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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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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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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规章制度
【篇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 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它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篇二: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它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
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院长职责:
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
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它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它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它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她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
【篇三:法院执行局岗位分工】
法院执行员岗位职责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
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
、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
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
、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案件;
3
、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
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
、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
、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规
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它有关
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
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
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
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
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
、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
、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
、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
、不准主观臆断;
2
、不准徇私枉法;
3
、不准贪赃卖法;
4
、不准吃请送礼;
5
、不准索贿受贿;
6
、不准经商牟利;
7
、不准欺压群众;
8
、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
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权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执行局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院长领导下,局长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组
的决议、指示,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带领全局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抓好对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各项工作,按照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主持局内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院领导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执行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4.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其它文件,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负责案件的执行合议。
5.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向院长和上级部门报告。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对局内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7.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关心爱护全局干警,经过交流思想,掌握干警的思想状况和德才表现,加强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教育,团结全局同志搞好本职工作。
8.及时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9.在院长和局长领导下工作,协助局长工作和完成院长、局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10.依职权审核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和签发除院长、局长签发外的法律文书。
11.建议局长召开局务会议,参与讨论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12.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续完备、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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