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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资料仅供参考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1)
前 言
首先了解一下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
1.考试性质——职业准入控制 每张试卷均60分及格,无须按照90分复习。
2.题型与题量——均为选择题 150分钟,140道题 考试时间足够
(1)A型题:最佳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五个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佳答案)
例1: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能够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是
A.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B.己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C.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中药品种D.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E.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中药品种
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能够
A.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B.在保证出厂检验合格的前提下, 自主改变药品生产工艺
C.在库存药品检验合格的前提下 自主延长其库存药品的效期
D.经企业之间协商一致,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E.采用企业内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饮片
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必备条件不包括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C.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D.具有能对所经营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
E.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例4: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不符合处方规则的是
A.西药和中成药可在同一张处方上开具
B.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C.新生儿、婴幼儿年龄应写日、月龄
D.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可在同一张处方上开具
E.对饮片产地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例5: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规定的是
A.向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药品
B.为她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
C.为她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本企业的票据
D.在药品展示会或博览会上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E.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2)B型题:配伍选择题(共80,每题0.5分。题目分为若干组,每组分别对应一组备选项,备选项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每题只有1个最佳答案)
例1:[1~4]
A.确认为假药
B.确认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E.确认为合格药品
1.某医疗机构使用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澄明度不符合规定,该药品应
2.某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注射液被微量长春新碱污染,该药品应
3.某药厂生产的西咪替丁胶囊所用原料未取得批准文号,该药品应
4.某药店销售的安乃近片的主药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该药品应
例2:[5~7]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五年
5.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6.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7.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应保存的期限为超过疫苗有效期后
例3:[8~10]
A.1日用量
B.2日用量
C.3日用量
D.5日用量
E.7日常见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用量要求为
8.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9.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
10.一般处方不得超过
(3)X型题: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错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例1: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包括
A.人参
B.石斛
C.甘草
D.黄芩
E.黄连
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列叙述错误的有
A.药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必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中药饮片的炮制须遵循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C.药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必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中药饮片出厂前,生产企业必须对其进行质量检验
E.生产药品必须有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
例3: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叙述,正确的有
A.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B.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C.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D.执业药师对医师处方不得擅自更改
E.处方必须留存3年以上
例4: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执业药师应当
A.服从领导,不折不扣按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的要求做好工作
B.在名片或胸卡上明示其职称、社会职务,积极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C.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D.理解同行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
E.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的药品宣传和推荐
药学1——药理:药分=60:40(中药学:中药制剂=60:40)
药学2——药剂:药化=60:40(中药鉴定:中药化学=60:40)
难、中、易的比例为2:8:2;覆盖面90%以上
3.复习要点
(1)树立信心 4科,2年,可侧重复习
(2)紧扣大纲,抓住重点
考试完全按考试大纲出题,大纲分为大单元、小单元、细目、要点四个层次。特别注意“要点”,最好都要复习到,考试以此为依据出题。
今年其它课程的大纲与前几年一样,但《药事管理与法规》又有所变化。与去年相比,具体改变的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节
第二部分——(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部分——第三章中将“尊重患者,一视同仁”改为“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3)紧紧抓住考核点(出题点)
(4)适当做题
(5)合理安排时间
4.本课程注意之处
(1)理解为主,无须死记硬背
(2)注意联系、区别与总结
(3)以教材和大纲为准(新法规的处理)
5.考试时的注意之处
(1)提前做好准备——学习准备,熟悉考场,铅笔、橡皮、准考证等带好
(2)保持良好心态
(3)合理分配时间——必须认真审题,注意涂卡时间
(4)正确填涂答题卡
(5)善于“猜”或“蒙”
《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试内容包括药事管理相关知识、药事管理法规和药学职业道德三个部分。各部分的大概比例为:第一部分10%左右;第二部分85%左右;第三部分5%左右。因此重点应在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2)
第一部分 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第一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该原则强调: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致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致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中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致系有效规范运转。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作用,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3. 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4.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三、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其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 ))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又进一步规定: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
(2)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从 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人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规范药品生产流通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
3.完善药品储备制度 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规范药品采购,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四、实施方案中五项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4月7日,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 )》具体部署了医改近期三年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主要内容能够概括为“四项基本” 和“一个试点”,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五项重点改革的内容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在本节第三点中已进行说明,另外四项内容包括: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人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城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 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 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人员。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按照规定,城市三级医院要与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经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 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2.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 开始,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等项目。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重点改进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理能力。
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不低于20元。
(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人或形成的亏损经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人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3.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五、医药卫生人才保障机制
1.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城市社区和中西部地区服务;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2.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方案刚刚出台的大背景下,作为新医改的直接参与者,执业药师在改革的新契机下应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承担新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务院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 )》又进一步明确: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3)
第二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 9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加大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中基本药物的抽验比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并将再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卫生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和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鼓励和推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配送资源,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规定》还要求,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回。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为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9月28日发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其主要内容:
l.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2.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定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调整价格;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定价原则:①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②充分考虑当前中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③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 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三、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l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经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3.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它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能够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5.科学确定药房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它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人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
6.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7.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8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人,可经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9.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4)
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
第一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一、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负责指定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有关规章和政策;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房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与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
在此基础上,在卫生部内设立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了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等工作,包括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
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7.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地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第二节 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主要职责为:①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和复验工作。②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③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公告的技术数据;综合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和技术分析报告。④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及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实验室技术考核及业务指导;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⑤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具体业务工作。⑥对有关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⑦承担司法机构委托的对涉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的假药进行药品含量和杂质成分等的技术鉴定。⑧承担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技术监督。⑩对有关药品、生物制品注册标准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药学研究、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承担国家委托的检定、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和医用标准菌株的收集、鉴定、保存、管理和分发。承担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保种、育种、供种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承担国家药物安全评价工作。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国家药典委员会
任务和职责为:①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②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③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④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⑤负 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⑥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 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⑦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主要职责为:①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③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主要职责为:①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②承担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③承担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④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⑤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⑤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为:①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②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③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的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④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企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 GSP等规范的培训工作。⑤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⑤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主要职责为:①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业务组织工作。②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起草执业药师业务规范。③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国家中药品种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管理。涉及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事项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的名义实施。主要职责为:①负责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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