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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持证执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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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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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容:
(一)常见法学: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习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二)集中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另行安排时间。另外对执法大队每年进行一次封闭式的集中培训,时间定在年初;
(三)学习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
(四)学习要做到:听报告、听讲座要有纪录;专题学习有交流;个人自学有笔记;阶段学习有小节;
(五)建立学习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席,确保学习到课率。如确有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六)局办公室定期对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宁国市安监局持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安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持证者应是安监局干部,并经资格认证培训合格且注册准予持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限持证人本人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执法,在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五条 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可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部门或退休等不再岗位时,应将执法证件交给局办公室。
宁国市安监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领导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查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监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五)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及其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法不力,放弃执法职权以及执法不作为等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报告执法的有关情况;
(三)经过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和座谈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并进行评比;
(五)调阅执法案卷或行政执法文书;
(六)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领导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查证的违法行为,能够进行查询,被查询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查实并及时做出答复;
(二)经过告知方式警示执法人员停止或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不作为行为;
(三)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并对检查出来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
(四)对执法人员做出的错误决定、违法违规决定以及其它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五)依法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定期向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监督检查领导组)报告执法情况,领导组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领导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和提供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领导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有权责令其纠正、撤销或变更。
第十一条 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宁国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监行政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模范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整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四)按其它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提出批评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她人使用的;
(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八条 单位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宁国市安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理相一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不履行决定义务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过错行为而应承担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错案的认定和追究机关是市安监局(构成犯罪除外)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错案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查处而未查处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使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严重错误的;
(6)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随意减免加重处罚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8)违反规定自行收激罚款;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的;
(10)故意纵容、包庇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于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管的;
(13)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致丢失、毁损,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她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6)其它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证件:
(1)责任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活动即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取消一定期限内评先和晋升资格;
(6)行政处分;
(7)行政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行式。
六、错案责任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审核人、批准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错案责任由改变人承担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导致错案,案审委主任承担主要责任,其它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经复议造成错案的,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错案责任。
七、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受到行政处分的可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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