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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财〔2014〕14号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九届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天大校财〔201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2.天津大学会议预算表
3.天津大学会议签到表
天津大学
2014年11月13日
(联系人:高 波;联系电话:27404873)
附件1
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依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所涉及各类资金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并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承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承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办法》和《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大学的实际情况,我校举办、承办的会议均属于三类或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由我校自行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第七条 依据《细则》相关规定,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各单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应纳入部门预算,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九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财务处。对尚未列入部门预算、又必须召开的会议,按月集中追加会议计划。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编制会议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2),需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二条 会议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
经费来源
会议预算总金额
审批程序
会议管理办法使用条件
备注
学院审批
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校级领导审批
各类经费(除自筹、代管经费外)
5万以下
√
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需在计划管理科备案
5万-10万(含5万)
√
√
10万以上(含10万)
√
√
√
学院自筹代管经费
10万以下
√
适用本管理办法
10万以上(含10万)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使用范围: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等;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第十五条 根据《办法》和《细则》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三、四类会议定额控制标准为:住宿费240元/天/人,伙食费130元/天/人,其他费用80元/天/人,合计450元/天/人。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分项标准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与就餐地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住宿费及餐费发票。
(四)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等。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五)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领取时须附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和签字,不得代签代领。专家咨询费及工作人员补助必须入本人银行卡结算。
(六)各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工作人员会议期间补助开支标准为100元/天/人。
(七)对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票据日期应在会议期间。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会议预算表及审批文件(格式见附件2);
(二)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三)参会人员签到表(格式见附件3);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会议中心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其所举办、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会议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会议,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天大校财〔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天津大学会议预算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数
总数 人(其中:国内代表: 人;外籍代表: 人;工作人员: 人)
会议支出卡号
会议内容
会议收入预算
收入项目
项目经费卡号
金额
备注
会务费收入
每人 元
科研经费
财政专项拨款
上级部门拨款
学校预算经费
其他
合计
会议支出预算
支出项目
预算金额
实际支出金额(财务处填写)
专家咨询费(含讲课及评审费)
工作人员补助
会
议
费
住宿费
伙食费(含食品等)
其
他
费
用
交通费
办公用品(含资料费、印刷等)
会议室使用费
其他
合计
经费负责人及学院意见:
经费主管部门意见:
校级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说明:1.会议借款和报销应按会议预算执行,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2.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标准参照《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3.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参照《天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附件3
天津大学会议签到表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联系方式
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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