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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安全检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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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表表(宾馆酒店宾馆酒店部分)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如下:依据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总则、GB 5006

2、0-2008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程、JGJ62-201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钢斜梯、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A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AQ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CJJ 12-2013

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X 市安全生产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修订)、国务院第 666 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公安部令第 61 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编制安全检查表,检查项目、内容及结果见表 1-1。宾馆酒店安全检查表 表 1-1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

4、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1 周边环境 1.1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应远离污染源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JGJ62-2014 3.1.2 2 建构筑物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2.1 当旅馆建筑设有 200 间以上客房时,其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 2 个,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城乡交通规划的要求。JGJ62-2014 3.2.2 2.2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2、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5、;3、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JGJ62-2014 4.1.7 2.3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JGJ62-2014 4.1.10 2.4 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客房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门洞净高不低于 2m;2、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3、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 0.7m,净高不低于 2.1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JGJ62-2014 4.2.10 2.5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

6、于 1.4m;2、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1m;3、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5m;4、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2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0.9m。JGJ62-2014 4.2.11 2.6 旅馆建筑宜设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涤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JGJ62-2014 4.4.3(3)2.7 备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品库房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消耗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库JGJ62-2014 4.4.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

7、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房;2、库房的位置应与被服务功能区及服务电梯联系便捷,并应满足收运、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要求。2.8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旅馆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燃气、备用发电、变配电、网络、电话、消防控制室及安全防范中心等设备用房,小型旅馆建筑可优先考虑利用旅馆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关设施;2、设备用房的位置宜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振动不应对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3、设备用房应有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JGJ62-2014 4.4.6

8、3 内部设备设施 3.1 旅馆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客房宜有直接采光,走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JGJ62-2014 5.1.1 3.2 旅馆建筑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当仅有一路城市引入管或供水不满足设计秒流量或压力要求时,应设置生活贮水池或加压供水设备。JGJ62-2014 6.1.2(3)3.3 旅馆建筑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排水宜设分流系统,其他旅馆建筑应根据洗浴废水的回收方案选择合流或分流系统;2、厨房排水应为独立的排水系统,并应对油脂进行回收及处理;3、客房卫生间排水系统宜采用通气立管排水系

9、统或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JGJ62-2014 6.1.6 3.4 旅馆建筑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雨水应设独立管道系统排除;2、高层及超高层旅馆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管接入室外雨水检查井时应采取消能措施。JGJ62-2014 6.1.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3.5 旅馆建筑内的厨房、洗衣机房、地下库房、客房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大型设备机房等,应设置通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厨房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室外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外较高处,且不应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2、洗衣房的洗衣间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的底边,宜高于室外地坪 2m

10、 以上;3、大型设备机房、地下库房应根据卫生要求和余热量等因素设置通风系统;4、卫生间的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功能用房的排风系统合并设置。JGJ62-2014 6.2.15 4 电气设施 4.1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

11、,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JGJ16-2008 3.2.1 4.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JGJ16-2008 3.2.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4.3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JGJ16-2008 3.2.9

12、 4.4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JGJ16-2008 3.2.10 4.5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 蓄电池。JGJ16-2008 3.3.3 4.6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 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30s 的供电;2 带有自动投

13、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JGJ16-2008 3.3.4 4.7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2 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JGJ16-2008 3.5.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

14、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3 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4.8 屋内配电装置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屋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宜符合下表规定。布置方式 维护通道 操作通道(mm)固定式 移开式 单列布置 800 1500 单车长+1200 双列布置 1000 2000 双车长+900 GB50060-2008 5.4.4 4.9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外壳防护等级 GB4208 规定的 IP2

15、X 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mm):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后通道 屏侧通道 固定式 单排布置 1500 10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0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500 1500 多排同向布置 1500 1000 抽屉式 单排布置 1800 10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3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800 1000 多排同向布置 1800 1000 GB50054-2011 4.2.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4.10 长度大于 7000m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

16、。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GB50060-2008 7.1.1 4.11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设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GB50060-2008 7.1.4 4.12 配电装置室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GB50060-2008 7.1.5 4.13 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GB50060-2008 7.1.8 4.14 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GB50060-2008 7.1.9 4.15 1、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

17、应设置正常照明。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GB50034-2013 3.1.2 4.16 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7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GB50034-2013 3.3.4 4.17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

18、)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GB50034-2013 7.2.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组组合的方式;2、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3、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4.18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GB/T13869-2008

19、 6.5 4.19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GB/T13869-2008 10.4 4.20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埋,限期拆除。GB/T13869-2008 10.6 4.21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末端保护):a)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

20、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j)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GB13955-2005 4.5.1 4.2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GB50016-2014 10.1.6 4.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GB50054-2011 5.2.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4.24 同一电气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其间距不应小于 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GB50054-201

21、1 7.7.5 4.25 电气竖井内不应设有与其无关的管道。GB50054-2011 7.7.9 4.26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JGJ16-2008 6.1.1 4.27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 30s 内供电。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

22、。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JGJ16-2008 6.1.8-1 4.28 柴油发电机燃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JGJ16-2008 6.1.12.4 4.29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GB50016-2014 5.4.15-2 4.30 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附录 E 的要求。GB26860-2011 6.1.3 4.31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5 消防 5.1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

23、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GB50016-2014 7.1.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物。5.2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GB50016-2014 7.3.1 5.3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

24、区不应少于 1 台。GB50016-2014 7.3.2 5.4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每层停靠;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GB50016-2014 7.3.8 5.5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法 第十六条 5.6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25、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5.7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消防法 第十三条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26、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5.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法 第十七条 5.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

27、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5.1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28、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5.11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29、(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5.12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GB 50016-2014 6.4.1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30、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其他障碍物;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 公共辅助设施 6.1 燃气调压站 6.1.1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1.0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GB50028-2006 6.6.10 6.1.2 2 调压柜(落地式)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髙度宜为

31、 0.3m;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的规定;3)体积大于 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 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 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 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 0.75 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 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GB50028-2006 6.6.4 6.1.3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

32、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GB50028-2006 10.2.1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6.1.4 室内燃气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1、燃气引入管;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3、燃气用具前;4、测压计前;5、放散管起点。GB50028-2006 10.2.40 6.1.5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GB50028-2006 10.8.1 6.1.6 燃气浓度检

33、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 0.3m 以内。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GB50028-2006 10.8.2 6.2 生活水泵房 6.2.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GB50013-2006 6.6.1 6.2.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GB50013-2006 6.6.2 6.2.3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GB5083-1999 6.1.2 6.3 消防水泵房和

34、消防控制室 6.3.1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2、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GB50016-2014 8.1.6 6.3.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GB50016-201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3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晌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6.3.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GB50016-2014 8.1.8 6.3.4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GB50974-2014 4.3.9 6.3.5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

36、GB50974-2014 5.1.10 6.4 制冷机房 6.4.1 每台制冷机组应按专业技术标准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差等压力控制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压力表、安全阀应铅封。AQ7004-2007 4.10.1 6.4.2 制冷机房应有安装良好、朝外开的门(门如开在建筑物内则应能自动关闭)。机房应有足够数量的门,以确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自由离开,不应有使逸出的制冷剂流向建筑物内其它部分的开口。GB9237-2001 6.1.1 6.4.3 机房应向室外通风,自然通风的气流不应受到墙、烟囱,周围环境建筑物或类似物体的阻碍。考虑到制冷剂蒸汽的密度,而不能设置GB

37、9237-2001 6.1.1(二)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通风口时,就不能使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公式 Q13.88G2/3。通风设备可以使用多速风机。机房可同时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进出风口位置随制冷剂种类而定。氟制冷剂为上进下出,布置风口位置时应考虑到防止空气短路,以免影响机房换气量。6.4.4 至少应确保一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应急出口。GB9237-2001 6.1.2.1(e)6.4.5 机械通风:制冷机械所在空间的安全要求,要求通风机的开关在室内外都能控制。GB9237-2001 5.8.1.2.1 6.4.6

38、制冷系统所有部件在设计制造时应考虑到足以承受运行,存放和运输中由于超高温而引起的超压。GB9237-2001 5.7 6.4.7 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有手动泄压装置来控制制冷剂排放。GB9237-2001 5.7.9 6.4.8 在设备附近,但在危险区之外,可靠地保存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GB9237-2001 7.2.2 6.5 厨房 6.5.1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XXX 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五条 6.5.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

39、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CJJ12-2013 4.1.2 6.5.3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 以上。2、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3、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CJJ12-2013 4.2.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4、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如式连接

40、时,插人入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5、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吋,其长度不得超过 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6.6 冷库 6.6.1 制冷压缩机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GB50072-2010 6.4.1 6.6.2 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0min。GB50072-2010 7.2.12 6.6.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冷间内,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冷间外宜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当不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各冷间照明控制开关分散布置在冷间外穿堂上时

41、,应选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GB50072-2010 7.3.5 6.6.4 库房消火栓箱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显示和报警。GB50072-2010 7.3.12 6.6.5 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灯。GB50072-2010 7.3.10 6.7 锅炉房 6.7.1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

42、总长度小于 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 1 个。GB50041-2008 4.3.7 6.7.2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GB50041-2008 4.3.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6.7.3 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 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欧姆。GB50028-2006 10.2.39 6.8 其他

43、6.8.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上时,必须配置平台、护栏、梯子、挡板或安全圈等安全设施。GB5083-1999 5.7.4 6.8.2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GB4053.3-2009 4.1.1 6.8.3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GB4053.3-2009 4.1.2 6.8.4 罔定式钢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30-75范围内,优选倾角为 30-35。GB4053.2-2009 4.2.1 6.8.5 工业管道的识

44、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5.1 物质名称的标识;5.2 物质流向的标识;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GB7231-2003 5 7 安全管理 7.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第十八条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

45、果 备注备注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XXX 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7.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7.4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46、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7.5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 7.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7.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47、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7.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安全生产法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检查结果 备注备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八条 7.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7.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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