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20065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2、位承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坑周边的建筑物、构建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核实,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在双方见证下做好拍照、摄像和布设标记等,并做好纪录。对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委托有资质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建(构)筑物可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其勘察成果需满足基坑设计、施工的要求,勘察单位在基坑工程出现异常的情况时,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以上岩土工程设计的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工程
3、,必须具备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地质条件复杂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砂层的厚度累计超过3m者。周围环境复杂是指在基坑周边一倍坑深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周边要求严格控制变形的。第七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结构的基础形式,场地施工条件等进行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开挖、降水、环境保护、监测、变形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八条基坑支护结构应选择技术先进,变形小的结构。在城区范围内或地质复杂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一般限制使用土钉墙等变形大的支护结构。第九条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或深度不足5米但地
4、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者,基坑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一级岩土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由具有岩土、结构和基坑施工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且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第十一条专家或审查机构应基于基坑的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基坑设计进行审查,并做出由专家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查机构颁发的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评审专家或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设计文件文本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内容如下:(一)扉页、签字、盖章签字包括设计院的院长、总工、项目负责人、设计、校核、审
5、核人等,前面为打印名字,后面为本人签字。盖章包括设计单位出图章、建设方公章。(二)目录(三)批文市规划局关于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及三线图。(四)方案设计说明1、工程概况2、环境条件应说明基坑周边3倍坑深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情况。3、地质条件(包括土层参数的选取)4、基坑支护方案选型5、基坑支护各个断面结构计算6、有关施工工艺的说明7、工程概算(五)计算书应包括计算说明、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应明确采用的钻孔编号。(六)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宜采用A3图幅。1、平面布置图应表示出地质钻孔位置及编号、基坑周围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及其与基坑边的相互关系
6、。2、基坑周边管线图图中应明确表示基坑外3倍坑深范围内的管线与基坑边的距离、管线性质、大小、材质及埋深;基坑范围及基坑外3倍坑深范围内无管线的,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一份。3、剖面图应明确表示出所采用地质资料的钻孔编号、地质剖面图等。4、结构图(七)附件(附图)1、工程用地红线图应明确表示建筑物范围、基坑范围及其相互关系。2、总平面图应明确表示:(1)基坑边线范围,建筑物控制轴线;(2)主体工程0.00相当的绝对高程。3、本建设工程地下室底板平面图4、地下室剖面图(应注明板底绝对高程)5、基础平面图及与基坑周边相关的承台模板图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部分必须装订成A3文
7、本图册,大图可折成A3规格。每一部分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描述和表达。第(七)部分可不装订在文本里,但必须在文本里列出附件名称。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的不真实而引起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基坑设计进行修改,将修改的设计、专家意见、监理单位审核的意见和第十二条的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站存档。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第十二条的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站存档。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规定,
8、对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理。第十五条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施工条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规定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包括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和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控制措施;以及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市政管线和工程桩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应报监理单位审查。第十六条基坑施工前应办理有关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十七条基坑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已审定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第十八条在基坑开挖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
9、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基坑,不得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基坑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各分部竣工验收,做好竣工图,并将竣工图报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站存档。第二十条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坑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论证是否还符合使用条件,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对基坑进行回填。对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引起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基坑工程的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安全和周围环境进行全过程监测。并做好监测方案,对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测等有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处理方案。并同时报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站。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审查规定(中建200327号)同时作废。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技术管理通知中山市建设局办公室2006年12月26日印(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