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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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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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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目录
一、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
二、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
三、使馆认证管理规定
四、产地证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五、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
六、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
七、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八、原产地证速递管理规定
九、原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
十、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管理规定
十一、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操作规程
十二、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
十三、原产地证签证操作规程
十四、原产地证国外退证查询操作规程
十五、原产地证申报操作规程
十六、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签证操作规程
十七、原产地标记保护操作规程
十八、原产地证签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规程
十九、原产地证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操作规程
二十、产地证处电子签证管理系统故障应急操作规程
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地证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原产地证各种签证业务印章的领取、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分支局需申领、更换签证业务印章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产地证处领导批准后到综合科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 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应用保险柜专柜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 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人应依据有关签证管理规定用印,专章专用。不得错用和超范围用印。印件内容有误或涂改字迹不清时不得用印。
第六条 对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应坚持印章与空白证书分别管理的原则,不得指定同一人进行空白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严禁携带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外出。
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产地空白证书由产地证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对领用的证单应设立专用库房存放,并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 各领用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使用单位(含各分支局、中检彩田分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凭<产地证空白证书领用、核销单>到产地证处领用、核销,不得擅自印制原产地证书或向非指定印刷厂购买原产地证书。
第四条 各分支局应做好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分支局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废证应及时登记,并半年向产地证处核销报废证书印刷号码,废证保留本单位,由所在分支局集中保存三年备查,不得擅自毁弃。
第六条 产地证处和各分支局应定期检查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保管、使用情况。如发现丢失、毁坏等问题,应作出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原产地空白证书的收费,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规定向申请原产地证书签证的企业收取。
使馆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使馆认证的管理,根据使馆认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人(指办理使馆认证的企业,下同)接到其进口国客户需办理的使馆认证要求后,可向产地证处综合科申请办理使馆认证。
第三条 申请人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白色产地证的使馆认证,需持检验检疫机构或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书及单证,方可申请办理。
第四条 产地证处受理该项业务后,应核对申请人要求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单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该驻华大使馆的要求,按不同的国家代收取不同的费用,填写<C.O.认证回执单>。
第五条 产地证处在完成使馆认证单证审核后,以特快专递形式寄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该局统一前往外交部、各驻华大使馆办理。
第六条 使馆认证按照各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分为以下类型:
1、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的单独认证。
2、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和发票的同时认证。
3、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和白色产地证的同时认证。
4、办理具备公证书或证明书的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单证的认证。
5、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认证。
第七条 申请人在受理十五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查询申办结果,凭<C.O.认证回执单>前来领取使馆认证单证和交费发票。
原产地证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包括原产地证签证业务中的注册档案、签证证书档案及国外查询调查档案。
第三条 产地证处注册科、申报科、调查科以及各分支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刻苦钻研档案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表,按规定管理档案借阅并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建立必要的登记。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立卷、归档的范围及要求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注册档案:
1、注册档案是企业办理原产地证签证最原始的记录,属于长期保存的案卷。
2、注册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申报员资料、年审资料及其它有关单证。
3、初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的档案必须当天归档,电脑录入后的档案必须及时归档。
(二)签证证书档案:
1、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每天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按签证时间、种类分类整理,放入档案盒内,并在档案盒上注明日期和种类,存入档案室。
2、签证证书档案是短期保存的案卷,普惠制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保存期限为三年。
(三)国外查询调查档案:
国外查询调查档案保存三年。
第七条 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必须经上级领导审批,严守保密制度,指定两人负责监督销毁,需在销毁清单册上签字,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第八条 存放档案场所要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清点制度。
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员资格及条件
1、申报员是指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代表该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业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2、申报员必须经原产地证签证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在产地证处备案并取得申报员证件后,方可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
3、企业可有一至三名申报员,申报员必须了解本企业的基本业务状况,并保持相对稳定。
4、申报员尚未参加培训考试前可暂凭培训通知办理原产地证相关业务,培训通知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5、申报员参加培训考试连续三次不合格的,须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条 申报员及申报员证的更换
1、企业若需更换申报员的,由该企业法人签署新的授权书,同时退回旧申报员证件,若旧证无法退回的,则须同时提供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2、申报员若调离原工作单位后但仍从事申报工作的,可凭新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书办理申报员证更换手续,旧申报员证同时收回。若旧证无法退回的,须重新报名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申报员证。
第四条 申报员证的申领、补办
1、申报员证的申领,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办理 。
2、因各种原因遗失申报员证的,可凭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重新补办申报员证。
第五条 一员多证的申领
1、不同企业的主要投资方为同一公司的,申报员可提供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申领代表不同企业的申报员证。
2、不同企业的主要投资方虽为不同公司,但这些公司均为同一股东,申报员也可凭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申领多家企业的申报员证。
第六条 申报员须如实填报企业生产及产品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弄虚作假及多次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证以至取消申报员资格;两年以上未如期办理本企业年审的申报员须重新报名培训。
第七条 所有申报员资格的确认、取消及申报员证的申领、补办均由产地证处统一办理。
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异地调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异地调查是指辖区以外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对来自异地的产品或零配件需做了解而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发出的配合调查的相关查询,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的产品或零配件的调查。
第三条 以下单位可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
(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
(二)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用于加工后再出口。
第五条 异地调查结果单按用途分为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和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两种。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简称C.O.)证书适用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简称Form A)证书适用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第六条 异地调查结果单统一由产地证处办理。
第七条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1、已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产品注册的企业,可凭申报手册向产地证处申请办理。
2、尚未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申请Form A注册后出具结果单或仅出具结果单。
第八条 办理异地货源原产地证调查结果单
1、产品已注册Form A的企业可凭申报手册向产地证处申请办理。
2、尚未办理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资料按C.O.注册要求予以注册后出具结果单或仅出具结果单。
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产地证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地证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产地证处综合科负责全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指定专人做为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管理工作;
(二)保障产地证处电脑、网络的正常运作,及时处理出现的电脑、网络问题;
(三)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引进硬件、软件和先进技术的建议,提高电脑应用水平;
(四)针对用户操作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五)负责组织对电脑、网络设备、零配套件进行维修、协调;
(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遇到无法解决的情况时,及时向上级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 产地证处所有的计算机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所配备的计算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计算机系统终端的日常使用,爱护各种电脑设备,规范操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二)发现计算机系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三)认真学习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技术和安全常识,保证系统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其处理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及国家局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机密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在处理重要数据的过程中,除被批准使用数据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三)计算机系统维护时,对数据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四)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保存。
(五)信息使用、加工处理及网络管理部门,不得经过不正当的手段,越权查看、窃取、复制保密信息。
第六条 计算机病毒及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
(一)综合科应加强系统管理,一旦发现非法程序,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除。同时定期对系统及其所用的磁盘进行检测,一经发现病毒,立即禁止使用,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病毒清除。
(二)未经综合科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在系统终端上使用外来程序及磁盘,或擅自将外来机器接入网络。
(三)新购买的电脑设备或从外单位借入的电脑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没有病毒后方可在系统使用。
(四)禁止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任何游戏程序。
(五)外借的在返还时,应进行病毒检查。
第七条 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一)管理范围:产地证的局域网、我处与深圳局的广域网、INTERNET出口以及网络上提供的各类服务。
(二)管理规定:
1、产地证处统一经过综合科的INTERNET出口与国家局、深圳局和其它单位传递电子邮件及其它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其它上网线路和用MODEM拨号上网。确因工作需要,可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经处领导同意后,能够用单位安装上网。
2、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
3、产地证处网络结构由综合科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电脑所用IP地址必须按指定的方式设置,并不可擅自改动。
4、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坏我处网络的正常运行或窃取我处网上的保密信息。
5、产地证处网上服务DNS、DHCP、WINS等由综合科统一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擅自设置该类服务。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网上私自设立各种文件服务器,严禁在我处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提供图片、音乐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7、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加强保密意识,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8、INTERNET浏览使用规则。
(1)遵守国家关于INTERNET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2)禁止访问任何与工作无关站点;
(3)严禁访问淫秽站点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宣传站点。
原产地证速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速递业务管理,方便在深圳投资设厂的外资企业在香港申办原产地证书,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给予中国的关税优惠及区域性的关税优惠,进一步改进深圳的投资环境,根据当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合作开展原产地证书速递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投资设厂但处理贸易单证的部门设于香港的外资企业在香港办理FORM A、C.O原产地证书以及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Form E)、亚太贸易协定等区域性互惠原产地证书。
第三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处负责对香港速递证书的分派、审签、盖章、归档等业务,香港中检公司速递中心(以下简称速递中心)负责代理速递证书的申请、收费、申报数据录入、速递、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 香港中检公司速递中心代理外资企业原产地证的申报。先由速递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企业原产地证书申请,按证书的类型(如普惠制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东盟互惠原产地证书等)分别选择相应的程序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并对该份证书的录入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速递中心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间截止当天的收证工作,并将证书分类打包、登记,送往产地证处审签;规定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证书第二天再送深圳审签。
第六条 产地证处申报科负责速递中心送审证书的交接和派送工作。申报科指定速递值班人员接收速递中心工作人员当天送签的所有证书,做好登记后按产地证处有关规定将证书派送到各相关科室进行审签。
第七条 签证人员按<产地证处签证操作规程>中有关签证操作规定审签证书,并将证书正本拆出,将申请书、发票、证书副本订好作为证书的留底档案。
第八条 证书审签完毕,签证人员须将证书送达速递值班台,申报科速递值班人员领取Form A和C.O.证书印章,在已签署的速递证书上加盖印章,盖章按<产地证申报操作规程>中有关盖章操作规定进行。其中Form A证书和Form E、亚太贸易协定等互惠证书盖Form A章,C.O.等原产地来源证书盖C.O.章,并按有关规定加盖附页。
第九条 当证书盖完章后,申报科速递值班人员将已签好的各类证书统计登记,并将证书交给速递中心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速递证书的发证工作由速递中心负责,申请人可于申请日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到速递中心凭取证凭条领证,速递工作人员须按取证凭条上证书号码将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速递证书的归档按<产地证处申报操作规程>中有关归档操作规范进行。归档人员将同一天的速递证书档案整理好后放入档案盒,在档案盒上加盖”速递”章,并注明日期后归档。
第十二条 速递证书的借阅和销毁按<产地证处申报操作规程>中有关证书借阅和销毁的操作规程进行。
原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申报行为,保证签证质量,加强签证过程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签证抽查是指对包括所有申请人申办的各种原产地证书的抽查。
第三条 签证抽查包括签证前抽查及签证后抽查两个部分。
签证前抽查是指签证人员在审签证书过程中,对有疑问的证书证面审核后,无法确定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作出的抽查。
签证后抽查是指对已签发的证书留底进行抽查,主要侧重对国外退证查询较多的申请人所申请证书的抽查。
第四条 签证抽查工作可采用书面抽查(即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以签证机构发出的抽查通知书为准。当采用实地调查进行抽查时,统一按<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抽查包括:
(一)核对证书的真实性;
(二)核对申报的产品是否符合给惠国的给惠标准;
(三)核对申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四)核对贸易公司申报产品的生产厂家;
第六条 签证抽查程序
(一)根据抽查需要,确定抽查方式;
(二)发出<原产地证签证抽查通知书>,告知被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经资料审核能够作出结论的,签证人员直接在<原产地证签证抽查记录单>中填写审核意见;
(四)经资料审核后,签证人员对所抽查证书的内容仍无法作出明确判断的,需进一步实地核查。签证人员应在<原产地证签证抽查记录单>中注明需实地核查的意见,报科长审批后转入<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完成签证抽查工作。
第七条 被查申请人应自收到<原产地证签证抽查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对逾期未来履行抽查程序的申办企业及申报员,签证机构暂停其办理签证申报。
第八条 签证机构完成抽查后,对抽查合格的证书给予签证;对抽查不合格的证书,不予签证。各签证机构定期将抽查情况汇总上报产地证处,产地证处酌情给予违规的申办企业及申报员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者报法规部门,分别给予停签证书、罚款、取消申报员资格、取销注册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九条 产地证处定期对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抽查结果作为申报员和申报企业诚信评定的主要依据;同时储备产品信息,为产品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签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抽查档案的管理,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普惠制原产地调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含各分支局签证人员)需到相关工厂实地调查时,应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完成实地调查业务。
第三条 产地证处注册科应根据实地调查工作需要提前排出实地调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计划并报处领导审批;临时急需安排工作人员的,应事先报请所在科科长同意后,报请处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实地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并按规定穿着制服,佩带工作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前,应根据所执行的任务,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方法、步骤及重点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安排。
第六条 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调查质询,严禁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规定完成有关资料汇总、分析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移交归档。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实地调查工作过程中,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红包、礼品等,否则,应严格按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法律依据和一般性规定
(一)原产地证注册管理包括申报企业的注册和年审、新产品注册(增加产品)、企业内容变更及注销等工作,申报企业指需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及其它优惠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的原产地证注册管理工作统一由产地证处负责。
(二)下列单位能够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4、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5、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6、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三)为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管理,根据原产地证签证实际工作情况,将普惠制原产地证申报产品分为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两类,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1、敏感产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受限于中国当前的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国内当前未能生产;
(2)产品的核心部件在国内组装生产,但未能进行实质性改造,即加工后不能改变4位数税目号;
(3)产品的主要核心部件依赖进口,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不明产地原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一般都超过了40%,难以达到原产地标准;
(4)被列入给惠国敏感产品清单;
(5)国外退证查询比较集中。
2、列在敏感产品清单之外的产品被称为非敏感产品。
二、注册登记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
1、注册申请
(1)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其主要设备须已安装完毕并已正式投产,主要生产加工工序须在该厂或国内其它厂完成。并需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出口经营权批文、主要原材料来源证明、发外加工证明文件、生产合同、海关备案手册等资料和产品样品及散件各一套。
(2)生产企业申请原产地证注册可在网上()申报或在产地证处及各分支局申请,填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预约查厂单>。
(3)各分支局受理辖区内企业申请后,应交产地证处并由产地证处统一安排工作。产地证处根据申报企业的地址和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集中安排申报企业实地调查时间、会合地点等事项,并由产地证处注册科或各分支局向申报企业发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预约查厂单>B单,产地证处留取A单。
2、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实地调查工作计划和<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完成实地调查工作。
(2)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应全面了解企业的申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来源、生产设备、加工工序、销售国家等情况,并对企业的营业执照、批文、协议书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3)敏感产品的核心部件若不在该企业生产而在国内其它工厂生产的,必要时也可到生产企业进行追踪调查;若在异地生产的也可委托异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并提供<异地货源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4)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完成实地调查后应填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交给申报企业。
3、单证审核和批准
(1)实地调查后,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供注册审核:
A、<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C、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D、出口经营权批文复印件一份;
E、<申报产品成本明细单>;
F、<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预约查厂单>A单;
G、某些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证明(海关转厂单、出口复进口报关单及中间商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报关单等);
H、签署证书中英文对照印章
I、申报产品样品;
J、其它证明文件。
(2)初审
A、初审人员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注册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单证是否具有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成本明细单填写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审核成本单上项目和价值,确定产品的H.S.编码。
B、初审人员根据资料综合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并出具初审意见。企业注册初审合格,则初审人员在<产品手册>上登记注册产品;否则,应退还全部资料并填写<注册退证单>向企业申明退单理由。
C、对敏感产品的审核,需要申报企业进一步提供产品的主要进口部件的价值和产品的出厂价值证明进行审核;并依照实际情况,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采用或按其型号注册,或按其技术指数逐一注册等方法进行严格的产品注册备案控制,同时在<产品手册>中注明。例如:型号D-1223 DVD机(注:不带液晶显示屏)、21寸显像管彩电,128兆MP3、300万像素数码相机等。企业申报敏感产品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时需携带<产品手册>,以备签证抽查。
(3)审批
A、初审合格的注册资料,由科长审批;敏感产品的注册申请,初审合格后,经科长出具复核意见交处领导审批。
B、敏感产品的审批时间为二个工作日,非敏感产品的审批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4、收费、发证
已审核经过予以注册的申报企业,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并编号,同时向注册企业发放<注册登记表(证)>及<产品手册>。
5、申报员管理
已注册的申报企业,可同时填报<产地证手签人员授权书>,其法人代表可授权一至三名申报员代表该企业办理产地证申报业务。申报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已备案后方可从事原产地证申办业务。
6、存档
注册资料需长期存档;企业注销后档案仍需保留三年以备查询。
(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柜架协议>、<亚太贸易协定>(又称<泛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及其它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注册
1、已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企业需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注册的可直接申请并注册。
2、未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企业需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注册的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办理。
(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
1、企业办理普惠制或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注册时,可同时完成一般原产地证注册,无需另外申请。
2、企业单独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注册可在网上()申报或柜台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及中英文对照章办理相关手续。
三、年审
1、企业注册后每年须按规定办理年审。企业年审到期时,其注册号由电脑自动封号。连续3年未年审的企业将被取消注册资格。
2、企业办理年审时,可在网上()申报或柜台申请,申请受理后可根据反馈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3、生产企业的年审分敏感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审与非敏感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审,年审的审批程序与注册的审批程序相同。
(1)对敏感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年审,每年须进行一次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后,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申报手册>和某些主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及相关证明。部分申报产品的核心部件还须进行追踪调查。
(2)对非敏感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后,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实地调查企业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申报手册>和某些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及相关证明。
4、对原注册的产品因已停产或未能提供最新的原材料、零部件国产证明的,年审时将予以注销。
5、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在<产品申报手册>上加盖年度已年审章并解封注册号。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退还全部资料并填写<退证单>向企业申明退单理由。
6、一般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无需年审。
四、加签产品(新产品注册)
1、生产企业新产品注册,可先在网上(hppt://)申报或柜台申请,申请受理后可根据反馈信息进行产品注册。
2、生产企业新产品注册,可分为敏感产品与非敏感产品注册。
(1)敏感产品的加签须经实地调查后方可办理。企业出具<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申报手册>、样品和某些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及<海关出口备案合同>等相关证明,部分申报产品的核心部件还须进行追踪调查。
(2)非敏感产品的加签,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申报手册>、样品和某些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及<海关出口备案合同>等相关证明,
3、新产品注册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加签,并在<产品申报手册>上登记。对新产品注册不合格的,退还全部资料并填写<退证单>向企业申明退单理由。
五、变更、注销
1、企业注册后,如迁址、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改变企业性质等,则应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可在网上()申报或柜台申请,申请受理后可根据反馈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变更注册资料需重新填制<注册登记表>,并提供以下已变更的资料:营业执照、协议书、进出口经营权批文、中英文印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局信息变更批文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企业搬迁还应履行实地调查手续。
4、企业转型应注销原注册号,登记新注册编号,原注册档案保留。
5、企业凭注销申请及有效文件可注销原产地证注册登记。
六、 贸易公司注册和年审
1、贸易公司注册和年审,可先网上()申报或当面申请,申请受理后可根据反馈信息办理有关手续.
2、贸易公司注册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出口经营权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签署证书中英文对照印章;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贸易公司注册勿需实地调查,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按规定不受理贸易公司办理敏感产品的注册和签证。
4、贸易公司的年审应提供上述注册资料的第2、3、5及第6项资料。
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
为加强和规范普惠制原产地实地调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普惠制原产地调查的分类
普惠制原产地调查(以下简称原产地调查),可根据原产地调查的性质和签证产品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
1、根据调查的性质分类
根据调查的性质及调查所在的签证业务工作中的环节,原产地调查有下列三种:
(1)注册管理的实地调查
注册管理的实地调查包括注册调查和年审调查。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单位的合法性、产品的原料构成和原产地及其加工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注册调查是确定申请单位的出口产品能否符合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能否取得普惠制原产地证注册的重要步骤和依据。年审调查是对已注册企业能否取得普惠制原产地证申报资格的延续性管理。
(2)签证调查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单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对证书中”完全原产”的产品的真实性或对证书中含进口成份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等进行的签证调查(签证抽查),签证调查包括资料核查、实地调查、资料核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签证抽查,可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受理后签证前或证书审签过程中或证书签发后进行。
(3)国外退证查询调查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给惠国主管当局(如海关)的退证查询后,按照来函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涉及产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结构情况及加工工序等进行核查,称为国外退证查询调查或给惠国查询调查。
2、根据签证产品的情况分类
根据给惠国对签证产品原产地标准规定的宽严程度,国外退证查询情况,产品的敏感程度,其原料、零部件在国内的生产加工能力等情况,对签证产品实施实地调查。
(1) 对敏感产品的实地调查需加大抽查力度。除注册、
年审实地调查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随机抽查和签证抽查。
(2)非敏感产品的实地调查主要是注册、年审实地调查。
二、原产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1、实地调查工作人员由注册科统一安排,并由产地证处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实地调查工作人员由两名产地证处工作人员或产地证处与分支局各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敏感产品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有科级以上调查人员参与。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与企业人员会合。
2、注册管理的实地调查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后由注册科统一安排实地调查工作人员。
3、签证抽查和国外退证查询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签证调查和国外退证查询调查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统一由注册科安排实地调查工作人员。
三、原产地调查的工作程序
1、注册管理的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在实地调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工厂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料、零部件的构成及其获得原产地资格应具备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了解。
(2)实地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应对受查企业的营业执照、批文、协议书、主要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国产证明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同时确定该企业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资格申请产地证的企业范围,实地调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等。
(3)实地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应对企业申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来源、加工工序、生产设备及其用途和数量、申报产品的销售方向进行全面了解,对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序是否齐全、进口原料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产品本身及内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是否印有中国以外制造或印刷字样进行调查。
(4)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完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调查记录>,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交给申请人作为办理申请注册、年审等手续的凭证。
(5)如由于受查企业设备未安装完毕或未投产,或由于企业负责人不在场等原因造成调查人员不能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企业情况,无法完成调查记录时,调查人员可责成企业重新预约查厂。
2、签证抽查实地调查和国外退证查询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工作人员按<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和<原产地证国外退证查询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2)根据签证抽查与国外退证查询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调查。
四、实地调查应注意的事项
1、填写”原材料来源情况栏”时,应调查产品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地、来源方式,并审核单证原件。原则上表格不能留空,特殊情况应在”其它”栏说明。
2、”申报产品”栏只需填写实地调查现场正在生产的产品,另在备注栏里写明工厂是否具备生产手册上其它产品的生产能力,并要求工厂按手册上所申报的产品提供相应的国产证明。
3、调查人员一般依照欧盟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或根据企业产品的销售国别的原产地标准为企业作出指导性的建议和说明。在调查记录上明确企业办理原产地业务需要提供的某些主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证明。
4、在下列情况下,被调查企业办理产地证业务还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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