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机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需方(甲方): 卖方/供方(乙方):青岛海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内容: 第一条 买卖货物的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型号、单价、数量(以下统称为“货物) 数量单价 货物名称 型号 共计(元) 备注 (台) (元/台) 海信彩电 合计价格 (大写) ¥ RMB 第二条 货物技术要求及保修服务 1、技术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
2、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 3、因乙方货物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售后安装及保修服务 (1)设备安装:集中安装使用项目由供方售后网点免费负责上门安装调试;非集中安装(虽统一采购但安装使用地在多个地方的)按照供方售后用户机服务安装收费标准收费安装;非正常安装(悬吊安装、有角度倾斜的安装、需要对特殊墙面开孔安装等),具体收费标准以项目实施难易程度收费。 (2
3、)质保期: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整机保修1年,液晶屏保修3年(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法执行)。 (3)质保期内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及时修理。 第三条 送/提货及付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 ;收货地点为: ; 甲方指定接收人:姓名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2、送/提货、付款的进度为: (1)送货进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全额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全部发送到 。具 体交货及安装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及调 试。 (2)付款进度: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采购全部款项 3、付款方式
4、为: 现汇或承兑 。 第 1 页 共 2 页 第四条 货物验收 1、货物质量标准为:以投标文件列明参数为货物验收标准,或者具备本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 2、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期内发现货物数量、功能、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提出书面异议,列明不合格的项目、数量及处理意见,乙方应及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甲方在验收期内,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采购的电视甲方承诺专用于 工程项目使用,合同产品隶 属工程机性质,甲方不允许进行商业性低价倾销,零售,不得向商场、卖场及其相关人员透露此次 合
5、作价格,不得向本项目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如甲方违约销售,甲方承诺按照工程采购货值与同 类产品正常进货值差额总额的两倍赔偿给乙方。同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返利、终止双方合作及进一 步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乙方如果是按甲方提出的特殊要求生产出的货物为甲方专用电视,如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每台货物单价的30向乙方赔偿损失。 3、双方共同接受的条件是: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未履行付款义务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
6、际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拒绝供货或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20(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甲乙双方在此约定:该条规定的“合理期限”为30日、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7、院诉讼解决.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应以书面文件为准.该书面文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章日期为准。 5、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以上内容为本合同的清洁文本,任何修改均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青岛海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赣州市1 电 话: 电 话:0797-1234255 传 真: 传 真:0797-123456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文明大道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23456789012356788923 日 期: 日 期: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