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液体化工工艺管道阀门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中标的乙方就液体化工工艺管道安装施工工程,约27000米。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简称“本工程”,下同)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2.1 乙方承诺
2.1.1 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以及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内的全部约定及法定义务,全面兑现所有承诺。
2.1.2 乙方为拥有本工程安装工艺管道责任人。
2.2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如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则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有权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工程款的合理性不需经甲方核定,并直接从甲方工程款中扣出。工程管理费,税金由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支付。
第三条 工程承保范围
所有工艺管道安装施工,包括经惠州华厦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审图合格并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的施工图为准。
第四条 承包方式
4.1 包工、(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二条乙方范围所需的全部用内容)、包设备和施工机具、包制作和安装、保试验和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简称“综
合包干”,下同)。
4.2 乙方的承包范围还包括如下内容:
4.2.1合同图纸、报价文件、工程清单;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的办理。
第五条 工期
5.1本工程总日历工期天数:120天。如乙方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能保证,甲方视情况严重,另行约定是否继续由乙方进行供货及安装。
5.2 总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120天。
5.2.1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代表或甲方委托的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5.2.2工程竣工日期:“开工令”上所载开工日期之日起第120天(日历天数,含本数)。
第六条 合同价款
6.1工程合同价款为综合包干价(即工程款,下同)人民币(下同):暂定约为 万元。该合同价中已包含本合同第三条中所约定的综合包干范围内。
6.2 综合单价:为按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即该综合单价已包含了完成与该分部分项工程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工序和工作内容以及达到合格工程质量要求的一切工程费用。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所需的其它一切费用,除非乙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否则视为已被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综合单价中,综合单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劳务、机械设备租赁和材料价格的变化)、工程量增减、风险因素和其它任何事项而调整。
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合同条件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费用(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与其它专业乙方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由于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等变化引起的风险;自然条件给施工造成的降效和窝工、国家政策影响、地方政府调控措施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出的停工指令所带来的窝工损失等),结算时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6.3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文明、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费用,合同预算中的措施费已包含本工程。素而调整,乙方漏报或少报,甲方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
6.4 措施费、规费在综合包干价中,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7.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本工程合同价款定,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7.2当本工程分项工程的所有工艺管道工程全部完工,打压、试水验收合格,甲方确认竣工后的15天内,支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确定总造价后,七日内甲方再支付结算后总造价的25%的工程款。
7.3本合同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全部工程款的5%。当本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届满且本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在保修期届满之次日起,将全额保证金不计利息地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 图纸
8.1 本工程按经甲方委托的惠州华厦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工程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进行施工。
8.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三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履行保密义务。
8.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余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8.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乙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三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8.5甲方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施工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应予执行。
第九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施工图及验收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质量达到合格。
第十条 储罐制造、安装、试验及验收标准
10.1 单盘内浮顶储罐施工图;
10.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
10.3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验收规范》(SH3501-2002);
10.4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92);
10.5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92);
10.6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94);
10.7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2);
10.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验收规范》(GB50236-98);
10.9 《工程测量规范及技术说明》(JGJ33-86);
10.10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0.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12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章
第十一条 预算审核、设计变更、签证审核及已完工程量确认
11.1 合同预算的审核
乙方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范围、现场现状、施工工艺及为完成设计意图所需采用的一切措施报审预算,甲方根据以下原则审核预算(预算管材用量为暂定为27000M):
11.1.1 施工图、施工范围、现场现状、施工工艺、技术措施。
11.1.2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取费标准:以双方约定人工费包干价。(包含所有附材)
11. 2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确认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由乙方编制预算报价,甲方按以下原则审核:
11.2.1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工程量的确认:以经甲方法人指定的委托人签认的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为计算依据。
11.2.2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综合单价的确认:
11.2.2.1 合同预算中有的项目按合同预算相应综合单价执行;
11.2.2.2 合同预算中没有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最低价为标准。计取材料费。
11.2.3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项目计取措施费和规费。
11.3 工程量的计算:以下分项工程按以下约定作为本工程计量、计价的共同依据
11.3.1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为保证施工质量、工期、施工工艺和安全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1.3.2 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等包含在土建工程措施费中;
11.3.3 其它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费及其它所有不可预见费;
11.3.4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由乙方、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共同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收
方、核验,认可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1 进度计划
12.1.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三天内。
12.1.2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2 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专延期损失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
12.2.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2.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2.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2.4 超过合同承包范围30%以上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2.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2.6 不可抗力;
12.2.7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2.3 工程进度过慢
12.3.1 乙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取得延长工期批准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则可以要求乙方采取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2.3.2 拖期的处罚:乙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取得延长工期批准情况下,现场实际进度滞后于其编制的进度计划,甲方有权按每拖期一天10000元对乙方实行拖期处罚,处罚金额按实际拖期时间累计计算,上不封顶,竣工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拖期罚款的扣除,并不解除乙方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2.3.3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认为,乙方施工进度过慢,而且实际上已滞后于其编制的进度计划,虽经催促仍不见整改效果时,甲方有权雇用其它人帮乙方进行赶工,并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合理性不需经乙方核定,并由甲方从乙方竣工结算中扣除。
12.4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保障其安全。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确认属实的,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5 复工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乙方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乙方应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3.4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5 工程的保护
13.5.1 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甲方。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
之日起乙方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顾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13.5.2 乙方在负责照顾期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乙方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13.5.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保护责任,任何其它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乙方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4.1工程质量
14.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2 因乙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1.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2 检查和返工
14.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3.1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14.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4.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3.4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施工规范及质检部门要求的中间验收部位。
14.4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 工程试车
15.1 本工程应进行试车,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5.2 单盘内浮顶储罐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有关人员。通知包括施工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甲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5.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5.5双方责任
15.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
款,工期相应顺延。
15.5.2 由于单盘内浮顶储罐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乙方检查、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失误所造成的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5.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15.5.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5.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1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光碟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应当在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六份数。
16.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七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6.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和乙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七天内向乙方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移交工作。工程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在签发交接证书后,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乙方未在甲方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甲方可以:
16.4.1 委托他人将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它财产搬离工地另行存放;
16.4.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6.5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20天
其验收程序按本条上述约定办理。
16.7 竣工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将成品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管单位,在向甲方移交时必须办理:
16.7.1 办理钥匙移交清单;
16.7.2 双方抄好水电表底数;
16.7.3 列出详细的设备、物件移交清单,标明名称、数量、外观、状态等基本资料,甲乙双方应在该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质量保修
17.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7.3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7.3.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7.3.2 质量保修期;
17.3.3 质量保修责任;
17.3.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甲方工作
18.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天达到双方认可的施工场地条件。
18.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口的地点和要求提供给施工队:乙方负责在开工前三天将施工场地周边箱变安装完毕达到通电使用条件、看护,若发生电缆和箱变设备等被盗现象,由乙方负责赔偿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装表使用及从箱变到用电地点的接驳,并缴纳电费;施工及生活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
18.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达到双方认可的通行条件。
18.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
18.5 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甲方提供施工图和政府会议纪要,在惠州市办理施工资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工程开工证。
18.6 原始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
18.7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七天。
18.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开工前三天。
18.9 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8.10 乙方确认工程现场条件如下:
18.10.1 临时用电已接至红线边10米,容量为200KVA;现场施工场地和道路为现状场地,施工道路由乙方自行完善;生活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
19.1现场踏勘:合同签订前,乙方应通过现场踏勘,充分了解了工地的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周边环境、道路情况、运输条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所用的材料采购、加工;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住宿供应条件;当地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和施工的情况,即使甲方不能保证所提供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也能够在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不会因任何忽略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在施工过程中申请索赔或工期顺延。
19.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9.2.1 开工前三天提供详尽的总进度计划,该计划是乙方结合工程及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的、具备可实施性的施工进度安排,经工程师、甲方审定后可据此进行进度控制;
19.2.2 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工程师、甲方审核备案;
19.2.3 每周二下午提供本周工程进度计划,附上周完成情况及原因的说明,本周拟投入机械、劳动力计划,供工程师、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核对;
19.2.4 工程完成总量50%后七日内,如实编制已完产值报表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
19.2.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款申请报告;
19.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内安
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围护设施等工作,对工地内和进入工地内的各种人员(包括分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人员、参观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提供和维修工地的各种照明、生活设施、围护设施、道路等,并负责甲方在现场的各种设施和财物的保卫工作,防止被盗和丢失。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由乙方承担。
19.4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9.4.1 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费用在合同预算措施费中包干。
19.4.2 乙方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9.4.3 乙方应按照选定的运输路线选用合适的运输车辆,采取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乙方或其分包方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或操作而损坏所通行的道路或桥函,甲方不负责承担因加固、绕行等合同预算外额外增加的费用,由于乙方未执行本条款规定而造成的交通设施损坏所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价款均由乙方承担。
19.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进行保护,费用在合同预算措施费中包干,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对所有成品或半成品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次一万元罚金。
19.6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费用在合同预算措施费中包干,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次一万元罚金。
19.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为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所必须的临建搭设、场地硬地化、使用备用发电机、所有垃圾清理外运等。交工前应清洁现场,建筑、生活垃圾清理干净,按甲方要求恢复场平标高。所发生的全部措施费用(包括兴建和拆除费用)均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包干,由乙方承担。
19.8 对台风、暴雨、高温、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此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措施费中,由乙方承担。
19.9 作为专业的承包商,乙方应能及时发现图纸的错漏,在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向工程师书面提出,并在开工前与甲方就错漏问题的处理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如属于乙方应该发现但没有发现的图纸错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返工、工程变更等,甲方有权不予确认工程延期及费用索赔。
19.10 乙方负责对所属施工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人员、财产及第三方人身等进行投保,甲方不再合同外另行承担该费用。
19.11 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乙方证书、通知或指令时,电话通知其项目经理或指定代理人,乙方项目经理或指定代理人应在接到电话后二小时内到达工程师的地址或甲方指定的地址领取上述证书、通知或指令并签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甲方或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文件。
19.12 乙方的施工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注意环境保护,重点如下(包括但不仅限于):
19.12.1 防止水土流失对周边居民、市政道路、绿化的污染;
19.12.2 减少施工噪音和土石方外运对市政道路等污染,避免投诉;
19.12.3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品妥善处理;
19.12.4 废水、污水、雨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排放;
19.12.5 选择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行为不当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所有责任及罚金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罚金,给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自行赔偿。
以上所有满足环保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的措施费用均已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一次性包干,甲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19.13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有效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否则,因此造成的事故即引发的纠纷,概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9.14 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履行义务并担保所有材料设备的制造及安装工程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规范、施工工艺和安装要求。无论此等杂项配件及相应的施工有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体积均须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及乙方承包范围内。
19.15遵守惠州市有关政府部门及土建施工单位对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因施工及相关工作影响或干扰现场运作管理,并有约束和监督乙方施工人员之责任。若有
违反规定即造成他人被处罚款及投诉,该后果最终应有乙方承担。
19.16 定时合理地清理现场垃圾包括每天独立分别清理在现场的生活垃圾,并于竣工验收日前清理现场所有剩余物料及垃圾,乙方在甲方要求清理垃圾通知发出后,仍无意清理垃圾,甲方有权自行雇佣清洁公司代为清理,而该等费用在合同款中扣除。
19.17 负责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及防火工作,如因施工期内的不当行为引致被政府有关部门对甲方或乙方的罚款,概由乙方承担。
19.18 当工程完工后,乙方需按甲方指令及时退场以免影响其他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现场。
19.19乙方须在工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协调合作。若有与乙方施工质量不善、管理不力以及与其他工程协调落实不到位,给甲方、分包商或他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9.20 工程竣工合格进行工程移交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工程所有产品资料(包括各系统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注意事项等。
19.21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19.22 乙方未能履行本条各款项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及他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他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几种情况为不可抗力:
20.1.1 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敌对行为、武装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暴动、民变;
20.1.2 政府命令或政府为公共利益而依法进行的没收、征用、销毁;
20.1.3 7级以上的地震
20.1.4 持续1天以上的11级以上大风;
20.1.5 持续1天以上的24小时内总雨量在150毫米以上的大雨。
20.1.6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20.1.7 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工程实施的行为导致甲方对乙方违约或造成乙方利益损失的,甲方免责。
20.1.3至26.1.6项以市气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
2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承担:
20.3.1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其相应费用;
20.3.2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0.3.3 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而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0.3.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
20.3.7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3.8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1 保险
21.1.1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其它由乙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1.1.2 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1.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甲方和乙方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21.1.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约定如下:
21.1.4.1 甲方投保内容: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1.5 乙方投保内容:除了甲方投保内容以外所有的保险,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投保单复印件报甲方一份存档,原件随时备查。
21.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2.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1.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22.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以及乙方所进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2.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2.3.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2.4 发生本条上述款项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书面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采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发生合同解除的,由乙方承担发生以上撤离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灵性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差价在内的所有损失;已经订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解除合同时,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变更和确认
23.1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工程量,不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最终的核定依据。
23.2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x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工程量(以下称计量),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七日内不给乙方明确答复,视为乙方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3.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24.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24.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4.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4.1.3 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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