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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制度-X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74463 上传时间:2024-10-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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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第三条 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会人员第四条 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第五条 会计、出

2、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

3、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条 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第八条 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和重要项目报告第九条 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第十条 年初财务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提交村社员大会或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报镇农经站备案。年终要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决算。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大额工程项目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重大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方式,承包指标和 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须报镇农经站审查备案。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以及各种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交接,应符合现行会计代表制的规定。第十三条 出纳要按月或定期把原始凭证交会计登帐,会计要定期核对收支、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情况,做到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5、结报时要使用现金结报单,随带并审核“诸暨市村级经济合作社收款专用发票”存根和银行存款对帐单等资料。第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要及时记帐,近期结帐,做到帐证、账实、帐款、帐帐、帐表五相符。年终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承包欠款、末收水利电排费等应收款项和末付村干部误工补贴等应付款项纳入帐内核算。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制度,一切现金收支均由村出纳员负责,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支票必须由出纳、会计(或财务负责人)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

6、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和个人,本村农户发生特殊困难,确需何帮助时应由村集体讨论,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予以解决。村集体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八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第六章 开支审批和收支结帐第十九条 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一次(项)开支额500元以内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审批; 500至1000(含1000元)元的开支应先由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 1000

7、至10000(含10000元)元的支出,在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先由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会议研究情况要记录备查; 10000元以上的支出在村三委会联席会议研究的基础上,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讨论批准,然后由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签字审核,再由社长签字审批,会议研究情况要记录备查。第二十条 凡是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开全。审批人(社长)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须由村其他一位主要干部审批。第二十一条 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审批报销。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

8、内结清人帐。第七章 票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所有收款事项,均须使用市统一印制的“诸暨市村级经济合作社收款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第二十三条 “专用发票”由村会计或出纳向镇农经站购买,每次一般限购一本,并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第二十四条 “专用发票”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本应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第二十五条 “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销毁办法执行。第八章 财物保管第二十六条 产品、物资由保管员保管,会计入帐核算。产品物资入库时,须经保管员验收,并由保

9、管员填制入库单送交会计入帐。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制出库单,领物人签名(或盖章),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出库,出库单也应送交会计入帐。每年年终对产品、物资应进行清查盘点,帐实核对。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设置总帐帐户和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对竣工基建项目要及时验收决算,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集体统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制定管理职责,落实专人保管。承包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发包时应编制清单,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列为承包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损坏维修、失少赔偿的经济责任;承包期满时,要检查盘点,发现失少损坏,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赔偿。集体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失少损坏由租用人负责赔

10、偿。集体确定不需要的固定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合理折价变卖。其中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报镇农经站审查同意。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以保证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计提折旧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第二十八条 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合理收取承包金、租金和占用费,协议由镇农经站统一鉴证。第二十九条 土地资源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由此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根据可能和需要增加对公益事业的投入,不得转作分配,不得移作他用。第九章 承包合同管理第三十条 各种承包必须全部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11、。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并由镇合同管委会或农经站鉴证。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的制订必须坚持公开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包金额、承包方式、投票形式须经村两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定期承包合同时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第十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第三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主要领导、村财会人员和社员代表3至7人组成,村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社员代表组成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为3至7人,其中组长1人。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财务监督小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名单报镇农经站备

12、案。村两委会成员、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的民主理财活动,对本村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制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由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加盖村财务监督章,对手续不规范或开支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退回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村财务监督小组有权上报镇裁定,并由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委监督落实。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对村的收支帐目、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作一次全面清理。村清财(小组)成员可与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致。第三十六条 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帐目,实行财务公开。村财务收支按季公开,上墙公布的时间

13、统一确定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村级财务年度请财结果上墙公布,确定统一公布日为下年3月28日。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要按市规定格式和程序公布。公布底稿要经村社长、会计(或出纳)、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和镇农经站人员审核签字,并由村。镇农经站各存一份。上墙公布稿应由公布底稿内容一致。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当将财会、经济合同(协议)等资科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第三十九条 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农经站批准。第十二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 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报镇农经站和镇人民政府予以撤换。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由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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