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因事、 因病或女职工生产等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事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 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无故不归, 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各部门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不按实考勤记考勤员、 部门分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工作失职。教职工的各种出勤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在考勤表、 考勤汇总表中, 并将考勤情况在本部门范围内
2、公布。考勤表存放在部门备查。考勤汇总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放在部门, 一份于次月3号前报人事处。第二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时间的规定 第四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 由学校医院认定并出具病假证明, 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 方能离岗休假。如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 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 时间在1天以上者, 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如来不及办请假手续者, 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请事假, 3天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部分党政一把手请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党委书记、 院长批
3、准, 部门其它领导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假条报人事处备案。第六条 婚假、 产假、 哺乳假、 计划生育假等。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人事处备案。( 一) 婚假。教职工结婚一般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 女23周岁), 给假10天( 含节假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一方在外地的可给往返路程假(指非旅行结婚)。婚假尽量利用节假日。( 二) 产假。一般产妇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生双胞胎者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女24周岁), 产前产后共给假120天。男方护理假3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根据医疗单位的
4、证明, 给予二十至三十的产假,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的, 给假九十天。( 三) 哺乳假。对上班后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 如路途较远,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四) 节育假。凡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 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手术医院的诊断书的意见执行。第七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均利用节假日, 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 一)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探亲假一次, 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 每年给探亲假一次, 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
5、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 在四年内不使用者, 不得延至下次使用。探亲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校负担。( 四) 学徒工、 见习生。在学徒、 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的待遇。第八条 丧假。直系亲属( 含岳父母、 公婆) 正常去世, 给3天丧假, 非正常死亡( 需进行司法程序的) 给予7天丧假, 如死者在外地的, 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来去路费自理。第九条 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 一)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 二) 请假期已满, 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 三) 凡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
6、事实不符者; ( 四) 擅离职守者; ( 五) 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 六) 待聘期间不服从临时代岗安排者; 第三章 有关待遇的规定第十条 工资。( 一)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 工作不满 者, 病假超过2个月, 从第3个月起, 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病假超过6个月, 从第7个月起, 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 以上(含 )者, 病假超过6个月, 从第7个月起, 发给本人工资的80%。 ( 二) 旷工按天扣发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 扣发当月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 三) 婚假、 丧假、 产假、 节育假工资照发。第十一条 考勤奖。正常工作日未出勤一天
7、扣10元,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 最高扣完当月考勤奖。旷工半天扣发全月考勤奖。第十二条 院内岗位津贴。病假、 事假、 婚假、 丧假、 节育假每天扣发月津贴的1/22; 产假当年岗位津贴计算比例为: (12-影响工作月份)/12( 最小计数单位为半个月) ; 当月有旷工现象, 扣发当月全额院内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地方补贴。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或当月事假超过7天及其以上人员, 停发当月地方补贴。婚假、 丧假、 节育假、 产假期间按全额标准发放。第四章附 则第十四条 续假、 补假。因病、 因事续假, 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 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应在假满后三日内补办, 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