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期保险方案及合同
为加强工程保险管理,取得理想理赔效果,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一定实力、业绩和经验的保险经纪机构,代表及协助公司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保险理赔业务,由公司编制工程保险招标文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由公司进行评标选定保险经纪机构。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人:
投保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暂定)
贵州至都匀高速公路各合同段土建施工单位
被保险人:1). 龙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承包商:
3).分包商:
4).其他关系方:监理方,设计方,贷款的银行
保险项目及工程说明: **至**高速公路程起点位于 处,终点里程为 ,工程正确内容及范围将按被保险的最后档案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通车考核及其它配套工程。
地域范围:*省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下主条款中"被保险人"定义为"工程承包人"
"投保人"定义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以及各合同段土建施工单位";"保险人"定义为"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以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效合同价,并附加合同价的15%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期内,不因工程变更及各种因素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减而调整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保险范围: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保险财产:路基(含桥涵,隧道)及相关设施。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保险期限: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由发出开工通知给承包商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同意日期开始生效直至工程竣工并移交业主作商业营运为止,另加二十四个月(或按有关合同所定)的维修期。保险期限的具体日期待定,但不按所述日期,保险期限将自动按工程需要延期,保险公司可按延期时间按比例收取额外保费。
保证期保险期限:从建筑期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共两年时间。
保险金额:视风险程度按合同总价的0.2%~0.45%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效合同价,并附加合同价的15%作为保险金额投保)
保险财产:约 亿元人民币
保险人责任范围: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
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第九条特别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
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
赔额。
免赔额:
一、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地震特殊风险免赔为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其他风险免额 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适用于第二部分:
每次事件造成的第三者a,财产损失: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3,人身:无,
二、适用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每次事件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赔偿限额为3000(暂定)万元(人身,财产项下分别适用),且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6000(暂定)万元。
2,特种风险赔偿限额:特种风险指巨灾性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海啸,暴风雨,洪水等,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80%。
特别约定: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
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
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保险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别条款:
Ⅰ、适用于第一部分的附加条款
(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扩展责任保证期责任条款
(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4)清除滑坡土石方扩展条款
(5)塌方特别条款
(6)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7)预付赔款条款
(8)无过失条款
(9)理算师条款
(10)分期付费条款
(11)特别免赔额条款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Ⅱ、适用于第三者责任的扩展条款
(1)震动,移动或支撑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Ⅰ)适用于第一部分的附加条款
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置换,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暂定),两者以高者为准。
最高赔偿限额 :200万元(暂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扩展责任保证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致)
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火灾或其它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a,清除,拆除的费用;
b,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工程合同段在本次事故中物质损失金额的15%(暂定)。
免赔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300万元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的费用除外。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塌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塌方损失及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只包括原工程造价的费用,不包括变更设计处治的费用,但工程变更费用已作为应急投保包含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中,因此当该处在再次发生塌方时,则包含该处的变更设计处治费用)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
最高赔偿限额 :500万元(暂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暂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予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期间预付损失金额的50%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8)无过失条款 :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并且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业主因开挖,倒塌,地陷,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或地下水下降造成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坏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但是,一经发现造成财产损失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系起因于或被认为系起因于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进行的作业,则被保险人应立即暂停作业,进行修理,并对受损财产安装额外的支撑。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对受损财产的有关索赔不予负责。
保险公司对以下不负赔偿责任:
(一) 造成拆除中或已为政府部门宣布为危险的建筑物损坏的有关索赔;
(二) 为防止财产受损而采取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预计第一部分项下的索赔金额超过 100万或双方存在重大歧义 ,保险公司同意委请双方共同认可的损失理算师对此赔案进行理算,并负担所有费用。
10)分期付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缴付:
保险费由投保人分年度支付给保险公司,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签定保险合同45天之内,支付总保险费(不包含生命工程基金)的40%给保险公司;同时招标人将一次性代缴生命工程基金全部款项;其后在保险期限内,从第一次支付时间开始,每隔12个月,分年度按等比例支付共计92%的总保险费(不包含生命工程基金);保险保证期结束时一次性支付剩余8%的总保险费(不包含生命工程基金),每次支付需经工程承包人签认和业主确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特别免赔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在第一部分可获赔偿的因泥石流造成的工程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是 2万元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的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Ⅱ)适用于第三者责任的扩展条款
1)震动,移动或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本条款项下每个工程合同段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死亡的赔偿限额为25万元/每人。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服务承诺书
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投标人应做如下承诺,并将服务承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一) 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根据其已有知识和资料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以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 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明确如下责任:"因被保险人非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设计错误,以及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并以"设计师风险责任"扩展承保。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为本项目成立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理赔服务小组。
(五)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查看。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报告,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索赔报告30天内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果双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60天内执行处理结果;如执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同时将赔偿金支付给工程承包人,并将赔偿情况通知业主。
(七)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保险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或在事故后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反馈结果处理,将被视为"不诚信"和违约。对此,投保人保留扣发保险费5%以上的权力。
(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由工程承包人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实施,业主有权协调与监督。保险公司应将每次事故赔付情况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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