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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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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81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目 录单位简介1领导成员及分工2工作机构( 含内设科室) 主要职责 4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3(二)行政法规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5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9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84、 城市绿化条例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73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81(三)地方性法规1、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2、理条例872、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953、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06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1126、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117(四)部门规章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2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26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36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护震设防管理规定142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4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146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499、 实施工程建设强

3、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511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4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6512、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1751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78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82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891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7、 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14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22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3620、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442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252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5623、 房屋建筑

4、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5924、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6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6526、 城建监察规定27527、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7728、 燃气燃烧器具装维修管理规定28229、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8630、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913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933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9633、 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9934、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30235、 外商投资建筑业管理规定30436、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5、企业管理规定30937、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31238、 外商投资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1539、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174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3174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3204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3234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3294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定33645、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34446、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4747、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48(五)政府规章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562、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362行政事业性收费

6、的项目、 依据、 标准表 366行政许可项目367行政执法370规划计划413行政公告414单位简介怀化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 怀化市建设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共有15个二级机构、 4个直属企业, 归口管理3个事业单位。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共9人, 其中党组成员9人。到 底, 建设系统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567人, 离退休干部职工708人(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26人) 。怀化市建设局工作职责怀化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 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 建筑业、

7、 勘察设计咨询业方针、 政策、 规章和管理细则, 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进行行业管理。( 二)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 市、 区) 城市勘察和测量工作; 参与区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 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组织拟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管理规程或地方标准;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 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 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 监督执行勘察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

8、和规章; 规范建筑市场、 负责劳保统筹、 建筑市场准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审批,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 工程监理、 合同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五)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 国内工程承包、 建筑劳务合作, 管理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 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国外建筑市场。( 六) 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 组织协调工作。( 七) 负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规模的城市扩建和改造工程; 负责市本级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 城市绿化建设,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 利用与保护;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工作; 负责市本级规划区内和指导县( 市、 区) 燃气

9、管理; 指导县( 市、 区) 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和城镇绿化工作。( 八) 负责指导、 协调、 监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及综合验收; 负责管理市本级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九) 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领导成员及分工党组书记、 局长 杨一中主持局党组、 行政全面工作。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胡金华协助分管人事教育、 军转干部、 扶贫、 湖天开发区撤销后的后续工作。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易天职协助分管设计科、 设计院、 造价站、 审图中心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10、 濮礼涛协助分管法制科、 监察支队、 劳保办、 监理公司工作。联系规划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苏祖山协助分管办公室、 燃气、 招投标、 稳定、 综治、 信访、 创卫、 应急管理、 机关党委、 老干、 群团组织以及建校撤销后的遗留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蒋文亮协助分管房建开发、 重点办、 住房保障工作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遗留问题。联系房产工作。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李显军协助分管财务、 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康士雄协助分管建工、 乡镇建管站、 河西分局、 湖天分局、 质安站、 信息化、 计生、 工程公司工作。党组成员、 副局长 熊刚协助分管城建

11、、 小城镇建设、 城建档案工作。调研员 舒均宏协助抓干部作风建设和创卫工作。调研员 周茜协助分管领导抓稳定、 综合治理、 信访工作。处理湖天后续工作。调研员 李述治负责环城路工作。副调研员 龙立君协助分管领导抓职改和教育培训工作。副调研员 刘华友协助分管领导抓城建工作。副调研员 周建英协助分管领导抓财务工作。主持财务科全面工作。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一、 内设科( 处) 室( 一) 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 组织重大的综合性调查研究; 起草局重要文稿;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 督查督办、 文电处理、 新闻宣传、 对外联络和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局重要会议的

12、组织协调、 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 保密和老干服务工作; 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二) 建筑工程管理处( 副处级) 研究提出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 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 建筑制品企业、 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指导建筑施工、 建设监理等专业执业资格管理;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 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 建筑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质量、 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管理外来施工企业;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管理和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组织或参与工程

13、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 建筑劳务合作、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指导市本级建工执法监察; 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 科技政策; 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 三) 计划财务科( 加挂审计科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 组织编制行业的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 负责行业综合统计、 信息工作; 负责市本级建设系统资金使用计划的报批; 负责本局各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监管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负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策; 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

14、审计。( 四) 政策法规科负责建设法规的咨询、 清理和汇编工作; 审核局重要文件的合法性; 负责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 市、 区) 建设部门的法制建设和普法、 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 设计管理科研究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改革方案、 管理制度; 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 编制和推广; 拟定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指导监督建设工程

15、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六) 城镇建设科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改革措施、 管理办法;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 含道路照明设施) 的建设和一定规模的城市改造和扩建工程; 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和指导县( 市、 区) 燃气管理和监督执法; 负责市本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指导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 建设、 利用与保护; 负责市本级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并参与决算; 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统计工作; 指导县( 市、 区) 城市建设和管理。( 七) 房建开发科拟定全市住宅与房地产建设和开发市场

16、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 年度规划及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指导、 协调、 监督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 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 管理, 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负责管理市本级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负责全市房地产建设和开发的统计工作。( 八) 人事科负责局机关、 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劳动、 人事、 工资及干部职工的考核、 教育、 培训和管理工作; 协助局领导做好党的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 负责建设行业”五大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的

17、管理和发证工作; 指导局属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组织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指导局属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纪检( 监察) 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二、 归口管理事业局( 一) 市规划局( 二) 市房产管理局三、 局属事业单位( 一)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 二)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 市建设局河西新区建设分局( 四) 市建设局河西建设工程服务站( 五) 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 六)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七)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八)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九)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十) 市城市建设监察管理支队(

18、十一) 市燃气管理站( 十二)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十三)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十四) 市建设局乡镇建筑工程管理站四、 直属企业( 一) 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 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 市长城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 四) 市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

19、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提倡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 先进工艺、 新型建筑材料和

20、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可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

21、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 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八)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

22、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23、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

24、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 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 回扣或者索取其它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 其造价的约定, 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5、。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能够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 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 发布招标公告, 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 主要的合同条款、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 评标、 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 比较, 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 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 评标、 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26、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能够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能够将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是,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

27、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三节承包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

28、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可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

29、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

30、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 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31、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 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

32、维护安全、 防范危险、 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 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水、 固体废物以及噪声、 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 一)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 可

33、能损坏道路、 管线、 电力、 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三) 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的; ( 四)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五)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

3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

35、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 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 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

36、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

37、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

38、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 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 屋顶、 墙面不得留有渗漏、 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

39、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控告、 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能够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或者违反本

40、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 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 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她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

41、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

42、包单位,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43、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 能够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 能够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它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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