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区停车位
道路标识线合同
发包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区
签订日期:2006年 月 日
道路及停车位标识线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甲方邀请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包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北京***区 *** 项目一期及28#、29#楼停车位及道路标识线工程
二、工程地点:北京市***区
第二条 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
一、承包依据: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1、小区内道路、停车位标识线的深化设计、施工、包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成品保护、保修、售后服务及配合其他分包单位需配合的工作。
2、严格按照规范及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等进行设计(含配合甲方深化设计)、制作、安装、乙方的设计图纸由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对标识的设计结果负责,并保证符合验收要求。
三、承包方式:
(1)本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承包范围和内容实行总价包干、一次包定的原则,合同价包括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计、施工、包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成品保护、移交和保修等所有内容的工序和费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等,不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除承包范围外甲方另行委托增加的项目,均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另行委托增加的项目要有公司批准的书面委托书和施工标准,同时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计价原则为:单价采用双方约定的本合同清单子目单价进行计算。即:①子目中有相同项目的采用相同项目的单价,无相同项目的按类似项目计价;②子目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时,由乙方报预算并附有单价分析,经甲方审批(下浮比例同双方约定的,原合同清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幅度),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入工程结算,凡涉及到新调整价格的内容乙方需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内报送经甲方确认的价格依据,逾期不报甲方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增减调整金额,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或报送后甲方未一个月内确认又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3)本工程的合同价已考虑设计变更或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施工技
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
第三条 合同价款
一、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二、工程造价的结算:
1、本工程总造价内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用水、电费、设备材料检测、检验、施工保险费、通邮费、工程保修费、向各政府及相关行业交纳的一切税费等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现场经济技术签证不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除因甲方要求改变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外均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调整工程造价。
2、全部工程必须同相关各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甲方在确认竣工结算价款20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款。
4、如甲方下达三次有关进度催促函(或通知),乙方仍不能满足甲方对进度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对已完成工程按90%造价结算。
5、工程总造价已包含承包范围内的各种风险因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6、乙方须提供北京市工程税务发票。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一、本工程没有预付款。
二、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第三条结算规定支付合同总造价的95%,即¥ 元。
三、对于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进度计划所确定的形象进度目标,甲方将拒付或暂缓支付乙方进度款。乙方的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四、余5%为工程保修金,待乙方履行完保修约定后的一个月内结付清。
五、以上工程款支付必须经甲方对工程量、进度、工程质量书面认可后才能予以支付。
六、乙方在每项收款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国内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第五条 合同工期及要求
一、工期: 天
1、开工日期:签订施工合同当天即为开工日期。
2、安装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为准。
3、竣工日期:2006年 月 日。
二、如遇以下情况,乙方须在2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代表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停工:
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三、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期为从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免费保修,在工程保修期内,因乙方工程施工质量、或因使用材料不当,或乙方施工期间保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返修。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2、协调解决现场问题,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施工中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5、对进场材料进行把关,并监督送检。
6、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管理。如甲方发现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存在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加强管理,甚至停工整顿,对存在问题的部分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对于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经甲方多次督促整改而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的,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在进度报表上签字认可,直至整改完毕,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后应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协调下,与本工程的相关施工单位确定施工进度安排和有关配合事宜。乙方进场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和指令,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
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严格执行其就有关工程实施及修复所做的指令,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
3、乙方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计录,并签署会议纪要。
4、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用设计图纸内容,施工中如乙方发现设计有问题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书面认可后,提出设计修改或设计变更文件,甲、乙双方签证手续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5、已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乙方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经济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安装后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必须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返修或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条款处理。交工后的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在24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
7、按施工安全规范的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
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8、乙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并积极配合工程验收。乙方应与甲方密切配合,产品制作前,须对甲方乙确认的图纸提供的位置、尺寸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发现问题事先提出,以确保安装质量和工程进度。
9、乙方有义务提醒和告知甲方未知的和本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保证符合规范要求满足验收备件,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并负责验收通过。
第七条 技术标准
一、制作款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所有标识线、牌均按照施工图要求设计制作;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详图和配件、材料列表以及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并满足使用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
一、质量等级的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北京市主管部门要求验收合格,并满足甲方确认的样板标准。工程质量若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要设置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并做好自检记录。
三、施工工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停工、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图纸
一、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应当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平面图一套;
二、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
第十条 材料采购和供应
一、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所需用的所有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且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材料的检验报告以及出厂合格证书等质量保证资料。
二、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要求,甲方作明确要求的还需符合甲方要求。
三所有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各项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在施工中若有工程变更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否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为从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可支付保修款。
二、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及时维修和维护质量。
三、保修范围:属施工原因(含产品本身原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维修范围(如变形、开裂、变色、脱色、生锈等)
四、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任何形式通知后的24小时内赶赴质量事故
现场,并且在24小时内对质量问题处理完毕,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方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合理要求保证维修的速度和质量,甲方随时有权利另处安排第三方负责维修事宜,由此 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每次保修完成后必须将业主或物业签名确认的文件交给甲方作为本次保修完成的有效证明。
五、乙方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和处理保修事宜,并且在竣工验收时将姓名有和效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并且保证其中的电话联系方式24小时畅通无阻,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终身保修服务,费用参照合同单价另处计取。
第十三条 争议、违约和索赔
一、因乙方原因的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违约金100元
二、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工期拖延15日以上,我公司可自行解约,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无条件退场。工程款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总额的90%结算。
三、如果工程竣工质量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致使合格,若由此引起的拖期,甲方按以上第十三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乙方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造成已完工的成品损坏或丢失,自行承担由此造 成的其它的修复费用。
五、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任何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并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报于总包单位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五条 其它
一、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的经济损失。
二、本工程的招、投标书为本合同附件,但当招标书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执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其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即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直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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