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计价模式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和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1、招标工程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规定,且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
2、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3、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工期。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入主要合同条款。(1)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必须明确合同价应包括的内容、数量等风险范围及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和标准。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工程应慎用固定价合同。(2)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必须明确合同价的可调因素和调整控制幅度及其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如费率招标)的工程,必须明确酬金(费用)计算标准(或比例)
3、的描述及成本计算规则、价格取定标准等所有涉及合同价的确定因素。5、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异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编制。标底造价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的选用应按符合招标范围内施工企业基本水平,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施工图中存
4、在的不确定因素,必须如实列出,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标底造价不作为评标决标的依据,仅作招标评标时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额及参考依据。如需设定评标标底时,发包方必须了解标底造价的编制,按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水平及经调查的市场价格水平,对编制的标底造价进行具体因素的调整(即不得以人为确定的一个比例调整编制的标底造价),确定评标期望值,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及最终确定的中标合同价格。五、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评标办法。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价的方法。2、招标文件应根
5、据工程具体情况和业主需求设定评标的主体因素(造价、质量、工期),并按主体因素设定不同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定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降价(或优惠)幅度作为评标(或废标)的限制条件。4、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合理确定的废标认定标准和方法。5、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载明评标环节对于投标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内容及标准。成本价的界定应按照以下内容对投标报价的单价和费用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及不平衡报价的严重性进行分析。(1)投标报价的口径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及其符合程度。(2
6、)投标报价编制质量偏差的量化指标及其比较标准。(3)投标报价与有效标价、参考标底、同类工程造价指标的差值比率。(4)商务标与技术标的统一性及其可行性。(5)凡工程实施中必须发生的直接构成工程或间接构成及有助于工程形成的资源投入,是否均作为成本考虑并列入报价。(6)对作出降低成本、让利报价是否有具体的明确分析数据及其可靠程度。以上评价分析内容及其界定指标等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6、招标文件应该明确是否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并明确备选标的评审和采纳规则。7、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过程的询标事项,规定投标人对标函在询标过程的补正规则及不予补正时的偏差量化标准。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必须
7、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偏差的核对、修正规则。(在定标后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核对调整工作,招标文件应规定给予中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核对后误差引起的造价调整在X%以内的除外)。招标文件应考虑当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经核对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能达成一致调整意向的处理措施。(如:应暂停施工合同的签订,如投标人有终止合同签订的意向时,招标人应允许其要求予以终止合同,则投标人不负投标履约责任,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全额退还投标人,但中标人不得以清单误差大而对中标价进行实质性的变化作为终止合同签订的条件。)七、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八、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招投标各环节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及招标文件修改必须遵循的规则;当对投标人提出投标疑问需要答复或招标文件需要修改,不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截标间隔时间规定时,必须修改截标时间并以书面通知每一个投标人。九、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中任何需要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十、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对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处理规则,如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予归还投标人,则可视作招标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应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