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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程施工类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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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三章 合同内容 3 第四章 当事人的选择 5 第五章 合同审批及签署 7 第六章 合同交底及履约过程控制 9 第七章 合同变更、争议及终止 14 第八章 合同档案和印章管理 15 第九章 合同管理考核及奖惩 17 第十章 附则 19 工程施工类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施工类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行为,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减少经济法律纠纷,防范集团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公路特级总承包的主营业务,项目管理模式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集团公司做强做大公路工程施工主业具有积极的意义。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集团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建立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三级合同管理体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 一、 负责合同管理办法及合同范本的制定、完善修改。 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各单位合同基础管理工作以及组织、贯彻、落实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以集团公司特级资质中标的项目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分类归档,负责集团公司特级资质中标项目对外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条款的审查。 四、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的信息库建设,定期向全集团公司内部发布不合格单位“黑名单”。 五、负责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合同主管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职责 二、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合同实施细则的制定、完善、修改。 三、负责对各所属项目经理部订立的生产经营合同审批、建账、检查、考核和备案。 四、负责以本单位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的纠纷协调和处理。 五、负责本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资料档案管理,其中:本单位用集团公司资质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报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归档,扫描后以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备案。 六、负责本单位项目范围内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的信息库建设,定期发布不合格单位“黑名单”,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负责本单位和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一、负责在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书面合同是对外合同的唯一表述形式。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合同文本起草、相关部门会签、报上级审核、按批准意见修订、进行合同签订、落实权利与义务、做好过程服务与监控、合同终止、合同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诉讼案件报上级主管单位协助处理的,对移交上级单位的合同诉讼案件,负责配合案件处理。 四、负责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的资格审核、选择确定、协调服务、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合同内容 第七条 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类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分类编制的五类合同,约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及保证方(如果有),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签订前提、依据及组成文件; 三、合同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施工范围和内容,工程 开竣工日期;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管理要求: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五、工程数量及单价(或发包工程量清单)或总价,工程数量中包括的附属工作及单价或总价中包含的各项费用说明,必须明确而具体。价格确定以集团公司的定额价为依据,市场价为基础,采取单价承包的方式,严禁以清单单价提取百分比的方式确定分包价格; 六、材料设备管理与应用,工程、材料结算、支付方式和周期;; 七、双方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八、设计变更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十、工程质量要求、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偿付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方式及返还条件和期限; 十一、合同争议处理约定。 第八条 合同签订原则 合同签订要遵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双赢”原则,做到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同时,工程分包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转包和分包的规定,遵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是签订分包合同的前提,分包合同的制定不得违反总合同文件精神;合同内容完善、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违约责任明确具体。 第九条 合同起草 一、合同起草应遵循合同范本优先原则,集团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优先于所属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所属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优先于其他合同范本。范本说明中规定不能删改的内容,不经范本制定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当同类合同没有上级制订的合同范本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起草。 二、起草时间不得晚于合同计划中规定的时间。 三、施工地要求必须按当地规定范本签署的,必须签署与集团范本不一致条款汇编而成的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会签 一、 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执行同级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制度,各相关部门会签人员应针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合同主管领导签批修改意见。 二、合同起草部门按照主管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合同内容修订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选择 第十一条 选择方式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方式按照以下五类合同进行: 一、工程分包合同(不含业主指定分包合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于路基工程和大中型一般结构桥梁,应采取以管理为主的分包方式,同时进行专业化分包。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应以劳务分包为主要形式,关键技术和工艺自己掌握。路面工程也应以劳务分包为主要形式,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保持现有的技术优势,租赁部分设备配套和补充自有设备的不足。 二、劳务施工合同按照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对于分包工程规模较小或零星劳务工程施工,可采用议价方式确定。 三、材料合同:大宗材料采购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零星材料及辅助材料采取网上询价制度,实施限价采购方式。 四、机械合同:批量设备或大型设备采购和批量设备租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其他情况可采取询价制度,实施限价采购或租赁方式。 五、其他合同:可由各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和履约能力 1、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书、税务登记证等。以上材料作为合同必备附件与合同一并保存并制作电子档案备查。 2、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近五年施工的工程业绩、施工诚信(类似工程施工评价)、人力资源、机械设备、生产能力、财务状况、资金垫付能力等。 二、审查对方当事人按项目部要求提交书面资料及履约承诺或履约担保。 三、采取互联网调查、现场调查、网站信息库查询、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 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当事人,按第十二条规定的选择方式择优确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及签署 第十四条 项目部合同实行所属公司审核批准制。具体程序为:合同由项目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内容,经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初步评审合格会签后,由项目总工、副经理、项目经理签字。以电子版报送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或工程经营部),进行符合性审核,其中材料、机械合同要分别由所属公司材料、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字后由所属公司 工程管理部(或工程经营部),报送公司经理层批准,批准后的合同转发项目部进行正式签署。 提倡进行信息化合同管理审批,有条件的按照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减少工作流程。项目部按照所属公司审批后的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对审批的合同进行确认,确认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项目部合同管理员将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分类归档,扫描后以电子版文档报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经营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批复采用书面传真形式,从收到报审合同至批复周期不得大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合同实施部门应按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对合同的审批意见再次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合同作为签约的正式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确认,确认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正式文本及修订意见均需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字当事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委托签约资格,受委托人应提供书面签约资格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一般经过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可以依据明确的授权,直接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书每页均须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章 合同交底及履约过程控制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对所有的合同均应进行全面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各个合同的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一、合同交底内容 1、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内容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 2、合同内容交底:合同内容(不含工程单价)、部门或人员管理职责、具体结算支付流程、机械使用与管理、材料领用、调拨程序等内容。 3、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图纸、质量控制标准、施工资料填写标准、施工工艺控制要求、工序交接报验、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等内容。 4、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办法、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护照、职业健康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和应采取措施等内容。 二、合同交底人员 发包方,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现场管理人员;承包方及现场主要施工技术人员。 三、合同交底程序 由项目部合同部组织合同参与各方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人员由合同涉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承包方人员由计划参与合同实施的现场负责人和主要施工劳务班组长组成,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要按合同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明白。所有参与人员在合同交底资料上签字并存档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部门应本着“双赢”的理念,营造合同履约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时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帮助对方当事人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时,应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要有书面反馈结果。对于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报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进行处罚或清退。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按合同违约条款规定,按照法律程序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部为项目部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避免信息阻滞。 第二十三条 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合同中未约定的新情况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的,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 字,以有双方签章的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纪录等形式记载,使之成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及出现的新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所属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书面文件,如计价单、现场签证原件等,在正式结算前不宜交分包方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向对方发通知、要求等书面文件,必须要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当面送达的,必须要求其在与发文内容相同的书件上亲笔签章并保存该书件;邮寄送达的,必须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送达,且要注明书件最主要意思表示内容;其他送达方式若不能以有效证据证明送达的,不宜采取,回执必要时公正送达。 第二十七条 时刻保持证据意识,注意及时收集、保管领款单、领料单、借据、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等所有原始书面资料纪录。 第二十八条 劳务合同履行前,必须要求劳务作业方提供有其签章的人员组成名单,名单须注明人员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及其职务、身份证号码,同时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控,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合同按时履约。检查、监控的主要管理点: 一、施工队伍进场初期,重点检查事项: ①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含特殊工种上岗证持有情况、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施工人员身份证证明、国家强制性险种保险情况等; ②施工机具配备及到位情况,含设备完好情况、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使用证、特种设备的标定、备案和使用说明等。 ③分包工程单位是否存在二次转包情况。 ④驻地是否按项目部环保要求、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 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预案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⑥拟投入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合格,安全用品是否“三证”齐全。 二、施工过程,重点检查事项: ①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过程中是否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工程必须要求其进行返工或返修。 ②工程进度是够满足合同要求,分析进度制约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③施工安全组织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用品是否佩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等。 ④环境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三废”处理,扬尘、噪音防范等。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必须执行月度结算,严格按照结算程序办理,按施工单位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合同管理部每月办理一次中期计量结算,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 一、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间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每月26日至30日,由项目部现场施工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填写工程量验收单,工区负责人复核并签字后转交工程管理部。 二、项目总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复核后签字确认。 二、合同管理部根据工程量验收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开具工程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应分别在工程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 四、总工程师复核、签字。 五、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 拨付款项、材料,交接机械、设备、零部件,一般应要求对方合同签署人亲自签字领取,若领取人 为非合同签署人,财务、材料、机械等部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同签署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程、材料、机械部门,应以月、季度、年为期限,与合同对方定期核对累计拨款、发料,并要求对方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对劳务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前,分包方必须为其雇佣的民工每人办理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并将列有经民工确认的工资标准、卡号(或存折)、民工姓名的工资发放表书面报项目部。工资发放时,项目部根据双方合同中所列民工名单,按分包方与民工商定的工资标准将工资直接发入民工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并由分包方以自己名义对发放的工资进行签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合同作为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 第七章 合同变更、争议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如需变更,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合同须订立管辖条款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作为当事人的合同, 必须约定管辖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为集团公司所在地管辖或项目施工所在地管辖。 第三十七条 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可久拖不决。 第三十九条 合同处理纠纷时,可委托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代理。凡经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的合同纠纷,均应上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寻求法律援助及备案。 第四十条 合同终止按合同约定方式终止,必要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书面终止协议。 第八章 合同档案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资料包括:合同书、合同协议、变更处理资料、合同纠纷处理资料、报酬结算资料、支付单据、终止协议以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信函、传真、催款函、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涉及合同内容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履行过程中由合同实施单位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登记、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管理试行编号标准化,所属公司简称-项目合同段简称-本项目合同总编号-合同类别-合同类别序号。汉字表述以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表示,如:##公司##高速公路路基第六合同段项目部第五份总合同的第一份材料合同,表示为:##GS-##LJ6-005-CL-001。合同管理类别如下: 对业主施工合同,合同类别编号[ZB]; 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类别编号[FB]; 劳务类合同,合同类别编号为[LW]; 材料类合同,合同类别编号为[CL]; 机械类合同,合同类别编号为[JX]; 其他类合同,合同类别编号为[QT]。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约结束后,项目经理部以项目交工为周期,向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档案室移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合同资料按年度向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档案室进行移交。 第四十五条 对因纠纷或款项支付问题未终止的合同,项目经理部应书面说明原因附相关合同档案管理资料向 上级分管业务部门进行移交处理,处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六条 各级单位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并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启用、保管、使用、封存和废除。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印章丢失、被盗或者他人盗用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办理公告、报案手续,并通知有业务往来的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视损失程度和情况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合同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九条 考核办法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日常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是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的必要手段,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 第五十条 考核目标 一、对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检查、考核。 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严密性进行检查、考核。 三、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合同常见管理风险进行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常见风险有:没有书面合同(不含小额现金买卖合同)、没有执行合同范本优先原则、主要合同条款不齐全、按月结算不及时、支付款项超付且没有担保或抵押手续等。 五、对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奖惩 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结合合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年度总结、表彰或物质奖励;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合同内容不全,条款不齐,文字不清而发生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使单位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贪污、受贿活动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互相推诿影响合同的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项目交工后,项目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隐瞒不报存在纠纷的事实,给单位造成额外损失的(如诉讼费、违约金、办案人员差旅费、律师费等各项支出)。 七、未经批准为他人出具证明或将单位的印章、银行帐号、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盖公章及开具证明,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 八、印章被盗、丢失或他人盗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不及时办理公告或报案,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未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造成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 十、因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路基土石方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范本; 2、桥梁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范本; 3、隧道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范本; 4、材料采购合同范本; 5、机械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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