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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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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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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中共城固县委政法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员会是县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一项重要工作。执法监督部门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以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为中心,以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推动执法监督向规范化,专业化和机制一体化方向发展,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平,队伍建设坚强有力。但实践中,执法监督也有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等现象,近期,根据县的安排,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组成专门调研组,就我县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发挥职能,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效显著。
1、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各部门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县委政法委相继完善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领导干部带队伍责任制,修改完善了十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了领导班子成员包抓联系政法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发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健全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县公安局先后建立健全了日常考评、审核把关、案件研究、执法培训等18种制度;县检察院制作了办理各类案件流程图,设立了一表三卡,细化了程序,强化了重点案件、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县法院修定、完善、制定了涉及审判、队伍管理等方面的三大类25项制度;县司法局突出法律服务、公证、律师代理等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2、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法委每年对政法部门重点岗位、重点执法环节、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每月召开一次政法委员会,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先后经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了对公安110接处警、值班备勤、治安巡逻、超审限、超期羁押、收支两条线等专项检查和治理;大力推行了警务、检务、审务、司法行政业务公开,增强办案公开透明。
3、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县委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了县委、组织部、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和提高了法庭、公安派出所科级建制和部分内设科室职级待遇,管人管事有机结合;经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教育活动,使干警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等方面受到了普遍的教育,端正了执法理念;县法院率先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县公安局、检察院分别聘请了警风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定期开展工作评议,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普遍增强,实现连续四年干警零违法,违纪干警明显下降。
4、涉法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政法委下发文件规范了政法部门每周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做到了人人受到接待,事事有回音,件件有交待;组织政法部门开展大接访、零上访、排查化解涉法涉诉非正常访、重信重访信访案件专项活动,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涉法信访明显下降,实现了“一控两降”工作目标。
5、协调督办力度进一步加大。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批办、转办、交办、督办制度,对久拖未决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协调,既保障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又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执法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有不少人,特别是受执法监督的对象各政法部门认为,中国要构建法制社会,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有其自身监督部门进行纠正整顿,即使自身不能纠正的,还有人大、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职能。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只能是宏观上的、政治思想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党委政法委监督难免给人“权大于法”、“干预司法独立”之嫌。基于这一认识,部分政法机关对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致使部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二)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监督工作的启动,主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很难起效。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它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原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政法委经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当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支持的时候,她们便寄希望于领导机关即党委政法委,希望经过政法委的监督得以实现权利。这样一来,大量申诉和信访问题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俨然成为了一个信访机构。县委政法委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三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监督措施不完善,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实施统筹管理,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三)缺乏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县委政法委虽有一定管理和协管干部的权限,但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对政法部门违法违纪干警无权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只能以建议形式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当前,对错案和违法办案责任的确认则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各自来进行的,当前这种依靠自己纠错的工作机制的作用发挥往往是受到限制。这种只纠错不处理人的结果,既不能警示她人,也大大地削弱了执法监督的作用和政法委的威信。
(四)人员编制少,业务知识培训少。随着形势发展,政法委承担的维稳任务越来越重,但政法委人员编制少,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上级政法委几乎没有组织过执法监督干部培训。
三、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一要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但是一致的,而且是辨证统一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中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自觉抵制西方资产阶级司法观念的影响,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
(二)规范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执法监督方向,突出重点内容。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在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上下功夫,尽可能的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对较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岗位和环节下功夫,督促政法机关按章办事,严格执法。而一旦发现,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查处;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案件协调和督办。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涉诉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经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召开政法委员会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制作正式意见,经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执法部门应坚决执行。
(三)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明确政法部门内设科室和两所一庭建制,明确职级;政法委应全方位参与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与研究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干部管理、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否决权。
(四)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上,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一是建议编制部门适当增加执法监督机构的编制数,同时明确享受的公安待遇等,改进办公条件,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建议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政法部门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中选调,完善政法委干部流动机制;同时,上级政法委有计划的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规则,扎实练好基本功,使其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与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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