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县**强化加固六期
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市**县**强化加固六期
工程(**)
招 标 人: **县**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08 年 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项目名称
**市**县**强化加固六期工程(B4+300~B5+500)
2
建设地点
**县**镇
3
建设规模
1.2公里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质量标准
合格
6
招标范围
按图纸并结合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和编制说明
7
要求工期
施工总工期: 90 日历天
8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9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市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根据【莆建管(2008)41号文】规定在**市内通过备案登记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10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2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审核后预算书、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2008年12月29日 17 时前登录在**县招投标中心网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 招标人于2008年12月30日 17 时前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3
投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伍万元( 50000元)
16
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按县审计局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1-13%)
1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1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有限公司
地点:**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五层
时间:2008 年12月 31 日10时30分
19
开 标
开标时间:2008 年12月31 日10时30分
地点:**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五层
20
评标方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21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备 注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项目名称:**市**县**强化加固六期工程(B4+300~B5+500)
1.2建设地点: **县**镇
1.3建设规模: 1.2公里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质量标准: 合格
1.6 招标范围: 按图纸并结合审核后工程量清单和编制说明
1.7施工总工期: 90 日历天
1.8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2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投标人直接从**县招投标中心网站(www.**.gov.**.htm)下载小额工程的招标信息;需要施工图纸的,直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购买。
3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3.1凡在**市内注册登记或根据【莆建管(2008)41号文】规定在**市内通过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3.2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项目经理须是申请人本企业职员(以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具备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资质且目前无在建工程项目。(省厅临时建造师证明文件不能作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使用)
3.3近三年内,未曾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4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外确需分包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
7 本文件依据市政府莆政综[2007]224号文及仙政文【2008】17号文和经
县政府批复的仙枫政【2008】176号制定。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处理按照市政府莆政综[2007]224号文及仙政文【2008】17号和经县政府批复的仙枫政【2008】176号文执行。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施工图纸、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9 现场踏勘
9.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9.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9.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0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有疑问的可于2008
年12月29日17:00前直接登录**县招投标中心网(http:// www.**.gov.**.htm)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08年12月30日17:00前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2 工程预算价:按**县审计局审核后的本工程预算价为准
13 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本工程下浮率为13%。
14 合同承包价
招投标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发包价即为合同承包价 。
15 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
15.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
银行账户名称:**县招投标中心
开户行:农业银行**支行
账 号:
15.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截标时,县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15.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投标保证金必须汇至**县招投标中心银行专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5.4开标完成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次日退还至其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退还至其基本账户。
15.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签约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 投标工期及质量
16.1本招标工程项目总工期不超过90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
5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16.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7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7.1 工程预算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7.2 工程预算价编制原则:工程预算价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17.3 工程预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17.3.1以**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上的执行定额为准。
18 工程合同价控制
18.1 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相关项目单价包干(相关项目单价以审计后单价为基准价下浮13%进行结算),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预算定额更新、材料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总价。
18.2工程决算时,工程量依据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18.2.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预算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预算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下浮率计算。
工程预算内的项目综合单价=预算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下浮率)
(2)不在工程预算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下浮率计算。
不在工程预算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下浮率)
(3)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下浮率)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8.2.2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工程预算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及下浮率计算。
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价格=信息价×(1-下浮率)
(2)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9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20 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本工程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品牌:
20.1 水泥: “岩城牌” 或同等价格及以上品牌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1.1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21.2 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承诺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应密封完整。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
23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23.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10:30 时,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县招投标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五层);收件人:**有限公司。届时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家的(不含三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2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
23.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外包封未按要求密封或盖章的;
(3)投标人代表未随带有效身份证的;
(4)投标人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指定银行对帐单上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的;
(7)投标人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的。
(五)开标、评标、定标
24 开标
25.1开标会定于2008年12月31日 10:30 时在**县招投标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办公楼五层)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24.2开标程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3)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5 评标
2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25.2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25.2.1 投标人非**市注册登记,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或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25.2.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5.2.3近三年内,曾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25.2.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七种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进行核对的;
25.2.5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5.2.6投标承诺函未按要求格式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25.2.7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8投标人提交的原件需年检而没有有效年检的、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相符的。
26 确定中标人
26.1 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26.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26.1.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26.1.3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26.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26.3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26.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招标人所在单位公示。
27 中标通知
在开标完成后2日内根据中标结果,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28 签订合同
2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本工程应立即开工)。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招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8.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9 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必须用现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采用文本
1 工程施工合同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二版.2000年版)第一、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得更改,并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订专用合同条款。
二、合同条款
第 一 部 分
通用合同条款
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 二 部 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
(2)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 主体工程:
(2)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待监理单位确定。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方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5.3及时进点施工
本款作如下修改:
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设备和自身人身安全等进行投保。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⑴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⑵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⑶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行开采的当地材料,其所发生地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⑴备用金的使用;
⑵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⑶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⑷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与变更有关的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相比)变化时,在发包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变更决定。
⑸重大变更;
⑹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它重大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清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39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 分 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本款中“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派遣或雇佣技术合格……”改为“……派遣技术合格……”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⑶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到位,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需提前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擅自变更项目经理一人(次)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13承包人人员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⑴“……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改为“……所在地所有职员……”
⑵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技术主管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施工期间中如需更换技术主管等,需提前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主管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擅自变更技术主管一人(次)罚款伍万元人民币。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一人(次)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通知后84天内………”改为“……通知后15天内………”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1)款更改为:为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有承包负责采购、运输、验收、保管。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管理
本款增加如下内容:对施工进度起关键作用的施工设备,若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按时进场,每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
删除本款⑶全文,全文代之以:
承包人应在自己承建的工地范围内修建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16.2场外公共道路
本条款(1)改为“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费等一切费用(含三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
17.2修订进度计划
⑴“……指示在28天内……”改为“……指示在10天内……”
“……计划后的28天内……”改为“……计划后的10天内……”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 金 流 估 算 表
金额单位:
年份
季度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其它
应得付款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18.2 本工程施工准备时间为1天。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当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次日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总工期为 ,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1
2
3
全部工程完工
20 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删去本款⑴⑵⑶⑷。
删去本款⑹全文,并代之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⑴“……通知后28天内,……”改为“……通知后15天内,……”
⑵“……结束后14天内,……”改为“………结束后7天内,……”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外,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500元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100000元。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提前天数,承包人可获得每天0的奖励金。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15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
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需发包人同意。
24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改为“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经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开工日期后5天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它方面资料;承包方应在开工日期后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中“其他承包人需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5.12款的规定办理。”改为“其他承包人需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29 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卫
删去本条款(2),并代之以下文:
(2)承包人应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2 施工安全
删去本条款(3),并代之以下文:
(3)承包人应做好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消防设施和救助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 计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
行准确计量,……” 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单元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32 预付款
32.1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以结算方式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2)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3)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4)实行投标风险相关项目单价包干,中标人中标的相关项目,以业主送审计局审核的项目为准相关项目的单价,以审计局审核后的单价为准;中标人的中标相关项目单价,按审计局审核后的相关项目单价及中标人的中标价降幅系数计取后包干(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5)工程量按实决算。
(6)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①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a、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业主委托审计局审核后的相关项目单价及中标降标幅系数计取后包干。
b、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②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a、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b、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中心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c、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删除本条款(2)(3)(4)(6)。
34 保修金
本款(1)更改为: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20%,在工程结算经审计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及项目经审计核定后,28天内付清。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39 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内容增加:监理人的变更指示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6)“……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更改为“……完工日期或因非承包人原因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39.4变更的报价
(1)“……变更指示后28天内……”改为“……变更指示后15天内……”
40 备用金
取消本条文。
41 承包人违约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警告后的28天内……”改为“……警告后的7天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警告后的28天内……”改为“……警告后的7天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整改通知28天后……”改为“……整改通知10天后……”
41.9违约责任(增加本款)
(1)承包人发生41.1款规定的违约行为后,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20.3款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
(2)发包人按照41.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价的20%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
(3)发包人可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44 争议调解
删除本条款全文。
45 争议的友好解决
本条款作如下修改: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争议双方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以寻求友好解决。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删除本条款全文。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2人员的工伤事故的赔偿
“……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改为“……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
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2 工程保修
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52.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技术条款
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第二版.2000年版)及施工图纸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执行。
四、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
4.1 协议书
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名称)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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