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 录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2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3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3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4
第七条 费用 4
第八条 支付方式 4
第九条 双方责任 4
第十条 保密 6
第十一条 仲裁 6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兴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混合汁过滤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限公司3 万吨/年燃料乙醇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2.3.2、《轻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QBJS 34-2005)。
2.3.3、《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96)。
2.3.4、GB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2.3.5、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6、国家劳动人事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7、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全称:×××××××公司混合汁过滤项目工程设计
规模:本工程设计一套处理能力为平均约70吨/小时的混合汁处理系统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阶段:包括两阶段,第一阶段方案设计;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
内容:一套处理能力为平均约70吨/小时的混合汁处理系统的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设备布置施工图设计;以及配套的热力、土建、供排水(含消防)、电气、仪表、暖通专业方面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以整套系统顺畅运行、便于维护及操作且通过验收为准:
a. 设计基础数据
b. 工艺选择
c. 工艺流程设计(PID)
d. 物料和能量衡算
e.控制逻辑
f. 能量消耗( 水电汽,化学品等)
g. 废物排放
h. 主要设备清单
i. 工艺安全回顾
j. 主要设备数据表
k. 非标设备制造图纸
l. 设备平面布置图
m. 设备安装图
n. 建筑结构图及施工图、给排水、照明
o. 仪表清单
p. 电力负荷及控制图
q. 材料表
r. 油漆和保温设计
s. 消防或安全设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向设计人进行技术交底。
(2)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设备订货资料后,25天内提供主要关键设备的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资料,35天内提供其余设备设计条件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 10份。交付地点:发包人所在地。
(1)发包人向设计人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交基础设计资料、文件及条件后,设计人1周内提交主要关键设备订货资料,其余设备订货资料20天内提交。
(2)发包人向设计人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交全部基础设计资料、文件及条件后,设计人20天内完成土建主体施工图设计。
(3)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计条件资料后,20天内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图纸可以分批提供。
注:因发包人原因,设计供图顺延。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总价款”)。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20%的定金,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RMB10000.00元整);
8.2 在乙方完成设备清单和土建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甲方认可以后,支付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RMB15000.00元整);
8.3 在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后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全套合格的设计资料后,支付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RMB15000.00元整);
8.4 在工程试车完成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工艺目标后120天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RMB10000.00元整);
8.5 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法的发票。
8.6 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在建成后有显著经济效益的设计,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适当增收工程设计费。增收金额按甲、乙双方商定。除此之外的因甲方根据实际现场需要做非实质性设计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的扩大、部位的微调,工艺的深化等调整),不再记取设计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如因设计问题不审批,不在此列)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 1. 1、9. 1. 2、9. 1. 4、9. 1. 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的年限。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最多与设计费金额相等。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
9.2.7 对甲方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出的设计深化或非重大的设计调整,设计人应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或调整。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甲方承担乙方所派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整套系统120天正式运行结束。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 八 份,发包人 四 份,设计人 四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8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1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按本合同签署页所载的双方地址进行送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兴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 )的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行: 开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 日 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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