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景观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结合有关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承包范围 小区景观绿化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补充说明、及相关会议纪要所示的园林景观、土方、绿化及水电工程等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园建工程:挖填土方、场地平整、消防车道、道路铺装、景观小品、汀步施工、树池工程、木栈道及其他硬质铺装;2)绿化工程:种植土回填、土壤改良、
2、地形整理;乔木、灌木、草坪的种植、苗木养护等;3)水电工程:线管材料及安装、水泵、地下室顶板排水、管道敷设等(不包括室外综合管网);第二条 承包方式及价款结算1、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元整(¥元)。2、工程结算采用以下方式:工程数量以现场实际数量为准。1)园建工程部分:根据现场工程师及公司成本控制部签证确认主材单价及主材损耗量,得出主材总价。人工费及辅材费按主材总价的25%计算。即:园建工程部分工程造价=主材单价现场实际完成数量(1+主材损耗量)(1+25%)。2)绿化工程部分:大树部分(单价2000元以上):现场工程师及公司成本控制部确认苗木单价。栽种费按苗木单价的10%计算,
3、养护费按苗木单价的15%计算,风险费按苗木单价的18%计算。即:大树部分工程造价=苗木单价苗木数量(1+10%+15%+18%)乔灌木、小乔木部分(单价5002000元,不含500元,含2000元):现场工程师及公司成本控制部确认苗木单价。按苗木单价的10%计取苗木栽种费。即:乔灌木、小乔木部分工程造价=苗木单价苗木数量(1+10%)小苗木部分(单价500元以下,含500元):只计取苗木单价,人工费按苗木种植面积,以20元/计取。小苗木部分工程造价=苗木单价数量+苗木种植面积20。水电安装部分:现场工程师及公司成本控制部确认的主材单价。人工费及辅材费按主材的25%计算。即水电安装部分工程造价=
4、主材单价主材数量(1+25%)。3、现场工程经济签证,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甲方经济签证程序办理,未经甲方有关部门签证或签证不全者,结算时将不予确认。所有经济签证结算按上述两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计时工工资按62元/工日。4、最终结算总价按上面1)、2)两个分部工程总价,再加上以上1)、2)两个分部工程总价(风险费除外)的30%(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和签证部分得出。即:最终结算总价=(园建工程部分+绿化工程部分+水电安装部分-大树部分的风险费)(1+30%)+大树部分的风险费+签证费用。5、工程竣工后,乙方在提交经甲方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
5、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委托会计事务所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审计费用双方均摊。7、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统一协调安排,费用由乙方承担。竣工验收后两年养护期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第三条 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乙方应编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每期工程在交房前半个月完成每期的施工任务。3、如未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期工程结算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1、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公司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表,甲方按照当月
6、审核工程量的70%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工程实际造价的70%时,甲方停止付款。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结算资料,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三个月内审核确定工程结算金额。确定结算金额后一个月内,甲方凭乙方在长沙市地税五分局开具的建安发票付到工程结算额的95%,剩下的5%作为苗林管理及园林项目的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养护期一年半届满后,支付保修金的70%,养护期两年满后支付保修金的30%。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优良;2、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施工,每道工序施工前应有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要求执行;每道工序完成提请甲方工程师检验
7、,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按甲方要求整改、返工。4、所有种植的苗木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种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苗木及时退场,退场费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对于水、电分别提供一个接驳点(配电箱、电表、水表由乙方负责)。2)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进行随时检查。如发现施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如发现任何安全、质量隐患,有权要求乙
8、方立即停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4)甲方根据需要,另行指定专职人员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项目核算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查,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设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时给乙方办理并支付各类工程款项。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确保按图施工,并接受甲方主管人员质量和进度的监督。2)乙方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4)严格按施工规范的要
9、求施工,乙方必须挑选技术素质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8天。5)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施工,以确保工程进度,乙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经甲方认可后,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 材料及设备1、甲方有权指定或自行采购苗木。2、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责任,乙方材料到货后及时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3、对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4、对于乙方自行采购的任何
10、苗木、花卉、草皮,应通过甲方工程师的认可后方可移栽,对于重点乔木、灌木(单株单价超过500元),须通过甲方工程主管领导认可后实施移栽,所有树木要求全冠种植。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甲方及设计院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除规范规定的须履行隐蔽验收工程外,土壤改良、地形整理和塑造
11、、树坑土方开挖后形状、草坪种植等工作须办理隐蔽验收手续。第九条 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三套及电子文本(光盘)。乙方未按时按量提交上述资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和结算。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的费用。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十条 质量保修1、本工程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分期工程,按每期的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在保修期间,乔木、灌
12、木和草皮在质保期内必须100%成活,否则予以更换与原树同品质的树木,质保期内的植物的维护、保养、修整、更换等工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派专人负责保修及苗木养护,在接到甲方有关人员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标准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字确认为依据。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进行维修、维护及整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给予补足。 3、保修期满,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单位最终验收,确认乙方已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项目,甲方支付完保修金尾款,保修期即终止。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及保险1、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3、,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3、本工程实行安全施工大包干,乙方应为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金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应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盗窃施工现场内财物,如发生偷盗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不低于伍仟元的罚款。5、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
14、工,并承担乙方工作范围之内的文明施工责任及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违约和争议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2、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延付或少付工程款,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附则1、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长沙市有关规定,但不包括合同结算方式的调整。3、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致保修期满,付清工程尾款后自行失效。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