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文本为框架文本,中标后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调整、细化为正式合同文本后再行签订。(20120202) 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代建单位:*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目 录一、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3二、 通用条件6三、 专用条件15四、 合同附录及附件22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附件 1、中标通知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全称):* 监理人(全称):
2、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监理人 负责 施工监理工作,并由*(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各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项目投资估算工程费:立项总投资额: 万元(大写: ),其中建安费用暂定约 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专用条件;3. 通用条件;4. 附录及附件,即:附录A 相关
3、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附录C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附件1 中标通知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6. 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本合同签订后,各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监理费与支付签约监理费(大写): ( 万元)。包括:1、监理费: 本项目监理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暂以本项目估算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暂定监理费。本工程估算工程费暂
4、定为 万元,监理费中标下浮率为 %,监理费合同价(中标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监理费用的结算计费基数为经财政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及需监理的各项服务结算价之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监理结算费,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总价-中标报价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100%,最终监理费以相关部门审核结果为准。2、相关服务费: 无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费: 无 。 (2)设计阶段服务费: 无 。(3)保修阶段服务费: 无 。(4)其他相关服务费: 无 。六、期限1. 监理期限:暂
5、定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竣工结算期及财务决算期结束止。 七、监理目标1、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建安造价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的结算价不得超过相应的合同价。3、进度目标:施工工期控制目标为 日历天。4、安全目标: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八、承诺1.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代建单位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广州市 。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副本拾捌份,各方各执肆份(其中两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
6、副本原件)。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委托人(盖章): 代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
7、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
8、.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由委托人、代建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代建单位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监理费额。1.1.13 “附加工作费”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
9、作,委托人、代建单位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代建单位或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代建单位、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代建单位、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
10、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
11、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代建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代建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代建单位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代建单位;(15)经代建单位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
13、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代建单位;(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代建单位。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
14、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各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代建单位书面报告,经代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代建单位。2
15、.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代建单位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其他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其他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协商解决。2.4.2 当其他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
16、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其他方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其他方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代建单位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代建单位。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代建单位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
17、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代建单位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代建单位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代建单位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代建单位,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代建单位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代建单位应在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代建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
18、料。3.3 提供工作条件代建单位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代建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代建单位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代建单位代表代建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代建单位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代建单位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代建单位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代建单位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19、3.6 答复代建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代建单位认可。3.7 支付委托人、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相应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当事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其他方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其他方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其他方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
20、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或代建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相应方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各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费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支付
21、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监理费支付的监理费包括正常工作监理费、附加工作费。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代建单位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
22、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代建单位。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费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费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各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监理费变化的,各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23、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其他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各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24、。非因监理人原因而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代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代建单位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代建单位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
25、同自通知到达其他方时解除。委托人、代建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监理费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建单位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代建单位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代建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支付至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起始之日,且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可在监理费中优先扣除。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2.1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
26、人、代建单位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代建单位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代建单位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应付监理费或委托人、代建单位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代建单位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代建单位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代建单位应承担通用条款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
27、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代建单位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费。7. 争议解决7.1协商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各方不能在14天内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各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代建单位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代建单位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代建单位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
28、费用,由委托人、代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代建单位书面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代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代建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监理费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各方不得泄露其他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
29、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相应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除通用条件规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实施管理单位。(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30、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代建单位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本合同其他主体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各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各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代建单位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
31、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各方签
32、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通用条件;(6)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7)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本合同附录及附件;(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前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
33、及协调代建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监理人须服从代建单位及委托人的管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监理范围约定的工作内容外,还须完成以下投资控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中):(1)复核中标人预算及结算,并提出详细的造价分析报告;(2)审核设计变更的造价;(3)审核工程签证的造价;(4)审核总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进度款;(5)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签证台账、计量支付台账、材料品牌台账等;2.1.3监理架构及驻场的规定: (1)总监理工程师1名,要求: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监
34、理人。(2)总监代表1名,要求: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监理人。(3)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套要求:市政公用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给排水工程专业监理员1名、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1名。各专业人员不能重复,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市政施工、土建施工、机电安装等)人员投入,但各阶段驻场人员不得少于4名,代建单位可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增加驻场专业人员数量。同时须安排其中2名监理员配合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及其他工作事项。备注:从项目
35、施工进场(含前期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完成,上述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5天驻场服务,总监代表施工期间必须驻场服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各专业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驻场服务。代建单位对其进行工作考勤,每月工作周期少于20天的,则按照专用条款4.1.1中规定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自行解决吃、住等问题,并应遵守委托人、代建单位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监理人驻场监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代建单位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勤由代建单位负责。监理人驻场监理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与其他工作。2)监理人驻场监理人员的
36、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代建单位审核,监理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监理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3)监理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代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2.1.4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 款的调整和核实,变更工程预算价的审核,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
37、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5)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6)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7)代建单位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8)委托人、代建单位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
38、2)委托人、代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3)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5)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6)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与监理人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7)其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无 。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
39、均需与代建单位共同商定,报代建单位书面批准。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承包合同要求。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要求、时间和份数:监理工程师每天需向代建单位简报当天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施工人员及材料投入情况,每天 份;每月30日前提交监理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份。2.7 使用代建单位的财产 附录B中由代建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代建单位。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代建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3.代建单位义务 3.4 代建单位代表代建单位代表
40、为: 。3.6 答复代建单位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1) 监理人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工作的,每项次罚款贰仟元。(2)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由于违约行为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的第十九条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3)未经同意更换总监理,每次罚款10000元。(4)未按投标承诺派现场监理,罚款500元/人天。(5) 监理人在工作中发生超越合同规定权限审批的行为,每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同时该监理人员
41、将被替换。(6) 监理人如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时的承诺执行,月住施工现场少于24天,则每次扣除监理报酬2万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7) 监理人不得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每次扣除监理报酬20000元,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8) 监理人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充分运用合同文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应罚而未罚,或处罚不力,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发现同一标段同类问题向监理人作一次提醒后,第二次发现监理人该罚而未罚或执罚不力,则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3000元到20000元。(9) 由于监理人粗心、过失或监理人的其它原因
42、使工程量变更计算、签认错误且导致工程单项合同价往增加方向出现较大的偏差,上报发包人之结算单项合价或结算总价与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结果相比,若偏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须按每项偏差总额的20%扣除监理报酬(扣除的监理报酬不大于10万元):1)、单项结算价偏差超过20%或金额大于10万元;2)整个标段结算价偏差大于10%。(10) 所有因违约而扣除的金额累计不超过监理报酬合同价。(11) 监理人每月须分别将工程的当月及累计扣除金额和变更金额列表上报发包人。(12) 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水利部门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按本条 (1)至(7)款处理。(13) 发包人有权将以上情况通报监理人的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如果发现上述(5)、(6)、(7)条中所述事件出现共3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监理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保留诉讼的权力。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长,监理服务期限顺延,并视为监理人违约。5. 支付 5.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监理费5.2.1 监理费 5.2.1.1 监理费的首付款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后,委托人、代建单位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签约监理费合同价的20%)作为首付款,小计 万元(人民币 元);首付款作为监理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