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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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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增强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乡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拨任用为机关中层干部或村“四职”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乡纪委和依法治理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任职前2年内参加乡纪委和依法治理办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机关中层干部或村“四职”干部竞聘。 第五条 考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与任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各占50%)。 第六条 考试时间为干部任职前公示期,具体考试时间由乡纪委和依法治理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试卷满分为100分, 答卷时间150分钟,考试成绩分为合格(60分以上) 和不合格(59分以下) 两档。 第八条 考试不合格的, 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 本次不得提拨任用, 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任用。 第九条 考试卷内容严格保密。组织命题的考务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 独立完成答卷。 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其他舞弊行为, 经查属实的, 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并不得提拨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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