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招投标以及推广工程量清单的内在实质-建筑产品的商品化众所周知,以货币为媒介,实现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达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综观历史,以往建筑产品的生产均产生于其使用目的。偏重使用效果的表现,忽略了其内在的价值因素。致使建筑产品的生产,长期以来,依赖无限的投入,来达到它有限的效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建国以来,我国推行了以工程定额(或工程量消耗定额)控制工程造价的建筑工程价值量模式。实现了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有限控制。但是仅仅如此远远满足不了实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要求。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只
2、能通过建筑产品的商品化,通过建筑市场的市场机制来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建立是建筑产品走向市场的基本步骤,是建筑产品商品化的基本要求。招投标行为应归纳为企业的市场行为或商业行为。招投标的标的物是商品化的建筑产品,具备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是建筑企业实现其建筑产品价值的开端。一个建筑企业的存活,取决于是否能够不断的中标,即建筑企业的经济行为是否顺应了价值规律。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成为了企业间相互竞争的过程。通过竞争,调节了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了经济活动中企业的优胜劣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以建筑企业对建筑产品自主定价的权
3、力。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专业素质以及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进行具有自身企业个性的投标报价。任何一个得不到社会承认的价格,即得不到价值实现的报价,都应定义为不合理报价。反之,企业有意识的自主报价,只要不是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或计算的失误而报出的价格,都应该认为是合理的。这里所说的合理,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合理。也不应以社会上的价格水平判定工程报价的合理与否。工程报价的合理性是相对于报价企业的合理性。适应于企业现有状况报价,关于企业发展的报价,应该确定这一类的报价是理性的而非盲目的。建筑企业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对工程的承揽欲望,迫切程度不尽相同,或出于生存的要求;或出于业务拓展的
4、需要;或基于赢利的目的,种种原因左右着企业的报价水平。既然建筑产品属于商品的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就大可不必对某些工程报价认定为低于成本价而予以排斥。企业的低报价,甚至低于成本的报价是基于自身的需要,也只能是一时之举,企业的性质是以实现最大盈利为目的,长期低水平报价是任何建筑企业不可能承担的,其结果也只能是加速企业自身的消亡。有些企业采用所谓低报价,高索赔策略,而且得以实现,皆因为我们的建筑市场尚处于幼稚阶段。建筑市场的当事人不熟悉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至。全球建筑市场的主流理念是以合同为计价体系的开头,而非在定标后进行合同谈判。国内的流行做法是中标后再行合同的谈判与签署。这种做法,几近割裂了招标文件与实际所签署合同的关系,致使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上的不响应。且为今后的高索赔留下了隐患。如果完善法律法规;在招投标文件中详尽合同条款,尽可阻断低报价,高索赔此类奸商意识的流弊。有些忧国忧民之士担心低报价会带来建筑市场的混乱,造成建筑产品的质量低劣等负面效果,这种担心是可理解的。但是对于存有侥幸心理,非理性的低报价,这类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约。不应以牺牲建筑产品的商品特性为代价,而硬性的规定建筑产品成本价水平,或提出合理的低价概念,这样只能妨碍建筑行业市场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