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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管理作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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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管理作业指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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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管理作业指引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2.7.25 增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检查等内容。 1. 目的 使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城市和公司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工程过程管理中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公司高品质的战略目标。 2.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XX山东大区开发的所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3. 术语/定义 无 4. 工作程序 4.1. 开工前准备阶段 4.1.1. 项目部依据山东大区总体工程质量目标、《项目运营目标书》中的要求确定本项目各期(含交付后)质量控制目标。 4.1.2. 项目部根据质量控制目标在收到设计图纸15日内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规划》,报城市公司、大区工程管理部审批。具体编制要求参见《项目质量管理规划编制细则》。 4.1.3.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架构要求 4.1.3.1. 质量管理架构的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1.3.2. 当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并征得项目部书面同意; 4.1.3.3. 总监或总监代表只能同时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管理工作。 4.1.4. 监理规划 4.1.4.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收到甲方有关文件后15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编制工作,经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部。 4.1.4.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践有指导作用; 4.1.4.3. 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整、修改,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再次报送项目部; 4.1.4.4. 项目部需对监理规划进行审核,并对监理规划存档。 具体详见《监理规划审查细则》。 4.1.5. 质量标准培训、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4.1.5.1. 项目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参与公司关于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培训; 4.1.5.2. 设计交底需由设计单位和工程主要设计人向项目部、监理及各施工单位说明拟建工程的设计依据、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设计要求,最终形成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4.1.5.3. 项目部必须将设计变更、反坎、降板、构造柱等在施工蓝图上予以标注; 4.1.5.4. 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与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施工图会审详细内容参见《施工图会审细则》。 4.1.6.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4.1.6.1. 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图纸后15天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签字确认,需报项目部审核的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送项目部审查;不同意的返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4.1.6.2. 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须报项目部审批; 4.1.6.3.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可根据情况,组织项目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会议评审,对重大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难题可邀请大区工程管理部和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4.1.6.4. 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部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具体参见《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细则》。 4.1.7. 监理实施细则 4.1.7.1. 所有工程项目均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在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 4.1.7.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管理规划书》、《监理规划》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进行编制,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7.3. 监理实施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1.7.4.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部需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存档。 4.2. 工程施工阶段 4.2.1. 材料、设备验收 材料设备验收参见《材料设备验收作业指引》。 4.2.2. 工程施工样板验收 每道工序开始前,施工单位均需做出工艺施工样板,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工程施工样板的具体管理参见《施工样板管理作业指引》; 4.2.3. 施工技术交底 4.2.3.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技术交底计划》,报送监理、项目部审核备案; 4.2.3.2. 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注意事项,项目部、监理要监督交底工作执行情况; 4.2.3.3. 工程施工样板施工前,项目工程师负责对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对施工工长进行交底,施工工长需对施工班组长、操作工人进行交底,针对班组长、操作工人交底必须对照工程施工样板进行; 4.2.3.4. 施工技术交底必须形成各级交底记录,拍摄交底现场照片,保留签到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保留交底记录;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4.2.3.5. 总包负责指定分包内部技术交底现场督察、交底记录抽查、操作现场抽查; 4.2.3.6. 监理单位负责总包、分包内部技术交底现场督察、交底记录抽查、操作现场抽查; 4.2.3.7. 项目部负责关键分项工程的监理、总包、分包内部技术交底现场督察、交底记录抽查、操作现场抽查; 4.2.4. 质检队实体检测 对业主特别关注的质量问题,由项目部配合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质检队对重点关注分项100%全检。 详细要求参见《质检队工作指引》。 4.2.5. 分项工程验收 4.2.5.1. 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验收,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 4.2.5.2. 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2.6. 工序交接检验 4.2.6.1. 为了保证上道工序施工质量满足下道工序继续施工的需要,控制专业间的工序转换工作,所有工程必须进行工序交接检验; 4.2.6.2. 工序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由上道工序施工单位质检员向监理单位提出工序交接申请; 4.2.6.3. 工序施工尚未全部完工,但已完部分满足下道工序继续施工条件,接收方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施工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办理交接手续; 4.2.6.4. 监理单位组织工序交接,业主工程师及交接双方质检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四方进行交接检查,满足要求后,填写《工序交接检查记录》,各方签字认可,各持一份; 4.2.6.5. 交接检查中有异议时,由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如确有不满足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时,由移交方处理,处理完毕,重新进行工序交接; 4.2.6.6. 交接检查中,发现由于设计原因、专业要求不一致或其它原因产生的问题,影响下道工序时,应暂停交接,项目部组织解决后,再进行工序交接; 详细要求参见《工序交接细则》。 4.2.7.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2.8. 单位工程验收 4.2.8.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2.8.2. 项目部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项目总经理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2.8.3.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2.8.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2.9. 质量事故处理 4.2.9.1.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1) 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承包商/供货商需在第一时间停工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监理单位、项目部,项目部知会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分管副总、总经理; 2) 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即时发送《工程暂停令》,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需在12小时内通知城市公司管理层和大区工程管理部,工程质量事故停工确认权限表如下: 序号 质量事故等级 直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停工确认权限 监理单位 项目部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 1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 - 确认 2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 确认 3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 - 确认 4 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 - 确认 5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确认 - 6 工程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确认 - - 4.2.9.2.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承包商/供货商)必须在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项目部书面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4.2.9.3. 事故调查:质量事故调查遵循责任单位回避原则,但对调查工作应积极配合,所有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会同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最后由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单位汇总形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 不需进行处理:经相关部门签证同意、确认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对事故不作处理; 2) 修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影响正常使用或结构耐久性,应进行修复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时,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补强,此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检测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并由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2.9.4. 事故报告: 1) 质量事故加固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3. 项目竣工及交付后阶段: 4.3.1. 各项目应在年度、各期结束、项目整体结束时对工程品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4.3.2. 总结及评估结论以案例库或经验教训转化形式进行知识积累和转化。 5. 支持性文件 5.1. 流程指引 5.1.1. 《项目工程管理流程》 5.1.2. 《材料设备验收作业指引》 5.1.3. 《施工样板管理作业指引》 5.1.4. 《工程检查管理流程》 5.1.5. 《质检队工作指引》 5.2. 表单模板 5.2.1. 项目质量管理规划编制细则 5.2.2. 施工图会审细则 5.2.3. 工序交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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