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管理, 保证资产安全明确, 提高资金利润率, 保证资产的安全, 根据的融创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融创集团财务管理规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制订本规定。一、 应收款项是指因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三类流动资产。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比例和占压时间, 以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 提供资金利润率。二、 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总额。对销售行为形成的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发生的暂借款、 担保, 必须获得集团总裁书面批准。三、 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分析应收款项的
2、余额情况, 及时督促经办人催款。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制定具体处罚措施, 以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当时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确认, 保集团领导团队批准及时进行核销。同时应当在年终结算之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 13号的相关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 有个人借款员工, 在借款尚未还清之前, 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对经手的应收款项有较大余额, 在应收款项尚未结清之前, 或者未办理移交之前的员工, 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对未履行相关义务而擅自离职的员工, 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以避免公司损失。五、 期末结算时, 各公司应当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对, 以确认应收款项的存在和可收回性。六、 各公司财务报告的附表中应当有应收款项明细资料, 至少包括债务人名称、 账龄、 性质等内容, 同时应当将核对资料的复印件附后。七、 如果属于当事人的个人原因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八、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