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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管理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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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电管理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制度67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发电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制度(GHFD-12-06) 10月制度控制表版本编号签发日期下次复核日期编写人互审人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有否修订试行 10.25 .10版本编号签发日期下次复核日期编写人互审人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有否修订01 10.25 .12有此次修订内容: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增加3.4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5 执行程序机组大修、重大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可实行监理制,监理由发电公司委托,监理费用在年度费用计划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

2、2价费字479号执行。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委托的监理机构必须具有乙级资质及以上的监理单位。6职责部分去掉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职责。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职务:中电国华发电营运部发电设备管理高级主管职务:国华公司所属及控股发电公司生产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赵炎钧签字:目 录1 目的10492 适用范围1049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10494 专用术语定义10495 执行程序10506 职责10517 检查与评价10538 反馈1054附录 1054附录1 (GF- -0202) 1054附录2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061附录3 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3、 10711 目的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机组大修、重大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理工作。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3.1 建设部3.2 建设部GF- -0202(见附录1)3.3 建设部(GB50319- )3.4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3.5 工程项目子管理系统(GHFD-12)4 专用术语定义重大技改:与定义相同。重大修理:与定义相同。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及其工程合同,对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

4、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规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

5、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计量:是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6、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商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设备监造:是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是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经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临时延期批准:是当发生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延期批准:是当发生非承包

7、商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5 执行程序机组大修、重大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可实行监理制,监理由发电公司委托,监理费用从在年度工程概算费用计划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执行。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委托的监理机构必须具有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及以上的监理单位。5.1 委托申请5.1.1 委托监理申请与工程项目同时申报,按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5.1.2 当监理费达到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应履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签订监理合同,格式参照(见附录1)。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工程质

8、量、造价、进度及现场的安健环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5.2 委托授权5.2.1 实施监理前,委托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商。5.3 监理工作程序5.3.1 委托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与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经过监理单位进行。5.3

9、.2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5.3.3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单位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5.3.4 工程监理工作除应符合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5.3.5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5.3.6 编制工程监理规划。5.3.7 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监理细则。5.3.8 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5.3.9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5.3.10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6 职责6.1 发电公司、工程公司领导、合

10、同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6.1.1 确保设定了明确的全面工程范围。6.1.2 对监理服务进行分类。6.1.3 识别所提供服务的关键的安健环问题。6.1.4 建立程序及惯例使操作顺利实施。6.1.5 建立和维护内部计算机系统以记录承包商的履约情况。6.1.6 直接监管承包商及监理机构的活动。6.1.7 汇报承包商现场履约情况。6.1.8 汇报监理机构现场职责完成情况。6.1.9 执行承包商履约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发电部。6.1.10 熟悉影响程序运行的有关要求。6.1.11 执行程序中分配的任务。6.1.12 向系统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6.2 系统负责人6.2.1 保证本制度的留存。6.2.2 检查本制

11、度的有效性。6.2.3 监督执行各项已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进。6.3 制度执行人:由各分/子公司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担任。6.3.1 协助本制度的负责人留存本程序。6.3.2 收集对本程序有效性的反馈意见。6.3.3 监督本程序的有效性。6.3.4 将本程序与监造工作的不适应方面汇报给管理部门。6.3.5 按第7条要求定期进行捡查与评价。6.3.6 按第8条要求反馈改进本子系统的建议。6.4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6.4.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6.4.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6.4.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

12、查意见。6.4.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6.4.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4.6 审定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6.4.7 审核签署承包商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6.4.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6.4.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6.4.10 调解委托人与承包商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6.4.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6.4.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

13、商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6.4.13 主持整理提交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6.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6.5.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6.5.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6.5.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6.5.4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6.5.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5.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6.5.7 根据本专业监理

14、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6.5.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6.5.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6.5.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6.6 监理员6.6.1 检查承包商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6.6.2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6.6.3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商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

15、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6.6.4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6.5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7 检查与评价本制度的执行人将每年根据第5条所述,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检查项目包括:(1) 抽查50%机组大修、重大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的监理制度执行情况。(2) 各项完成了的工程的质量、造价和工期及现场安健环的控制和管理。检查/评价表部门名称: 年 月 日评 价 题 目评 价 内 容 评 价制度理解情况各级人员对制度是否理解是否。原因:关键安健环问题识别所提供服务的关键的安健环问题是否。原因:监理机构现场职责汇报监理机构现场职责完成情况是否。原因:存在问题及改

16、进建议存在问题:1.2.3.整改建议:1.2.3.评价意见:审核意见:审核人: 评价人: 检查人:8 反馈本制度的执行人定期把检查与评价的结果及改进本制度的建议反馈至制度负责人。反馈内容包括:(1) 本制度的可操作性。(2)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3) 本制度的效果。本制度随管理系统的年度检讨进行年度审查。本制度经修订后由执行人向有关管理人员提供修订版本。附录本制度有3个附录:附录1(GF- -0202);附录2监理工作实施细则;附录3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附录1(GF- -0202)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 与监理人 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17、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18、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

19、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

20、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

21、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22、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

23、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4、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

25、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

26、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

27、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28、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

29、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

30、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

31、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

32、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她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

33、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34、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

35、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报酬,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

36、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录2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1 监理规划1.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1.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

37、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1.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1.2 监理实施细则1.2.1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

38、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1.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1.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

39、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2.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2.1.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2.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2.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2.1.4 当涉及到委托人和承包商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2.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2.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2.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

40、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2.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2.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

41、构;(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2.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2.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2.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

42、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2.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2.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2.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商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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