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本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业主方合同号:承包商合同号:XLT-2005-0218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5年3月19日 云南省昆明市合同双方: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目 录1 定义32 合同标的3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34 合同价格35 付款36 交货和运输37 包装与标记38 技术服务和联络39 质量监造与检验3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311 保证与索赔312 保险313 税费314 分包与外购315
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316 不可抗力317 合同争议的解决318 合同生效319 其它3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业主方”是指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 “承包商”是指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
3、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投标文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
4、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1.9 “性能试验” 是指当FGD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已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FGD装置是否真正达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
5、的性能保证值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4“电厂”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7“备品备件”是
6、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8“试运行”是指脱硫岛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脱硫岛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
7、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4“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25“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技术部分所列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26 “竣工验收” 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1.27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
8、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2 合同标的2.1本工程合同将用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2.2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3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国内国产化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4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
9、。2.5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7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8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装卸及保险。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3.1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3.2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FGD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设备、
10、运输、装卸、保管、调试、试验、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增加任何费用。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4.2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4500.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土建安
11、装(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含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含指导监督、调试验收等)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包括至现场的装卸费用)、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2.1合同设备价格为 2827.21 万元(大写 贰仟捌佰贰拾柒万贰仟壹佰元整)。4.2.2建筑工程价格为590.05万元(大写 伍佰玖拾万零伍佰元整)。4.2.3安装工程价格为 600.80 万元(大写 陆佰万捌仟元整)4.2.4设计费用为 193.00万元(大写 壹佰玖拾叁万元整)。4.2.5调试费用为 81.62万元(大写 捌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4.
12、2.6其他费用为207.32万元(大写 贰佰零柒万叁仟贰佰元整)。4.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2。4.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5.3 合同10%的预付款的支付:在脱硫装置的EPC总承包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5.4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4.1合
13、同设备30%的投料款的支付:对于整套FGD装置,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FGD装置设备价格的30%,作为合同设备投料款。(1) 该套FGD装置主要设备投料;(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4.2 合同设备50% 到货款的支付: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财务收据(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5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整套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50%。承包商应在整套合同设备完成最后一批
14、交货后,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进口设备价格的原产地发票。5.4.3 剩余的10%的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该套FGD装置保证期满,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5 建筑工程费的支付:5.5.1 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方确认。业主方应在承包商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方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
15、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果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方对承包商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商按业主方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85%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5.5.2 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建筑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剩余的建筑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5.5.3 当合同保
16、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建筑工程费用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6 安装工程费的支付:5.6.1 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方确认。业主方应在承包商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方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果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方对承包商报告
17、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商按业主方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85%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5.6.2 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安装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安装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安装工程款项,剩余的安装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5.6.3 当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安装工程费用的10
18、%,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7 设计费的支付:5.7.1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10%。5.7.1.1 承包商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5.7.1.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7.2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设计费的50%。5.7.2.1 承包商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5.7.2.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5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7.3 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
19、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计费的30%。5.7.3.1 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5.7.3.2 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8 调试费的支付:5.8.1 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脱硫装置调试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脱硫装置调试费的85%。5.8.2 合同调试费的5%作为保证金,待FGD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在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
20、商该套脱硫装置调试费的5%,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9其它费用的支付:5.9.1 工程开工后10日内,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50%的财务收据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50%。5.9.2主体工程吊装完毕,承包商提交其它费用的100%的商业发票后,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5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商其它费用的30%。5.10如质保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产生的缺陷,合同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保金随质保期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顺延。5.11根据合同条款第10、11条的规定,承包商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
21、付给业主方。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6 交货和运输6.1承包商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6.2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以便于业主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6.3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承包商
22、到现场的运输、装卸及现场的设备、材料保管。6.4交货地点:本工程是总承包方式,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商(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方式交货(包括备品备件)。6.5在工程完成时间的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承包商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业主方仓库。6.6承包商应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向业主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设计、监造、
23、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8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6.7技术资料送交国电小龙潭发电厂资料室,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6.8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
24、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6.9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商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方装运日期。如果业主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7 包装与标记7.1承包商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
25、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站码头;(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
26、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7.6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发货。7.7备品备件
27、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头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
28、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承包商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商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商应尽快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承包商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的技术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指导、技
29、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包商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在投标书中由承包商提供(原则上满足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要求),在投标书中报价。8.5承包商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承包商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技术设计。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各次
30、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8承包商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商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经业主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业主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业主方要求。8.9业主方有权将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
31、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承包商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12承包商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工程合同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商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提交业主方予以确认。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现场服务人员,承包商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
32、业主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商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商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9.1.1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和附件2的规定。9.
33、1.2承包商负责进行设备监造,但业主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商对设备的监造情况。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2。9.1.4承包商必须为业主方提供: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2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
34、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递交给业主方存档。此外,承包商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货物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方到现场,与承包商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均属承包商责任,由承包商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商应尽快开箱安装,每次开箱24小时前通知业主方前往,与承包商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开箱检验时,业主方人员因故未按时赴现场,承包商有权自行开箱检验,但检验结果和记录经承包商代表签字后交业主方存档。9
35、.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商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9.2.4承包商如对上述业主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业主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业主方代表共同复验。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36、9.2.6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9.2.7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11.7款处理。9.2.8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商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承包商按合同11款及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37、的解除。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工期安排:本合同按2005年11月30日前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正式投产,其中停炉施工期为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开工日”为业主方签发开工通知书之日起。10.1本合同设备由承包商负责土建、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第二卷附件10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10.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承包商负责调试并进行指导,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11.7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3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脱硫岛投运
38、正常,承包商的性能试验(应在FGD装置通过168小时连续稳定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认为合格后的一定运行时间内,业主方将组织进行各项性能验收试验,试验应在3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业主方组织,承包商参加(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含在调试费中)。10.4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提供的试验报告证明其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业主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二卷附件2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39、附件1-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承包商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业主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第二卷附件10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卷附件10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
40、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承包商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如属业主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验收试验通过,此时承包商仍有义务与业主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如果不能明确属哪方的原因,按9.2.5条处理。10.8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内,如业主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业主方签署并由承包商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业主方原因造成的性能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业主方应签
41、署并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业主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0.10按10.4款及10.8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承包商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承包商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
42、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6.5款及11.2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承包商提出请求时,业主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承包商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承包商设计错误或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承包商应按下列公式向业主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
43、(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1 保证与索赔保证期一般是指脱硫岛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11.1承包商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国内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承包商保证根据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
44、,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000小时,承包商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业主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11.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承包商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承包商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承包商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承包商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否则,应按11.7款处理。11.3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业主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商。条件是:在此期间承包商应完成业主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承包商
45、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1.4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商责任,则业主方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如承包商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承包商在接到业主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业主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承包商负担。11.5如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1.6由于承包商责任,在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承包商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
46、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其计算方法见第二卷附件9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承包商提交违约金后,仍不能满足重要的技术参数指标,承包商应返工,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技术参数指标。11.7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每延误工期一周承包商将向业主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且承包商需支付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方的直接损失。11.8承包商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11.9 由于承包商的
47、原因,在执行合同中不能达到业主的要求(详见第二卷第七章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合同设备。11.10如果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业主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4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迟交913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2%;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11.11本合同生效1月内,承包商须向业主方提供由承包商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业主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2。12 保险12.1承包商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承包商仓库到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安装后90天止。13 税费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商应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