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路详细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条 本次详勘阶段的目的是: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工可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走向、设计方案等资料,通过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完整、可靠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1.2条 本阶段工程勘察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路线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公路路线的确定、工程构造物位置的拟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是:
1.在初步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充分搜集和研究勘察区内已有的各种地质资料,通过工程地质调绘工作,在现场对初勘成果进行核实、补充和修正,进一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
2.对局部调整的路段方案、新发现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运用工程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岩土工程试验等综合手段,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查明其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和分布规律,并做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
3.对于初勘阶段已勘察的大型人工构造物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并补充一定的勘探工作量,详细查明其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对施工图阶段新增设的大型工程场地,在综合分析已有各种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查明桥址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
5.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桥基或特大桥的高塔(墩)等特殊基础采用综合勘探手段,为施工图设计提供满足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6.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终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
第1.3条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遵照如下交通部部颁技术标准及各专业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TJ118—98)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2004)
其它专业技术要求及来往函件
鉴于部颁的技术规程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某些专业工作尚未做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可参考如下同行业标准中能够满足本次详勘工作要求的有关条款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规定》(SDGJ65—94)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DL5010—92)
《浅层地震勘察技术规程》(地矿部标准)
《铁路工程技术勘察技术规程》(TBI0013—98)
《铁路地质钻探技术规程》(TBJ14—85)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J34—91)
第1.4条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按我院指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办法及图表示例》执行,并采用同样的出版模式。
第1.5条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应定期维护保养、计量标定,并在投入使用前全面检查,确保工作精度符合要求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1.6条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在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凡是提交设计单位供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所使用的中间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复核及审核,确保中间资料的可靠性与客观性。
第1.7条 勘察单位具体工作时,应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困难及时与本项目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有问题,确保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程地质测绘
第2.1条 本次工程地质测绘的主要目的是对初勘资料进行全面的复核与复查,对初勘阶段遗留的或尚未完全解决的有关地质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给出明确结论。
第2.2条 在初勘资料的基础上,对初勘尚未查清的地段,应选择代表性的地段,布设一定数量的观测点,进行观测。观测点应布设应在下列特征点上:不同时代的地层接触带、不同岩性的分界线;地质构造线;不同地貌单元的分界线及同一地貌的微地貌区;露头良好的地区;不整合面;物理地质现象分布等地段。
第2.3 观测点在图上的点距为2厘米,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适当放宽;但对于工程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现象或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则应予以加密。
第2.4条 各种地质界限在图上的误差不得大于2毫米;
第2.5条 实测地质体的最小尺寸一般相应于图上的2毫米。但对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现象,在图上的尺寸不足2毫米时可采用扩大比例的方法加以表示,并在图上标注相应的尺寸。
第2.6条 对隐晦的、通过地面调查无法解决且与工程地质评价有重要影响的地质界限(如断裂构造线、特殊土的分界线等)的工程地质测绘应辅以必要的勘探手段进行。
第三章 工程地质钻探
第3.1条 本阶段勘探钻孔应在初勘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加以布设。工程地质钻探的计划工作量由设计单位提供或在现场根据设计意图和具体的地质情况由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协商布置。
第3.2条 工程地质钻探应按布设的孔位进行勘探。在工作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施钻或施钻较为困难,需移动孔位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设计单位或项目部核批,在未得到批复前,不得擅自移动勘探孔位。
第3.3条 桥位勘探孔中的控制性钻孔应占全桥位钻孔数量的一半,特大桥或长度近于500米的独立大桥,应在物探资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控制性钻孔。
第3.4条 勘探钻孔、原位测试和物探点的的定位测量应采用仪器、钢尺(或皮尺)测定,其定位误差为:陆地应小于0.1米,水中应小于0.5米;当水流湍急,固定钻船极为困难时,其定位误差不应超过1.0米,并在套管固定后核实孔位。勘探点的高程测量误差为:陆地不应超过0.01米,水中不应超过0.1米,同时应注意水位升降的变化,进行实际孔深的换算。钻孔内的地层分层高程误差应在0.05—0.1米之内。
第3.5条 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 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应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孔深进行勘探,当地质条件及岩土体工程力学性质较好,经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汇报情况,经设计单位复核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终孔,不得擅自终孔。
在设计单位未提供钻孔深度时,孔深应按部颁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
①桥梁墩台钻孔深度:对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5—10米;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3—5米;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钻探时,孔深应钻入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5米。
②对于深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强风化层较深的基础或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3—5米。
桥梁墩台钻孔深度 表3.5.1
钻孔深度
桥梁类型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孔深(m)
孔数(个)
孔深(m)
孔数(个)
特大桥
20—40
5—7
40—120
7—10
大 桥
10—35
3—5
35—50
5—7
中桥(分离、互通)
8—20
2—3
20—25
3—4
③路基钻孔:勘探钻孔深度一般为15—20米,且应达到特殊土层的底板以下1.0-3.0米;特殊土类路基孔深度详见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
④隧道钻孔:在Ⅰ、Ⅱ、Ⅲ类围岩段,勘探钻孔深度应钻入隧道仰拱以下3—5米或隧道设计线以下5—8米,在Ⅳ、Ⅴ、Ⅵ围岩段,应钻至隧道设计线以下3米。
并进行有关测试:声波测试及水文地质测试:应根据隧道钻孔的涌水量情况,进行抽水试验或简易提水试验,求取水文地质参数,评价隧道施工期间的涌水量。
第3.6条 钻孔质量验收 为确保钻探质量,在钻孔施工前,地质人员根据野外实地勘察情况,详细填写“钻孔技术要求任务单”,并报地质组组长审批,通过后移交钻班进行施钻。施钻完毕后,工点负责地质员必需认真填写“钻孔质量验收单”,由钻班班长、记录人员及工点负责地质员三方签字后,该钻孔方可确定为合格钻孔,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3.7条 取芯、取样
⑴工程地质钻探的取芯、取样应根据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采取岩芯和岩土式样试样应分层采取,其质量、数量和规格应满足试验和工程地质评价的有关要求,岩芯采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坚硬完整的岩层中,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85%;
②在强风化、破碎的岩层中,不应小于50%;
③粘性土地层,不应小于85%;砂土类地层,不应小于65%;
⑤碎石土类不应小于50%。
⑥重点研究的孔段应尽量提高岩芯采取率;
粘性土及砂性土地层中,应采用“快速压入法”或“重锤少击法”用取土器采取原状土样,并应严格控制取土器压入土层的深度,避免人为对土样造成压实。如在钻探进尺达3米而未取得岩土样时,该钻孔判定为不合格钻孔,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得以岩芯代替原状土样。
岩芯应摆放整齐,并分段填写岩芯标签,以便地质人员核查,并进行拍照。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点,应取具有代表性的岩芯,按地层上下顺序进行编号、整理、装箱,认真填写岩芯卡片和岩芯箱登记表,以便施工时进行对照。
⑵取样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桥梁墩台钻孔:在覆盖层中,一般每1米应取样一件,当土层厚度较大时,10m以下,每1.5m取样1个,但遇土层变化时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基岩风化层应选择代表性钻孔按不同的风化等级采取岩样。
②路基钻孔:一般在10米以上每1米应取样1各,10米以下每1.5米取样1个,如遇土层变化应立即取样。粘性土取原状土样,砂类土除取扰动样外,应分层采取代表性的原状土样。取样完毕后应立即做动力触探试验。
③隧道钻孔:为测定隧道通过地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在设计洞底标高以上相当于3倍洞径高度范围内,应取样作试验,特殊情况可视需要而定,但应满足岩土分类定名和围岩分级评价及岩土工程性质指标与参数评价的需要。每座岩质隧道各类围岩部位采取试样不得少于3~5组,土质隧道取样间距为2m,变层取样。
第3.8条 岩土样编号 同一勘探孔内的岩土样按深度依次编号(全风化、强风化基岩按最终风化产物采取原状土样或扰动土样,并注明其母岩名称),并在编号前标注“原-”或“扰-”字样,以区别原状土样与扰动土样。弱风化、微风化及新鲜基岩,应单独编号,并在编号前注明“岩-”字样,并预留具有代表性的岩石,进行相应的试验。
土样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震动,避免水份流失。土样在送往试验室时,必需填写送样清单,一并交付试验室。
第3.9条 地下水位的测量 施钻时,应密切注意观察岩土样含水状态的变化,并记录初见水位的深度。终孔后,应保护好井口,并在地下水位稳定后进行稳定水位的测量。如在钻探深度范围内未量测到地下水位,在钻探班报记录中应注明“未见地下水”。
第四章 工程物探
根据项目区多处于山区,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第四系冲洪积物与下伏基岩界面存在较大的波阻抗差异和波速差异,通过试验可以发现,勘察区具有进行物探勘察的良好地球物理条件,具备了面波勘探的频散物理基础,用地震波(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
探可进行第四系冲洪积物和下伏基岩界线的划分。
本次综合工程物探采用综合地震勘探技术,在现场方法试验的基础上,从反射波、折射波、面波勘探等方法中筛选出了折射波、面波等2种有效方法组合,构成本次综合工程物探。综合工程物探的剖面长度、点距等根据不同类型工点的地质情况、技术要求野外实地确定。
各种物探方法主要解决的工程地质问题:
⑴ 浅层折射波勘探:主要用于划分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厚度,确定基岩埋藏深度、风化界面及破碎带的范围,提供隧道围岩的分类依据。
⑵ 瞬态瑞雷面波勘探:由于面波勘探受水的影响极小,该法主要用于第四系松散堆积物的分层、地层分层及基岩界面的确定
⑶ 孔内声波测试:本次本次勘察应在隧道的钻孔中进行孔内声波测试,测定孔内岩体的波速(VP)及岩样的波速(VC),评价岩体的风化程度、完整性,确定软弱破碎带的分布位置,作为围岩级别划分的依据。
详见“工程物探技术要求细则”。
第五章 土工试验
第5.1条 岩土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确定依据不同岩土类别按地基基础设计要求完成。
第5.2条 试验工作原则上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83)和《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试验项目,当现行的部颁标准不能满足试验工作的需要时,可参照能满足勘察要求的有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第5.3条 岩土试验项目
⑴粘性土:天然含水量、天然容重、液限、塑限、颗粒分析、压缩、直剪、选择代表性样品做比重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⑵冻土:粒度成分、总含水率、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密度、含冰量或未冻含水量、盐渍度、有机质含量、骨架比热、导热系数、冻胀力、冻结强度、抗剪、抗压强度;
⑶砂类土:颗粒分析、原状土样做天然含水量、天然容重、相对密度、压缩、直剪、选有代表性样品做渗透及天然休止角试验。
⑷碎(砾、卵)石土:颗粒分析、选取代表性试样做渗透试验。
在桥位勘察时,为计算冲刷深度,应在自地面以下15m范围内,根据颗粒分析资料绘制颗粒级配曲线。
⑸膨胀土:除满足本条款第⑵项规定外,应进行膨胀土试验,提供自由膨胀率、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及膨胀力等指标,并计算其胀缩总率。
⑹岩石类
①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应按岩石最终的风化产物进行相应的试验。
②弱、微风化及新鲜岩石:单轴饱和极限抗压强度、代表性岩样的容重、比重、软化系数、抗拉、抗剪、弹性模量、三轴、岩块声波测试。
第5.4条 桥涵地基土的定名按《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85)附录一之规定执行。
第5.4条 为便于操作与统一,公路路基土的分类及定名按我院总工办下达的《公路路基土分类表》执行(见表5.4.1)。
公 路 路 基 土 分 类 表 表5.4.1
土
类
土
组
土 名
符
号
颗 粒 组 成
在塑性土位置
备 注
液指WL
塑指Ip
巨
粒
土
漂(块)石土
BSI
>200mm超过50%
卵(碎)石土
CBSI
>200mm小于50%;
>60mm超过50%
粗
粒
土
砾
类
土
粗 砾
G
>20mm超过50%
中 砾
G
>5mm超过50%
细 砾
G
>2mm超过50%
砂
类
土
粗 砂
S
>0.5mm超过50%
中 砂
S
>0.25mm超过50%
细 砂
S
>0.074mm超过75%
低液限粉土质砂
SML
>0.074mm超过50%
<50
A线以下
低液限粘土质砂
SCL
>0.074超过50%
<50
A线以上
细
粒
土
粉
质
土
含砂低液限粉土
MLS
<0. 074mm超过50%;
>0.074mm为25-50%
<50
A线以下
低液限粉土
ML
<0. 074mm超过75%;
>0.074mm不超过25%
<50
A线以下
含砂高液限粉土
MHS
>0.074mm占25-50%
<50
A线以下
高液限粉土
MH
>0.074mm不超过50%
<50
A线以下
粘
质
土
含砂低液限粘土
CLS
>0.074mm占25-50%
<50
A线以上
低液限粘土
CL
>0.074mm不超过25%
<50
A线以上
IP=10线以上
含砂高液限粘土
CHS
>0.074mm占25-50%
<50
A线以上
高液限粘土
CH
>0.074mm不超过25%
<50
A线以上
第六章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第6.1条 圆锥动力触探适用于各类土体及全风化、强风化岩层,划分不同性质的土层及确定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第6.2条 进行动力触探试验时,应保持孔内无残土,触探架应安装平稳,试验时穿心锤应自由下落并应尽量连续贯入,锤击速率为15—30击/分。
第6.3条 试验数据的记录
对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的量测,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取。
(6—3—1)
⑴一般以5击为一阵击,记录一阵击的贯入量及相应的锤击数,土层较松软时,应少于5击。并按式(6—3—1)计算每贯入10cm的实测锤击数。
式中:N—每贯入10cm的锤击数;
K一阵击的锤击数;
S—相应于一阵击的贯入量(cm)。
⑵当土层较为密实时(5击贯入量小于10cm时),可直接记录每贯入10cm所需的锤击数。
第6.4条 圆锥动力触探的成果整理
⑴触探杆长度的校正
(6—4—1)
当触探杆的长度大于2米时,需按式(6—4—1)对试验结果校正:
式中:N’63.5—修正后的锤击数;
N63.5—实测锤击数;
a—修正系数,修正系数a值见表6.4.1。
动Ⅱ63.5试验钻杆长度修正系数表 表6.4.1
钻杆杆长(m)
≤2
4
6
8
10
12
14
16
18
修正系数(a)
1
0.98
0.96
0.93
0.90
0.87
0.84
0.81
0.78
钻杆杆长(m)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修正系数(a)
0.75
0.73
0.70
0.68
0.67
0.66
0.65
0.64
0.635
钻杆杆长(m)
38
40
42
44
46
48
50
52
修正系数(a)
0.63
0.625
0.62
0.615
0.61
0.605
0.60
0.595
(6—4—2)
⑵对于地处地下水位以下饱和状态的中砂、粗砂、砾砂、砾石层及卵石层,应根据式(6—4—2)公式进行修正:
公式中各参数的意义与式(6—4—1)相同。
第6.5条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的应用
⑴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岩土体的密实状态及稠度状态。见表6.5.1
动Ⅱ63.5击数确定土的状态 表6.5.1
状态
击数
土名
粗粒土
极密实
密实
中密
松散
粘性土
半坚硬
硬塑
软塑
流塑
卵石土
>75
75—40
40—14
<14 稍松
< 8 极松
碎石土
>40
40—23
23—11
<11 稍松
< 5 极松
圆砾土
>23
23—16
16—9
< 9 稍松
< 5 极松
角砾土
>20
20—13
13—8
< 8 稍松
< 5 极松
砾 砂
>18
18—12
12—7
< 7
粗 砂
>17
17—12
12—7
< 7
中 砂
>14
14—11
11—6
< 6
细 砂
>13
13—10
10—5
< 5
粉 砂
>12
12—8
8—3
< 3
亚砂土
>11
11—6
6—1.7
< 1.7
粘土、亚粘土
>10
10—5.5
5.5—1.5
< 1.5
注:①本表可用于全风化、强风化层状态的确定;
②使用本表时,应与公路桥基土划分相配合。
⑵根据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结果确定岩土体的承载力。见表6.5.2。
动Ⅱ63.5击数确定碎石土、砂土及风化岩层承载力 表6.5.2
动ⅡN63.5
3
4
5
6
7
8
9
10
12
14
碎石土
140
170
200
240
280
320
360
400
480
540
粗粒砂(中-砾)
120
160
200
240
280
320
360
400
粉细砂
90
60
120
80
150
100
180
120
210
214
240
160
270
180
300
200
动ⅡN63.5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5
40
碎石土
600
660
720
780
830
870
900
930
970
1000
注:①标贯击数<30击及动Ⅱ击数<10击的全风化岩层承载力可采用公路桥基规范残积粘性土容许承载力表;
②标贯击数>30击及动Ⅱ63.5击数>10击的全风化岩层承载力可采用公路桥基规范老粘性土容许承载力表。
第七章 标准贯入试验
第7.1条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及一般粘性土,确定土的状态及稠度,确定土体的物理力学指标。
第7.2条 标准贯入试验孔应采用回转钻进,钻至试验标高以上15cm处,清除孔底残土后进行试验,并防止涌砂或塌孔;锤击时应保持探杆垂直,避免偏心及侧向晃动。锤击速率应小于30击/分。
第7.3条 标准贯入试验数据的记录
(7—3—1)
试验时以每分钟15—30击的贯入速率将贯入器打入试验土层中,先打入15cm不计击数,继续贯入土中30cm,记录锤击数。每贯入10cm为一阵击,记录每一阵击的锤击数。若砂层比较密实,可记录小于30cm锤击数,并根据式(7—3—1)计算贯入30cm的锤击数:
式中:N—贯入30cm的锤击数;
n—所选取任意贯入量的锤击数;
△S—对应锤击数N的贯入量。
在贯准贯入试验结束后,应取出标贯器内的土样进行鉴别描述。
第7.4条 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的整理
⑴触探杆长度的校正
(7—4—1)
当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确定土体的承载力等指标时,应对锤击数进行触探杆长度的校正。当触探杆的长度大于3米时,需按7—4—1式对试验结果校正:
式中:N’63.5—修正后的试验锤击数;
N63.5—标准贯入试验实测锤击数;
a—修正系数,修正系数a值见表7.4.1。
标准贯入试验钻杆长度修正系数 表7.4.1
钻杆长度(m)
≤3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修正系数
1.00
0.987
0.973
0.960
0.947
0.933
0.920
0.91
0.90
钻杆长度(m)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修正系数
0.890
0.880
0.870
0.860
0.852
0.843
0.835
0.827
0.818
钻杆长度(m)
12.0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5.5
16.0
修正系数
0.81
0.803
0.797
0.790
0.783
0.777
0.770
0.763
0.756
钻杆长度(m)
16.5
17.0
17.5
18.0
18.5
19.0
19.5
20.0
20.5
修正系数
0.750
0.743
0.737
0.730
0.725
0.720
0.715
0.710
0.705
钻杆长度(m)
21.0
修正系数
0.700
注:表中修正系数仅适用于钻杆长度≤21米,当钻杆长度>21米时,应用式(7—4—2)式进行修正:
(7—4—2)
式中:
L—为触探杆长度,其余各参数项的意义与式(7—4—1)相同。
(7—4—3)
⑵对于有效粒径d00.1-0.05mm范围内的饱和粉砂、细砂,当其密度大于某一临界密度时,贯入阻力将会偏大。相应于此临界密度的锤击数为15击,故在此类砂层中贯入击数N63.5大于15时,其有效击数N’63.5应按式(7—4—3)校正:
式中参数意义与式(7—4—2)相同。
第7.5条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的应用
⑴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砂土的状态。见表7.5.1
标准贯入试验确定砂土的密实度 表7.5.1
密实度分级
相对密度(Dr)
N65.5(实测)
极密实
Dr≥0.67
〉50
密 实
30—50
中 密
0.67>Dr≥0.33
10—29
松散
稍松
0.33>Dr≥0.20
5—9
极松
Dr<0.20
〈5
⑵根据试验结果确定砂土的承载力。见表7.5.2
标准贯入试验确定砂土的容许承载力表 表7.5.2
N’63.5
土 名
10
15
30
50
中砂、粗砂
250
320
450
550
粉砂、细砂
水上175
水下100
水上215
水下150
水上300
水下250
水上400
水下350
⑶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确定粘性土的稠度状态。见表7.5.3
标准贯入试验确定粘性土的稠度状态 表7.5.3
状 态 分 级
液性指数(IL)
N63.5(实测平均击数)
坚 硬
IL<0
>35
半坚硬、坚硬
16—35
可塑
硬塑
0≤IL<0.5
7—16
软塑
0.5≤IL<1.0
2—7
流 塑
IL≥1.0
≤2
⑷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确定Q4粘性土的容许承载力。见表7.5.4。
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确定Q4亚粘土、粘土容许承载力 表7.5.4
N’63.5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σ0] KPa
105
145
190
235
280
325
370
430
515
600
680
第八章 特殊土的勘察
第一节 冻土的勘察
见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
第二节 膨胀土的勘察
第8.2.1条 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查明膨胀土的岩性、成因、年代、分布、颜色等外观特征,查明膨胀土竖向与横向分布规律及岩土体分布的各项异性程度;
⑵查明场地内岩土膨胀造成的滑坡、地裂、小冲沟等的分布;
⑶查明膨胀岩节理、裂隙构造及其空间分布规律;
⑷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⑸收集历年降雨量、蒸发量、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第8.2.2条 膨胀岩土的室内试验,除应符合本“细则”中第五章第5.3条的规定外,尚应测定下列指标:
⑴自由膨胀率;⑵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⑶收缩率;⑷膨胀力、⑸粘粒、蒙脱石或伊利石含量、体膨胀量及无侧限抗压强度。
第8.2.3条 膨胀岩土物理力学指标的测定除应满足常规试验外,尚应满足下列之规定:
(8—2—3—1)
⑴自由膨胀率(βef)应按照式(8—2—3—1)进行计算:
式中:βef—自由膨胀率;
Vw—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的体积(ml);
V0—土样原有体积(ml)。
8—2—3—2
⑵土样在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βep)应按(8—2—3—2)式进行计算:
式中:βep—膨胀率;
hw—土样在浸水膨胀后的高度(mm);
h0—土样的原始高度(mm)。
(8—2—3—3)
⑶竖向线缩率(δs)应按式(8—2—3—3)进行计算:
式中:Z—百分表某次读数(mm);
Z0—百分表初始读数(mm);
h0—试样原始高度(mm);
δs—竖向线缩率。
⑷收缩系数(λs)应按式(8—2—3—4)计算:
(8—2—3—4)
式中:Δw—收缩过程中直线变化阶段两点含水量之差(%);
Δδs—收缩过程中与两点含水量之差对应的竖向线缩率之差(%);
Cs1—收缩系数(含水量减少1%时的竖向线缩率)。
⑸膨胀压力的确定可采用压缩膨胀法、自由膨胀法或等容法进行测定。
第8.2.4条 对膨胀岩土体应分别计算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Se、收缩变形量Ss及胀缩变形量Sc,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2—5—1
第8.2.5条 膨胀土胀缩总率(epx)的计算应符合式(8—2—5—1)的规定:
式中:wm—地基土在收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含水量的下限值;
w—土的天然含水量;
cs1—收缩系数,通过收缩试验确定;
ep50—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
如式中ep50为负值,按负值考虑,如(w-wm)大于8%时,按8%考虑,小于零时,按零考虑。
地表下1—3m深度内的含水量下限值wm可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8—2—5—2)
⑴当地基土的收缩变形主要受大气降雨和蒸发影响时,wm可按式(8—2—5—2)计算:
式中:K—工作条件系数,可按表8.2.5.1选用;
wp—土的液限含水量。
计算蒸发量及降雨时,均取十年平均值。
Kc<1.00 湿润区;
Kc=1.00—1.49 亚湿润区;
Kc=1.50—4.49 亚干旱区;
Kc>3.50 干旱区。
工作条件系数 表8.2.5.1
干燥度Kc
深度(m)
地形坡度
>80
≤80
亚干旱区
1—2
2—3
0.70
0.776
0.77
0.85
亚湿润区
湿 润 区
1
1—3
0.78
0.85
0.86
0.91
注:干燥度Kc=全年蒸发量/全年降雨量
⑵当常年地下水位比较稳定且位于地表以下3m以内时,wm可取土的天然含水量。
第8.2.6条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及膨胀土基础的胀缩等级应按表8.2.6.1—2之规定分类。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表8.2.6.1 膨胀土基础的胀缩等级分类 表8.6.2.2
自由膨胀率(%)
胀缩总率(%)
膨胀潜势
胀缩变形量Sc(mm)
胀缩等级
40≤δef<65
0.7—2.0
弱膨胀
15≤Sc<35
Ⅰ
65≤δef<9
2—4
中等膨胀
135≤Sc<70
Ⅱ
δef≥90
>4
强膨胀
Sc≥90
Ⅲ
第三节 盐渍土的勘察
第8.3.1条 盐渍土地区的勘察除应满足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查明盐渍岩土的分布范围、形成条件、含盐类型 、含盐程度、溶蚀洞穴的发育程度及空间分布状况以及植物分布生长状况;
⑵对含石膏为主的盐渍岩,应查明当地硬石膏的水化程度(即石膏水化后变成石膏的界限);对含芒硝较高的盐渍岩,在隧道通过地段应查明地温情况;
⑶查明大气降水的积聚、径流、排泄、洪水淹没范围、冲蚀情况及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特征、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⑷查明有害毛细水上升高度值。粉土、粘性土用塑限含水量法,砂土用最大分子含水量法确定;
⑸收集研究区域气象(主要为气温、地温、降水量、蒸发量)和水文资料,并分析其对盐渍岩土工程性能的影响;
第8.3.2条 盐渍土的取样应在干旱季节进行,自地表往下按0—0.05m、0.05-0.25m、0.25—0.5m、0.5—0.75m、0.75—1.0m逐段连续取样,按深度百分比(即5%、20%、25%、25%、25%及25%)计算平均含盐量。
第8.3.3条 盐渍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如下规定:
⑴盐渍土地区对松胀性和湿陷性指标的测定应按照膨胀土和湿陷性土的有关试验方法进行;
⑵对硬石膏根据需要可做水化试验、测定有关膨胀系数;
⑶应有一定数量的试样做岩、土的化学含量的分析、矿物成分分析和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第8.3.4条 盐渍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盐渍土按盐类型分类应符合表8.3.4.1之规定:
盐渍土按盐性质分类 表8.3.4.1
盐渍土名称
C(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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