.2 合同价格的调整
46.3 工程量核准工作
46.4 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
46.5 暂定金额项目的调整
46.6 总包管理费的调整
46.7 政府税收、收费和基金等
46.8 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
第47条 保函 74
47.1 履约保函
47.2 支付保函
47.3 预付款保函
47.4 保修保函
第48条 变更 75
48.1 变更
48.2 变更的指示
第49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75
49.1 变更的计价
49.2 计日工
49.3 变更的进一步约定
第50条 支付 76
50.1 资金流量计划
50.2 合同价格调整
50.3 预付款
50.4 月度请款
50.5 月度付款单
50.6 支付
50.7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第51条 竣工结算报告 79
51.1 竣工结算报告
51.2 竣工结算付款单及最终支付
第52条 索赔 80
52.1 索赔通知
52.2 同期记录
52.3 索赔报告
52.4 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
52.5 索赔的支付
第53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81
53.1 竣工验收的条件
53.2 竣工验收
53.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53.4 通过竣工验收
53.5 通过竣工验收后核验、批准和登记
53.6 工程竣工
53.7 试车和竣工验收
53.8 工程移交
53.9 工程的照管
53.10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53.11 竣工培训
53.12 工程使用说明书
53.13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第54条 保修 84
54.1 保修期
54.2 保修范围
54.3 保修费用
54.4 承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54.5 承包人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
54.6 保修责任
54.7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54.8 保修书和使用说明等
第55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86
55.1 承包人对发包人、承包人的保障
55.2 发包人风险
55.3 发包人风险造成的后果
55.4 承包人风险
55.5 责任限度
第56条 不可抗力 87
56.1 不可抗力
56.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56.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承包人的责任
56.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发包人的责任
56.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对承包人的付款
56.6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的解除
第57条 保险 88
57.1 工程一切险
57.2 第三方责任险
57.3 雇主责任险
57.4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57.5 追加保险
57.6 其他保险
第58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89
58.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8.2 发包人违约
58.3 停止工作及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58.4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第59条 承包人违约责任 90
59.1 承包人违约
59.2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
59.3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59.4 违约金
59.5 合同解除后的其它善后责任
第60条 争议 92
60.1 争议的解决
第61条 专利权 92
61.1 特许权和专利权
61.2 专利权的使用
第62条 保密义务 92
62.1 保密
第63条 廉政 92
63.1 廉政
第64条 紧急情况处理 93
64.1 紧急情况处理
第65条 后继法规 93
65.1 法规变更或后继的法规
第66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 93
66.1 合同文件的修改
第67条 合同的完整性 93
67.1 合同的完整性
第68条 通知 94
68.1 通知
第69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94
69.1 合同的份数
69.2 合同生效日期
附件A 廉政责任书
附件B 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C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合同图纸、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预算书、投标价格汇总表、计日工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等在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约束力的类似文件。
合同协议书: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工程: 本工程是指天津市和平区的 项目总承包工程。
永久工程: 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工程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材料: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
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发包人: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继承人,但除非承包人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系指: 。
承包人: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人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系指: 。
分包人/供应商: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确定的分包工程或货物供应的中标人,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其他承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雇佣的、从事独立工程施工或供货承包人(或供应商)。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发包人职能,对项目实施管理。
承包人代表: 是指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职能。
项目管理部:是指发包人代表在施工现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
造价管理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合法的造价管理代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职能,对项目实施造价管理。
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实施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职能的咨询机构。
监理单位: 是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依法实施监理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设计人: 是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设计人驻工场代表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合同价格: 是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由发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对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后,需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
暂估价材料设备:是指将采用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供货商的项目。
暂估价: 是指在总承包(或某分包项目)招投标阶段由招标人给定对应暂估价材料设备项目的该暂估价材料设备到现场的暂定的金额。
暂定金额项目:是指将采用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项目。
暂定金额: 是指在总承包(或某分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由招标人给定的对应暂定金额项目的暂估金额(包括税金等为完成本项工程的全部费用),并应根据合同上下文对此定义进行理解。
独立工程: 由发包人另行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或货物供应项目。
费用: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投标文件: 是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承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
开工日期: 是指按照第18.1款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但按照第34款约定随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照第53.4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指承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但按照第34款约定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保修书: 是指第54条提及的,由承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工程使用说明书:是指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有关本项目中各分项工程使用功能、使用条件及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
保修期: 是指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合同期: 是指按照第69条确定的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天(日): 具有同样的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24小时计为一天。
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53.4款由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人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的并在签署之日起该工程可以开始移交给发包人(或最终用户)并进入保修期的文件。
竣工移交证书:是按照第53.8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人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的文件。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
计价和支付货币:“计价和支付货币”是指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货币。
质量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根据第50.5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区段: 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现场: 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样品: 是指第37条提及的样品,以及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样板、样板间和示范。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的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书面: 是指第1.4款中提及的书面形式。
1.2 标题
本合同条件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表达
本合同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申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扣押或拖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件。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第2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天津市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往来函件
d. 合同条件
e. 工程技术要求和图纸
f. 合同清单
g. 附件
招标文件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a.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但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因政府有关部门同类合同文本的新版本而调整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b.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同意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第3条 图纸
3.1 合同图纸
由发包人负责的设计图纸,发包人将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八套晒印蓝图,如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将代为晒印,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应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如涉及外文图纸,发包人可尽可能翻译成中文后再提供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未能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则承包人应自费翻译成中文,但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正确理解原版文字的含义,原版文字的合同解释地位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理解。
尽管合同已经签订,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承包人仍应按照有效的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承包人在相应调整自身工作安排的同时,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投标阶段和合同履约期内,协助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承包人的当然义务,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则承包人须无条件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不论是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给发包人。
3.2 图纸延期和延期的费用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并在最晚时间前一周提出要求。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要的图纸,则承包人应就此进一步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 按照第34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b. 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3.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依据第53.13款将详细的竣工资料以及竣工图纸等提交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能对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在上述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反映的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件第53条移交。
3.4 补充图纸和指示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3.5 批准的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3.3款进行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6 图纸供应计划
尽管发包人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向承包人提供了足够的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该计划应明确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3.7 图纸中的问题
协助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说明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和不足是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对于合同图纸中的常识性错误的识别应属承包人的责任,对于合同图纸中的非常识性错误,一经承包人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奖励。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在随后承包人按合同条件第3.6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任何图纸后21天内,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查阅及理解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设计资料及要求,如承包人发现图纸、规范及说明有所矛盾,应立即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矛盾、或不足用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承包人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人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人均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件第49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如果承包人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承包人除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许可。
3.8 工程检查需要的图纸
承包人至少应在本工程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最新版本的图纸,供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项目管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检查工程时使用。
3.9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及协调配合图等
对根据合同要求,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制作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及时报批。承包人绘制的施工作业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用于各工序的交圈协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视内容和复杂程度,由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约定)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工程施工的完整性。
承包人有责任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总监理工程师并请求澄清。如果承包人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此类图纸。承包人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发包人不会对承包人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递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前,承包人应首先对他所准备的此类图纸进行审核并盖上带有说明此类图纸已经核实为与合同文件要求相符请求承包人审批的印戳。但总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图纸的审核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发包人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承包人应对自己绘制的施工作业图和大样图等的正确性负责。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总监理工程师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图纸的审批不应被理解为:
a. 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总监理工程师有专门说明。
b. 解除承包人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出错的责任。
c. 违背总监理工程师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示。
d. 解除承包人对各工序、各个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做交圈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e. 对造价的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将约定一个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的制作、报批和分发的程序和要求。此类图纸的报批至少需准备六套图纸,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还应提供与相关合同图纸设计所用AUTOCAD版本相同的一套存储完整图纸的电子文件,图纸制作所标注的语言文字和尺寸单位应与相应合同图纸相同。
绘制和报批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4条 文件版权
4.1 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发包人为了工程有关手续的办理、施工、预租、预售、竣工、运行、租售、维修、变更、调试、物业管理、修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承包人同意之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4.2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发包人发布给承包人的关于发包人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5条 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5.1 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人将委托和组成项目管理部进驻现场。项目管理部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发包人任命的并且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已经收到相应通知书的项目管理部(代表发包人)应是发包人唯一的合法机构。
本合同约定项目管理部管理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为 先生,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发包人可以将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发包人的其他驻场人员,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的发包人的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应与发包人代表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是规定:
a. 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的项目管理部的其他驻场人员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发包人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b. 承包人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项目管理部的其他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允时,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异议,发包人代表应立即对有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推翻或修正。
第6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6.1 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第3.3款中所述的情况除外),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b. 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依法进行监理,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c. 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的合约造价进行管理,并对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d.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e.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f.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6.2 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6.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协助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在200 年 月 日前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包括:
a. 发包人仅提供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及排水的水源、电源、排水等现有设置(位置由承包人自行现场踏勘);为完成本工程工作内容,承包人需根据现有设置自行设计并报价,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均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b. 发包人并不保证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排水量能持续有恒地供应或使用。如工程临时用水、用电、排水量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考虑及负责解决。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c. 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电、排水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及排水管线并装表计量,按实际用水、用电、排水量承担水、电费用及交纳排水费用,有关费用已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d. 如发包人预先垫付本工程的临时用水、用电、排水之费用,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按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水、电用量及排水量扣减此等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使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量超出政府规定的工程用量指标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8条 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
8.1 委托工程监理
发包人已委托 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发包人应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支付给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报酬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 委托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委托 对工程实施造价管理,发包人应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的任何报酬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9条 总监理工程师
9.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本合同约定,所有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所有与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效果、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有关的,需经过发包人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发包人代表的签字,方可成为发承包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发包人可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发包人。
当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a.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职责并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发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某些权力之前须获得发包人的具体批准或授权时,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否则,均应认为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发包人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b. 除非发包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范及规程中有明确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修改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9.2 监理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任命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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