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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0).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40372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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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0).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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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1998262号各行署、市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设字1996098号文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

2、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及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公路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对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

3、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把建设工程所需的费用打足,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部颁的有工程造价的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在黑龙江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公路工程和各部门与各企业(包括BOT管理模式)都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设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地(市)设公路工程造价

4、管理站。第八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第九条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按省交通厅的规定,根据其业务范围,在征求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后确定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数量。工程造价 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还必须具备交通部乙级以上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并经过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合格证,方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 理监督工作。第十条 省、地(市)工程造价管理站业

5、务的划分一、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国省道新、改建工程、高等级公路工程。二、地(市)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县级以下公路工程。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如计算机等)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二条 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应按概、预算编制办法的取费标准,列入概、预算总额,做为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测定劳动定额、搜集工程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与造价审查所需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各项经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及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 省级公路

6、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测定和编制、修订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三、参加部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修订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并报部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四、负责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的依据。

7、五、参与本省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负责标底审查作为决策的依据,并负责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保护平等竞争。六、组织由省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的抽查,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七、根据交通部及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省各地区的人工费单价,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制订工程材料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八、参加由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九、组织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审核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的报告。十、参加本省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评审工作

8、,对申报省、国家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经济性进行质量鉴定。十一、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期向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传递信息。十二、调解和仲裁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十三、负责对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考核验收及业务指导工作。十四、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编制管理费。十五、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地(市)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职责。一、贯彻国家、交通部和省厅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研究制定本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规章、

9、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结合本地区补票情况,参与省造价管理总站对本省劳动定额进行测定和编制,参与修订本省公路工程定额,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地区县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依据。四、对本地区县级以下的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负责标底审查作为决策的依据,并负责监督检查中标价格的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保护平等竞争。五、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下公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的抽查,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地区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根据省交通厅及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

10、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地区的人工费单价,调查本地区的各种材料价格,制订本地区工程主要材料的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并监督执行,按时报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七、参加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八、每年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本地区需培训的工程造价人员名单。九、参与本地区县级以下公路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经济性进行质量鉴定。十、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期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传递信息。十一、调解和仲裁本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如无能力仲

11、裁,可移交总站仲裁,按适当比例收取咨询费。十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求所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建设工 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编审工程造价,坚持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 行为勇于抵制,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成绩突出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 或因工作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

12、责任。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与控制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的各项计价依据,包括定额、指标和计价办法,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工程各项 计价依据为全国专业统一的计价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都应遵照执行。经交通厅的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补充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与规定在 省内的公路建设工程中都应遵照执行。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以估算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 定合理地预测估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确保投

13、资估算的编制质量。第十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以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 理地预测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必须突破国家批准的投资估算时,应报 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决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造价总额不能突破经上级单位批复的造价总额。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审查程序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阶段设计编制的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编制的预算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的工程项

14、目,工程招标的标底,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其标底的总造价均应控制在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相应项目的范围内。第二十二条 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因价格及部颁计价依据变动在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根据交通部及省级交通厅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和调价和调价系数以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及时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移交,并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单位(包括

15、设计、咨询单位),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应持度有交通部颁发的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名,对所编、审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对概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有可能走出概算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控制,必要时在不降低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修改设计。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建设标准的工程予以制止,对其他超概算的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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