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支护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发(总)包单位:(甲方)_承(分)包单位:(乙方)_ 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支护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_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按照图纸挡施1,2计算): 1.基坑东侧锚杆施工,边长70米,锚杆141条。 2.基坑南侧锚杆施工,边长293米,锚杆600条。 两项合计,锚杆741条,总工程量为9056延米。 3.锚杆孔径为140,锚杆长分别为10,12,16,20米,锚杆主筋采用125或140。工作内容包括搭设平台架、
2、锚杆钻孔、锚杆设置及灌浆。 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28 个工作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1995年 10 月 5 日开工,1995年 11 月 3 日竣 工。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包修壹年。 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锚杆每米单价包干:180元/米(
3、包税金)。乙方负责按建设单位结算的总造价开发票,其中属于甲方的税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零捌拾圆整。(¥1,630,080.00)。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单价不变。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三 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 一 份;水电安装图纸 份;地质勘探资料 一 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书。 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3.基坑南侧的地下管路
4、,如煤气管、水管等,开工前应在施工图中标明。 4.按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全面负责锚杆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三份。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 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
5、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 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乙方有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派 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
6、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一)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和材料价格已按市建委穗建(198 ) 号文的规定列入造价内,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价格变动,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如有变动,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必须划(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_行,帐号:_,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帐户或挪作他用。 一、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款第( 二 )项执行: (一)按市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拨付规定办理,即在合同签订_天内,按总造价(当年计划)
7、的百分之_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百分之_时付款百分之_,工程进度百分之_时付款百分之_,工程进度百分之_时再付百分之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预付备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审定竣工结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办法: 1.在乙方进场之日,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备料款,即40万元。 2.工程进度达30%时,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进度款,即40万元。 3.工程进度达55%时,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进度款,即40万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除按工程总造价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外,其余一次付清。 二、工程结算: 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
8、算之日起_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由经办银行划帐,结算尾数。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_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
9、、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 天(单项工程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
10、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 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
11、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5.锚杆抗拔力按设计要求,即锚1抗拔力10T,锚2抗拔力20T,根据规范验收。不合格须补做,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奖励 1.提前竣工或赶工奖励: 2.乙方按期竣工,并经工程质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鉴定或认可的优良级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_分之_奖励给乙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供应材料、设备或逾期履行第七条各项规定之一者,从逾期_天次日起,除应负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 五 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
12、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 三 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四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从逾期 五 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三 向对方偿付违约。 5.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_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七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 二 )项处理: (一)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二)工期顺延。 第十八条
13、 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 副本_份,双方各执_份;送建委、双方主管业务部门、经办银行、税务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鉴证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章) (章)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驻穗地址: 电 话:电 挂: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保证单位: (章)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