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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关于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659826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5.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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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年关于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调研报告 XX年关于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调研报告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并将其作为打响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第一枪”,足以说明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发放对于当事人与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截止至今年第一季度未发还的执行案件暂存款数据为基础,对未发还的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基本情况、未发还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规范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一、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XX年第一季度,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显示,明确为执行案件的未处理暂存款共有4063笔,涉及金额共计亿元。有以下特点:

2、1.小金额执行案件暂存款笔数占比近半,总金额所占比例很低。在4063笔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中,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共有2025笔,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笔数的%,但涉及金额仅为万元,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金额比例仅为%;其中有281笔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下。 2.大金额执行案件暂存款以拍卖价款为主,笔数占比较少。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共有41笔,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占所有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总金额的%;其中共有30笔拍卖所得价款,涉及金额万元。 3.款项与执行案件信息不一一对应。在所有未处理案件暂存款中,涉及案件数量为3091件,其中共有972笔执行案件暂存款系

3、案号重复;也有一笔案件暂存款的处理涉及多个案件的情形。 4.未处理时间跨度大,清理难度高。在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中,未处理期限从不满十五天到超过五年以上,时间跨度较大,特别是其中2140笔未处理期限超过一年的执行案件暂存款,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因信息变更与人员流动,清理难度高。 二、未处理执行案件暂存款原因 1.法院自身对执行案款暂存款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执行实践中,部分案件承办人因为结案压力大,往往在案款到账后即办理报结手续,发还案款的态度不积极,导致部分案件暂存款不合理宕账。同时也存在着原承办人退休或调离执行岗位,未做好执行案件暂存款处理的交接,致案款未能及时发还的情形。 2.当事人自身原因未

4、能及时发还。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发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单笔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要求集中领取(此种情形多集中在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案件),或是金额较小,法院多次通知不领取。二是当事人无法通知。主要包括因案件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住地或联系方式变更、刑事案件受害人无联系方式、应返还被执行人的剩余拍卖所得价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三种情形。三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领款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死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而权利继受人暂未提供合法领款手续。 3.法定事由不能发还。执行案件暂存款发放涉及其他案件,因其他案件进程差异、被另案财产保全或执行冻结、案件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未履行

5、以及执行听证程序等法定事由不能发还致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发放。 4.因案款信息缺失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当事人自行通过银行或网络银行等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情形日益增多,案款信息缺失,使得相关案件信息难以确认,导致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处理。 三、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的建议 1.严格管理制度。应多措并举,改变案件承办人“重案件执行,轻代管款发放”的思维模式:一是完善执行案件暂存款管理制度。明确所有执行案件暂存款无法定事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完毕,未及时处理的案件不得报结,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发还的应写明原因。二是开展定期清理、考核工作。法院应对执行案件暂存款进行定期梳理、全面清理,同时把执行案件暂存

6、款作为执行案件考核的重要内容,邀请监察部门介入,强化对执行案件暂存款发还的监督。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杜绝因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导致的案件暂存款无法及时发还。 2.提升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案件款项到账后,相关系统即自动向当事人发送信息或其可以自行查询其案件到账情况,如此既便于其及时领取,也可以督促承办人及时发还。同时系统对于缺乏关键信息且来源不明的案款自动拒收。 3.建立预防机制。首先,最大限度地发挥银行转账方式在执行案件暂存款发还程序中的作用,探索在立案阶段为当事人执行案件暂存款办理申请银行转账发还的相关手续。其次,在执行立案环节或执行过程中,制作执行案件暂存款的缴款说明告知缴款义务人的付款方式和注意事项,预防信息不全造成执行案件暂存款处理延误。最后,完善执行案件暂存款的财物系统。对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相关款项,缺乏案号或当事人等关键信息的,案款系统直接拒收或退款,防止案款长期宕账。 4.加强告知督促。针对通知不来领取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其他抵押权人,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书面通知等多种渠道督促其及时领取或尽快启动权利主张程序,如其本人无法通知,通知其亲属,督促及时领取执行案件暂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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