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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网络运行维护规程-公共分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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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运行维护规程 公 共 分 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界面 4 第一节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4 第二节 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专业、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4 第三节 专业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5 第三章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基本制度 8 第一节 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二节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9 第三节 包机责任制 10 第四节 维护作业计划制度 11 第五节 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资料管理制度 11 第六节 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管理制度 13 第七节 重要通信保障和通信应急预案制度 14 第八节 故障处理及上报制度 15 第九节 网络运维成本管理制度 16 第十节 网络设备互联互通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节 保密管理制度 18 第四章 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18 第一节 网络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18 第二节 网络设备入网、工程随工和验收 19 第三节 维保服务的管理 20 第四节 代维服务的管理 21 第五节 通用配套设备的维护管理 21 第六节 客户端设备的维护管理 22 第五章 网络资源管理 22 第一节 网络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22 第二节 网络资源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23 第三节 传输网通路及业务网中继电路组织原则 23 第四节 集团客户电路组织原则 25 第五节 本地网资源管理 26 第六节 网络资源数据管理要求 27 第六章 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 28 第一节 软件版本升级及重要数据修改管理 28 第二节 网络割接管理 29 第七章 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 第二节 网管系统要求 30 第三节 网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31 第八章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质量管理 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 第二节 质量统计与分析 32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查 34 第四节 质量考核评定 35 第九章 网络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36 第一节 帐号、密码、操作权限的管理 36 第二节 网络设备的防病毒管理 39 附录1:规范说明 40 附录2:原始记录、表格及报表 41 附表1:值班日志表 41 附表2:设备机历簿 42 附表3:包机月小结记录表 51 附表4:设备故障月报表 52 附表5:故障处理记录表 53 附表6:硬件更换记录表 54 附表7:年度作业计划表 55 附表8:月度作业计划表 56 附表9:数据备份记录表 57 附表10:软件版本/补丁记录表 58 附表11:重要数据修改及重要命令使用记录表 59 附表12:网管操作记录表 60 附表13:集中网管监控告警记录表 61 附表14:质量分析会记录表 62 附表15:设备维护质量检查记录 63 附表16:网络设备授权表/权限复核表 64 附表17:网络设备帐号、权限申请/变更表 65 附表18:网络设备帐号密码更新确认表 66 附表19:网络设备远程接入登记表 67 附表20:简要书面报告 68 附录3:网络局数据修改操作流程 69 附录4:网络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打补丁操作流程 7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通信网络设备维护管理及客户网络服务,确保通信网络运行质量、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网络设备资源使用效率、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优质的服务,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业务规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联通”,中国联通各级机构分别简称为“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运行的各类通信网络设备、网络管理系统及其配套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网络设备”),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等。 1. 各类网络设备在工程初验合格后,其运行维护开始执行本规程。 2. 接入中国联通公用网的专用网络、用户小交换机等适用本规程。 3. 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为其它单位代为维护的网络设备(以下简称“对外代维”),如代维协议无其它特殊规定,其运行维护参照本规程。 4. 中国联通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维护的网络设备(以下简称“委外代维”或“维护外包”),相关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与代维单位签订代维合同。 第3条 本规程是中国联通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各级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单位(以下各单位分别称为“运维管理部门”、“网管生产部门”、“现场维护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规程的实施细则。 第4条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 1. 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机房环境条件符合标准。 2. 迅速、准确排除各种网络设备故障,缩短故障历时。 3. 在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使用运行维护成本。 4.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调整网络设备配置,提高网络设备的利用率。 5. 建立业务响应机制,制订并落实等级维护和服务保障制度,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 6. 实现网络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文档的规范管理。 7. 采用新技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运维支撑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5条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熟练掌握网络设备情况,严格执行规程等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做好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6条 本规程为中国联通内部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运行维护技术指标不等同于网络设备的生产指标、工程设计及验收指标。 第7条 本规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集团公司。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界面 第一节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第9条 中国联通运行维护组织体系的设置应适应经营工作要求,转变网络运维观念,满足“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发展需要。 第10条 中国联通各级维护机构应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开展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生产工作。 第11条 各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整体管理模式设立省内各级、各类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生产机构和岗位,并合理配备网络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确保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1. 各级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生产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部门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工作。 2. 各岗位的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生产人员应按照人力资源部门岗位说明书的规定及上级领导的要求,认真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开展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节 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专业、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12条 各级网络运维部门应按照全程全网的要求,遵循“区域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开展运维工作。 第13条 在业务/网络测试与开通、故障处理等生产操作过程中,集团/各省/专业/部门负责集团/本省/专业/部门所属网络设备的生产操作。 第14条  对于跨省/地市的网络层面的生产操作,应由上级网管生产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地市承担生产操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对于跨省/地市的业务层面的生产操作,由上级业务响应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地市承担组织、协调职责。 第15条  对于跨专业/部门的生产操作,应按照面向业务、快速满足客户需求的原则,由靠近客户端的专业及业务操作需求部门发起,其他相关专业/部门配合完成: 1. 按照业务网、承载网、基础设施的先后顺序,由排列在前的专业负责生产操作的发起、组织、跟踪、协调。基础设施包括线路和动力与环境专业。 2. 对于跨长途(含国际)、本地、接入的生产操作,由业务操作需求部门负责发起、组织、跟踪、协调。 第16条 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移动核心网(电路域、分组域、信令网和智能网)、移动无线网(基站和基站控制器)以及为移动网单独提供服务的相关设备(如机房、基站、铁塔、空调、电源及各类相关网管、监控系统等)的运行维护,为主体公司应急通信提供移动专业支撑。主体公司负责传输网以及其它固网全网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节 专业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第17条 动力专业与其它专业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动力机房根据用电标准向其它专业机房供电,专业机房若有特殊要求,应由动力维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 各专业机房应合理使用电能,需要增减(交流、直流、UPS电源)负荷时必须经相应的动力设备维护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动力机房至各专业机房配电设备第一受电端子间的电力线(含第一受电端子)由动力专业维护,该端子以后部分由相应专业负责维护;对于分散供电系统,应按电源系统的组成方式划分维护责任,动力专业负责到电源供电端子(含供电端子)。 4. 分散在各专业机房内的空调设备的维护由动力设备维护部门负责,非专业维护人员未经允许不准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动力设备维护部门。动力设备维护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5.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的维护由动力设备维护部门负责。 第18条 线路专业与其它专业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电缆传输以进入机房第一个配线架端子为界,配线架和端子及端子以内归设备维护部门维护,端子以外归线路专业维护;光缆传输以进入机房第一个光配线架第一个活动连接器为界,光配线架和活动连接器及活动连接器以内归设备维护部门维护,活动连接器以外归线路专业维护。 2. 对于无线市话,以基站控制器和基站接入端口为界,基站控制器至基站接入端口间的市话光电缆由线路专业维护;基站控制器设备和基站由无线市话专业维护。 第19条 传输专业与其它专业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传输与交换、数据、IP专业之间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传输专业负责传输机房内DDF/ODF(含外侧端子)至传输设备的维护,交换、数据、IP专业负责本专业机房内DDF/ODF(含外侧端子)至本专业设备的维护。 (2) 各专业负责详细记录本专业机房内DDF/ODF使用情况,确保标识清楚准确。 (3) 对涉及交换、数据、IP机房与传输机房之间联络电/光缆的工程验收、资源管理、需求申报等由交换、数据、IP专业负责。 (4) 对于交换、数据、IP机房与传输机房之间联络电/光缆的业务开通及故障处理,由交换、数据、IP专业发起,传输专业配合。 2. 传输与无线市话专业之间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无线市话网使用内置传输时,以ODF为界,ODF及ODF内侧端子至无线市话网设备归无线市话专业维护,ODF外侧端子至传输设备归传输专业维护;无线市话网使用外置传输时,以传输机房的DDF为界,DDF及DDF外侧端子(至无线市话侧,含端子)至传输设备归传输专业维护,DDF外侧端子至无线市话网设备归无线市话专业维护。 第20条 IP承载网与其它专业网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IP承载网与软交换业务网之间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以IP承载网PE设备出口为界,PE设备(含)内侧设备归IP专业维护, PE外侧设备归交换专业维护。 2. IP承载网与增值业务平台之间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以IP承载网PE设备出口为界,PE设备(含)内侧设备归IP专业维护, PE外侧设备归增值业务平台维护部门维护。 第21条 增值业务平台与基础网络之间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以基础网络接入设备的端口为界,基础网络设备及其接入设备归基础网络各专业维护,增值业务平台及增值业务平台至接入设备电缆归增值业务平台维护部门维护。 第22条 移动网络公司与主体公司的运行维护责任界面。 1. 移动通信网局房与动力环境设备:以移动通信网局房配电设备为界,动力机房至移动通信网局房配电设备第一受电端子间的电力线(含第一受电端子)由主体公司负责维护,该端子以后部分由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维护。 2. 移动通信网络局房设备与传输网:以移动通信网局房设备的DDF/ODF为界,DDF/ODF外侧由主体公司负责维护,DDF/ODF(含)内侧由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维护。对DDF/ODF之间的联络电 / 光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护单位。 3. 移动通信网络基站设备与传输网:以移动通信网基站设备侧DDF/ODF为界,DDF/ODF外侧设备由主体公司负责维护,DDF/ODF(含)内侧设备由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维护。 4. 移动通信网与IP承载网:以移动通信网CE设备出口为界面, CE外侧设备由主体公司负责维护,CE设备(含)内侧设备由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维护。 5. GPRS网络与互联网:以GPRS网接口设备(Gi)为界面,接口设备外侧设备由主体公司负责维护,接口设备(含)内侧设备由移动网络公司负责维护。 第23条 租用其它运营商的网络资源或向其它运营商出租网络资源时,应遵照与其签署的租用或出租协议划分维护责任,并应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网络设备运行维护基本制度 第一节 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24条 设备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所管理的机房时,需佩戴出入证。 第25条 外部人员出入机房必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凡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履行入室登记手续并由相关人员陪同。 第26条 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须遵守机房相关管理规定,在机房现场不得随意操作维护终端及运行设备,不得随意翻阅机房资料及拍照、录像。 第27条 机房维护人员和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28条 在维护、测试、搬运、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通信事故。 第29条 各机房应设置兼职安全员,并明确各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30条 机房内严禁堆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出入机房及机房楼层间的光(电)缆槽道和竖井要按防火要求封堵隔离。严禁在机房内大面积使用化学溶剂。 第31条 要加强油机房和储油间的安全管理,油机房和储油间应分开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的油机工作用油量。 第32条 机房内应按照要求配备防毒面具和灭火器,各种灭火设备定位摆放,定期对防火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机房内非特殊需要,严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动用明火,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33条 综合值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综合值守能力。综合值守人员及门卫必须接受防火培训。 第34条 机房内应有紧急故障处理及火灾紧急疏散流程图,以及相关联系电话等,且资料齐全。维护人员应理解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图内容,并且按照规定执行。 第35条 机房内应具备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对外正常联系。 第36条 无人值守的机房要全封闭,保持机房防尘。 第37条 无人值守机房应有配套的环境监控设备,如出现环境监控告警应及时解决。对于不具备监控条件且规模较小的局站,应缩短巡视周期,主要设备应具备遥信功能。 第38条 定期对无人值守机房进行巡查。在洪水、冰凌、台风、雷雨、严寒等情况下,应加大巡视强度,以确保机房室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保证机房设备正常运行。 第39条 机房施工管理要求: 1. 施工单位在机房开工前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并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施工单,履行入室登记手续并由专人随工陪同。随工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并承担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在机房开工前,必须出示有关施工内容文档或设计文本,同时需就施工内容与随工人员进行说明,使随工人员了解有关工程情况,工程进度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反馈有关施工进度,对计划调整的部分,需及时说明,并通知随工人员,必要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3. 施工单位在机房在施工前应布置防护设施,防止影响在用通信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只能在与施工工作相关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区域,不得擅自动用机房设施。 4. 对涉及在运行设备的施工工作,必须有机房维护人员在场,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节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40条 值班制度。 1. 集中监控中心及不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机房(局站)实行值班制度,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机房可实行少人或无人值守,并加强对无人值守机房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 2. 集中监控中心应实行7X24小时值班制。 3.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完成相关作业计划、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规定的记录文档,按规定进行交接班,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4. 未经上岗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 5. 保持生产现场整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6. 遵守故障处理规定,发现异常时应准确、迅速处理,并立即上报,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故障处理工作、拖延故障处理时间;严禁任意关闭告警信号和删除告警。 7. 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8. 当有两人以上同时值班时,应指定一人为值班长,负责值班期间的全面工作。 9. 不得人为切断和私人占用业务电话或用户电话。 第41条 交接班制度。 1. 交接班应认真、准时,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2. 交班人员应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填好值班日志表(附表1)。 3. 交接班人员应将交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并确认无误,双方在交接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4. 交班期间处理值班事宜的原则。交班前未处理完的故障/事故,应以交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协助共同处理,直至故障/事故消除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交班;交班过程中发生故障/事故,应以接班人员为主、交班人员协助共同处理,直至故障/事故消除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交班。 5. 因漏交或错交而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因漏接或错接而产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承担责任,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42条 交接班内容。 1. 上级指示、通知及有关单位联系事项。 2. 网络设备、环境设备的运行情况。 3. 业务处理、故障、调单、机线设备变动和未完成的工作。 4. 工具、仪表、资料是否齐全定位。 5. 尚待处理的问题。 第三节 包机责任制 第43条 网络设备维护原则上实行包机责任制,由各单位安排指定的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44条 包机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 认真填写设备机历簿(附表2),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认真维护设备,完成作业计划,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检修和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2. 分析运行记录,掌握设备状态,每月填写包机月小结记录表(附表3)和设备故障月报表(附表4)。 3. 学习业务技术,了解设备工作原理及主要技术参数,掌握所包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的关系。 4. 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附表5)和硬件更换记录表(附表6)。 5. 妥善保管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不得损坏和丢失。 第四节 维护作业计划制度 第45条 各级运维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网络设备维护测试项目和周期,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月度作业计划,填写年度作业计划表(附表7)和月度作业计划表(附表8)。年度、月度作业计划内容及执行周期均需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第46条 各级运维人员应根据规程、指标、操作手册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严格按照维护周期执行各项维护作业,维护作业计划所列项目和周期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47条 运维人员在完成作业计划后,应记录完成情况和预检前后的数据,检修记录应记入设备检修管理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汇总,留档保存。 第五节 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资料管理制度 第48条 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1. 技术档案资料应专人保管,专柜集中存放,并定期整理,保持资料完整,防止失散造成失密、泄密。 2. 技术档案资料不得任意抽取涂改。设备更改后相关资料要做相应的更改,实现资料与实物相符。设备调动时,图纸说明资料等应随机转移,原单位不得保留。 3. 各类技术档案资料随设备保存,设备退网或报废时方可销毁。 第49条 原始记录资料的管理。 1. 各类报表、质量分析表应按年分月整理成册,保管期限三年。 2. 定期的测试记录、系统告警记录、值班记录等各项原始记录保存期一年。 3. 重大故障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50条 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1. 设备及仪器仪表、工器具维护使用手册类; 2. 人机命令手册类; 3. 网络图类、中继方式图类; 4. 故障处理流程图类; 5. 机房平面图类; 6. 机房内部设备连接、管线连接系统图类; 7. 系统数据、配置数据、用户数据类; 8. 用户资料类; 9. 应急预案类; 10. 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类及软件框图类; 11. 工程设计、安装、调测、开通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资料类; 12. 规章制度类; 13. 电路和通路组织图、光纤序号、电路槽路、告警信息对照表、网元地址与实际开放对照表、公务电话号码、DDF架和设备的标签; 14. 网络设备变更(割接、升版等)的实施方案、测试记录类; 15. 其它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51条 原始记录资料包括: 1. 值班日志表(附表1); 2. 设备机历簿(附表2); 3. 包机月小结记录(附表3); 4. 设备故障月报表(附表4); 5. 故障处理记录表(附表5); 6. 硬件更换记录表(附表6); 7. 年度作业计划表(附表7); 8. 月度作业计划表(附表8); 9. 数据备份记录表(附表9); 10. 软件版本/补丁记录表(附表10); 11. 重要数据修改及重要命令使用记录表(附表11) 12. 网管操作记录表(附表12); 13. 集中网管监控告警记录表(附表13); 14. 质量分析会记录表(附表14); 15. 设备维护质量检查记录(附表15); 16. 网络设备授权表/权限复核表(附表16); 17. 网络设备帐号、权限申请/变更表(附表17); 18. 网络设备帐号密码更新确认表(附表18); 19. 网络设备远程接入登记表(附表19); 20. 各专业测试记录表; 21. 配线资料、电路资料。 第六节 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52条 各级运维部门应按照“集中采购、集中管理、分级存放”的原则开展对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管理工作。各省级分公司应对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统一管理,实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53条 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借用与归还应办理相应手续,并应对性能做必要的交接检查。 第54条 备品备件贮备的种类、数量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 足以保证网络畅通,确保取用及时快速; 2. 备品备件的成本; 3. 备品备件的易损性。 第55条 建立备品备件的使用登记(含返修记录),定期核对备品备件的数量。原则上备品备件应按照相应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测试。在网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时,应同时对备品备件进行相应升级。 第56条 委托代维设备,在代维方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有关保管及使用按代维协议规定执行。 第57条 仪器仪表应按期在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检验,并建立登记簿记录故障及维修情况,未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第58条 应对运维人员进行必要的仪器仪表操作培训,运维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仪器仪表操作,并应按照仪器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第59条 仪器仪表的计量结果、故障与维修情况及所属附件和说明书均应予以登记。 第60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抢险用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和材料的管理,确保完好、可用。 第七节 重要通信保障和通信应急预案制度 第61条 重要通信保障(以下简称“重保”)指运维部门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基于现有网络条件,针对党、政、军等重要单位所采取的以保证网络运行质量和提高网络服务质量为目标的通信保障服务,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国际、国内大型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全国各地视察,外国元首、政要来访,重大国务活动、大型社会活动以及国内专用局等重要单位的电视电话会议等通信保障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 各级运维部门应划分责任、明确任务,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 2. 组织制订重保方案,建立多手段、多层次的保障机制,提高通信安全程度。重保方案应包括重保内容、故障处理原则、流程、应急预案、重保工作小组等。 3. 开展对重保电路资料的整理、核查,完成电路标识、预检预修以及仪表、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 4. 必要时可临时成立保障指挥小组,实施7X24小时实时网络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人员保证联络方式畅通。 5. 重保期间禁止一切与重保电路和设施有关的工程施工、割接、数据修改等工作;严格控制机房外来人员的进入,加强通信机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线路的巡查。 6. 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保障模式、方法。 第62条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适用于特大通信事故及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通信保障、通信恢复工作等。 1. 集团公司根据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制订中国联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发布实施。 2. 各省级分公司应认真贯彻中国联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省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应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 各级运维部门应及时评估、修订各类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并做好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各类通信系统保障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及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节 故障处理及上报制度 第63条 网络故障根据影响范围一般分为重大故障、严重故障、一般故障,具体故障等级划分按照各专业规定执行。 第64条 故障处理的总原则是“先抢通,后修复;先核心,后边缘;先本端,后对端;先网内,后网外,分故障等级进行处理”。当两个以上的故障同时发生时,对重大故障、影响重要大客户的故障等予以优先处理。 第65条 发生故障时,各级运维人员应遵循发现故障、确认故障、派单、处理、回单、确认修复和销障等流程,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及时处理。对于严重故障,应安排技术骨干前往处理;对于重大故障,相关单位领导应到现场指挥抢修。 第66条 故障申告时应使用全网统一命名的标称系统名称或电路编号进行申告。 第67条 为保证发生重大故障或业务中断时,业务能够迅速恢复,运维部门应制订应急抢通预案。预案内容应具备可操作性,并应根据网络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完善。 第68条 应树立全程全网的故障处理观念,建立故障逐级上报制度。各级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重大故障状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69条 发生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重大事故时,各级运维部门应按规定立即逐级口头上报至集团公司,6小时内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附表20:简要书面报告);故障处理结束后2日内提交包括故障现象、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整改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故障专题报告。 1. 一条或多条国际陆海光(电)缆中断事故。 2. 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断超过60分钟。 3. 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 4. 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60分钟。 5. 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6. 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7. 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 8. 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 9. 涉及网络安全、机房安全、设备安全等的重大事件及其它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故。 第70条 重大故障发生后,各省级分公司在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规定的要求,向当地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节 网络运维成本管理制度 第71条 网络运维成本指为确保通信网络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各种直接、间接成本与费用,属于主营业务成本范畴,不包括人工成本及折旧与摊销,不造成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网络运维成本分为网络维护成本和网络运行成本。 第72条 网络维护成本是指为了保证网络用固定资产网络设备、线路、OSS系统(各专业网管、故障单管理、网络调度、网络资源管理、网络分析等支撑系统)等的正常运行或网络优化调整而对外支付的修理费、维保费、代维费,以及从公司采购与物流管理部门领用消耗的维护耗材及低价值仪表、工器具等。 第73条 网络运行成本指为通信生产和网络运营而发生的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和相关业务费支出,包括通信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取暖动力费、频占费、码号资源费。 第74条 网络运维成本管理的原则是职责明确、过程可控、支撑市场、结构合理、科学量化,努力实现运维质量和运维成本的最佳平衡,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能,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75条 各级运维主管部门要协调各相关运维成本使用部门对运维成本整体预算进行专业化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运维成本预算分析、预警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过程监控,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第76条 网络运维成本管理执行计划、审批、实施、记录、复核、入账等流程。每项支出均应经过需求部门的申请、运维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被授权领导的审批签字和财务部门的复核及账务处理等控制环节。 第77条 各级运维部门、全体运维人员应树立节约意识,积极挖潜,推进各类降本增效措施的应用。 第十节 网络设备互联互通管理制度 第78条 各级运维管理和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网络互联的畅通。 第79条 对于互联对方的违反互联互通规定的行为,应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积极取证,按照规定程序向本公司互联互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协助互联互通管理部门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与互联对方进行交涉。在未取得互联互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中断通信的方式解决互联互通问题。 第80条 对于在我方管道、杆路、设备上发现未经我方同意敷设、连接的或不明来历的线路、设备,应立即向本公司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保护现场、做好取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中断通信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81条 在进行重大网络调整(含新建)、进行重大局数据修改或实施软件版本升级计划时,如涉及其它运营商的网络运行,应按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事先报告当地通信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运营商。 第82条 在保证网络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达成的协议,各级网络维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与其它运营商有关的局数据修改工作,并配合进行相关测试。 第十一节 保密管理制度 第83条 严格遵守通信纪律,保守通信秘密,严禁将有关通信设备、网络组织、电路开放、客户档案、客户在网使用信息等机密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机房,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企业机密。 第84条 应设专人管理各种涉及企业机密的图纸、文件等资料,履行使用登记手续。保密资料的范围包括: 1. 通信发展规划、总体布局、网络组织、基建、引进、财务计划、邮电资费调整方案、系统软件、局数据及用户数据。 2. 应急通信、机要通信、党政专用通信、边海防通信、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外国政府要员提供的通信手段和保障措施,为党、政、军重要部门特殊需要提供的邮电通信保障措施和通信密码。 3. 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电信科技成果。 4. 国家重要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85条 凡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履行入室登记手续并由相关人员陪同。外来人员在机房现场不得随意翻阅机房资料及拍照、录像。未经上级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与保密数据有关的文件、资料、磁带、磁盘、光盘等。 第86条 所有维护和管理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运维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87条 实施为用户保密的制度,严禁完整下载和截取用户的私人信息,严禁违反规定监听、监测用户个人通信内容。因工作需要进行监听时,监听时间不应超过三秒钟,监听人员不得随意泄露监听内容。 第四章 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一节 网络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88条 各级运维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网络设备,未经审批不得任意更改其电路、结构或拆用部件,确保网络设备完好。网络设备完好的标准如下: 1. 各类网络设备运行正常,技术指标、性能符合技术指标体系的相应要求; 2. 网络设备结构完整,部件、备品备件及备份软件和设备专用仪表、工具、附件等齐全有效; 3. 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设备相符。 第89条 各级运维部门是网络设备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使用、谁保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1. 本专业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维护,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 2. 研究制订挖潜革新改造办法和措施,分析本专业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3. 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 4. 负责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证据的收集,并出具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证明; 5. 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各项增减变动的专业审批手续; 6. 在固定资产变动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7. 及时更新网络设备固定资产数据库; 8. 保管本专业的固定资产卡片,确保卡、实相符; 9. 参加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90条 网络设备的更新、改造、调拨、报废等均应遵照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变动手续不齐全时,不得进行设备变动。 第91条 设备变动后,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及更新固定资产数据库,做到账、卡、实物三相符。 第二节 网络设备入网、工程随工和验收 第92条 各类网络设备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备入网许可证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入网测试后,方可接入中国联通公用通信网络。 第93条 运维部门应参加网络设备的选型、工程设计会审、工程随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 第94条 随工运维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 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应始终坚持工程设计预定的质量标准,分阶段监督施工任务的实施,并配合工程施工工作; 2. 有权制止违背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和不安全的操作,并可对不合格设备行使入网否决权; 3. 对工程中出现的与设计不符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部分,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取得结论后再行实施; 4. 了解工程施工内容,掌握施工进展情况; 5. 对在网运行设备扩容工程,随工人员应详细了解工程施工内容,密切跟踪施工进度,有权制止影响网络安全运行的操作。 第95条 随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必须经过运维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 1. 施工设计方案中涉及与现网连接的部分; 2. 施工单位对在网运行设备数据进行修改操作; 3. 施工过程中进行有可能影响网络运行安全的操作。 第96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局(站)的运维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在承载业务的机房和设备施工时,必须服从随工人员和机房值班人员的要求,确保通信安全。 第97条 运维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系统技术指标和其他质量条款逐条、逐项进行验收,验收测试应有工程随工人员评定意见。对于尚待解决的工程遗留问题,应划清责任界限,形成备忘录由工程施工方、监理方、随工人员和厂商的相关当事方主管共同签署,并限期解决;对逾期未能处理的工程遗留问题,维护使用部门必须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资料应登记汇编成册,妥善保管。 第98条 设备初验合格并经运维部门签字确认后,交付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为3至6个月。试运行期间,运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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