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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xxxx有限公司
第一章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5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传真:【】
分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传真:【】
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第4条 图纸
4.1
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7套晒印蓝图;
分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不论是总承包商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分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按照总承包的要求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 后交还给总承包商。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视具体项目而定)。
4.5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第5条 竣工资料
5.1
竣工
资料
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分包商对本内装饰永久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13条 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
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2、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总承包商提出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分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相关约定的责任。
4、 分包商负责本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在竣工后,应当向总承包商交付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图纸。
5、 分包商的深化设计不应改变工程规范、招标图纸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 深化设计提供的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提供。
7、 分包商需负责自行办理并向业主提供进入当地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检验及工程验收手续,其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 分包商负责将其产生的垃圾运至总承包商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14条 分包商工作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如果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商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总承包商/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14.8文件接收与签署
14.8文件接收与签署
工程建设过程中,经业主确认,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分包商应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从对分包商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第18条 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
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详见《分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前述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具体以业主或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日期为准。分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总承包商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20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根据不同项目调整)
20.2
质量
奖项
(1)质量要求:合格。
(2)本整体工程质量奖项要求:确保获得 ,力争获得国家“ 奖”。
第28条 支付
28.1
支付
方式
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审核确认,提交业主审核。业主按审核金额向分包商付款应被视为总承包商委托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商 。(注:发票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此处项目公司根据当地情况约定)
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注:以下的支付金额比例为最低要求,在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1. 合同文件签订及分包商已按合同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10%)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2.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4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5%的进度款;
3.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6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的进度款;
4. 工程完成到施工形象进度的80%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的进度款;
5.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的进度款;
6. 工程全部完工、上报完整的经业主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7. 工程实际竣工、竣工证书发出、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进度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8. 保修期开始起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且经业主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保修金。
9. 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业主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时,分包商必须提供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
10. 约定收款单位名称为:
帐号为:
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上述工程款结算帐号,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分包商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
11. 经业主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的支付节点及比例由业主参照上述条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5%,且分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第35条 保函
35.1履约保函
本工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函应为银行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给业主、且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业主后第28天届满。如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备案后第28天届满。
第38条 质量保修
38.3分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39条 争议
39.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 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40条 分包合同生效、终止及分包合同份数
40.1分包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业主1份; 副本12份,双方各执4份,业主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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