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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41653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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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加固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加固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加固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 (一)县级领导担任加固项目政府责任人。主要管理职责是: 1、协调加固项目各方利益关系; 2、协调解决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3、督促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负责加固项目的初设报告、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报告、招标投标、开工报告、验收申请的上报; 2、监督加固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督促加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开展工作,落实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大中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管理; 2、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3、负责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5、负责组织实施加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加固项目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责任人担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一)大坝安全鉴定 1、大中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印发大中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印发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3、中国水利科学研究院审定大中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结论;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审定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结论。 (二)初步设计 1、大型加固项目初设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中型、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初设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加固项目初设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批复加固项目初设报告审查意见;需经流域机构复核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复核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再行批复。 第四章 建设实施准备 第七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应立即开展加固项目建设实施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准备分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招标投标、开工报告四个部分。 (一)实施计划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加固项目实施计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大型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中型、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实施计划。 2、实施计划编制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实施项目、主要工程量及概算、项目管理、施工进度安排,以及工程实施计划表等内容。 3、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实施计划可编排为一期、二期实施计划等。 (二)技术设计 1、大型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中型、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2、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应遵循初设审查批复意见,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优化,原则上不增减加固项目建设内容。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大型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中型、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 4、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组织专家对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后再行批复。中型加固项目技术设计报告批复同时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招标投标 1、加固项目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报告批复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2、加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1)(2)(3)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加固项目招标组织原则上由具备乙级招标资质或以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大型加固项目标段划分1~3个,中型加固项目标段划分1~2个,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划分1个。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加固项目招标报告备案。省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批准大中型加固项目招标报告备案;市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批准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5、评标按《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综合定量评估暂行办法)》(赣水招字[2005]1号)规定执行。拦标价计算采用《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原材料价格根据建设部门公布指导价确定。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压低拦标价。 6、项目法人应将招标事项告知县级监察机关。市级水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县级监察机关等对加固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分别进行监督和监察。 (四)开工报告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加固项目开工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加固项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 2、开工报告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工申请表; (2)项目法人批准成立文件; (3)初设、技设批复文件; (4)年度实施计划批复文件; (5)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合同书; (6)其他相关材料。 3、加固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加固项目施工。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大型加固项目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中型加固项目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施工企业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第九条 施工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文)。合同中明确主要原材料价格调差条款,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文)执行。 第十条 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加固项目。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换。 第十一条 大中型加固项目施工单位“三证”(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质检员证,下同)原件在加固项目施工期间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保管;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中标施工单位“三证”原件在加固项目施工期间交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保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见证取样在监理人员或项目法人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加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中型、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十五条 加固项目监理合同应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监理人员应加强施工图纸的审查,配合项目法人督促设计单位改正施工图纸的错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作出设计变更的,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挂牌上岗。大型加固项目施工监理人员不少于5人;中型加固项目施工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施工监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加固项目划分,开展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图纸和单位工程开工令。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对加固项目关键工序、部位和隐蔽工程加强监督检查。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及时核定施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组织实施大中型加固项目质量监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实施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加固项目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签订质量监督合同书。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加固项目划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批复大中型加固项目划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批复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对加固项目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建各方配合质量监督员监督加固项目工程质量,质量监督员以抽查为主,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参建各方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参建各方的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有权参与重要隐蔽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并提出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印发加固项目质量监督简讯至参建各方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加固项目验收分为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一)项目法人验收 1、项目法人验收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2、项目法人主持加固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二)政府验收 1、政府验收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必须在项目法人验收完成后进行。 2、项目法人验收完成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行文逐级上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大中型加固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印发验收鉴定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印发验收鉴定书。 (三)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加固项目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未实施或完工的,原则上不允许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完工,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原则上加固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加固资金,努力节约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至少必须满足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单位管理经费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独立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加固项目资金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1、专款专用。加固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用于水库大坝稳定、基础防渗、供水、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项目和内容,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2、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设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银行专户,专门用于资金的拨付和支用。 3、专帐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专帐,集中核算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和完整。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 4、资金拨付。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加固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将加固项目资金统一拨付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规范工程结算手续和审批程序。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其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提留制。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核定工程结算总价的5%-10%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并经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认真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建各方必须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稽察,加固项目主管部门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加固项目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建各方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六条 加固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申请大坝注册登记资料变更,完善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加固项目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加固项目的同时,抓好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公益性人员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使水库工程实现良性发展,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等部门对上述章条款内容以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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