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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标定字[2004]1号 转发《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通知》的通知
附:鲁标定字[2004]20号................................4
2、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4]15号 ...............................5
3、济建标字[2005]3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
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5]14号.................................7
4、济建标字[2006]1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6]2号和鲁建标字[2006]5号.............8
5、济标定字[2006]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态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附:鲁标定字[2006]3号和鲁标定字[2006]4号................11
6、济建标字[2006]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14
7、鲁建标字[2006]18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158、济建标字[2007]6号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16
9、济建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
10、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21
11、济建标字[2008]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22
12、济建标字[2008]3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24
13、济建标字[2008]4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6
14、济建标字[200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附:鲁建标字[2008]27号...............................28
15、鲁标定字[2008]13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33
16、鲁建标字[2008]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35
17、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36
18、济标定字[2009]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7
19、济建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42
20、济建发[2009]2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46
21、济建渣整发[2009]3号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50
22、济建渣整发[2009]4号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
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51
2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抛丸除锈........53
2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喷射除锈........54
2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55
26、济价格字[2005]94号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67
27、济建标字[2010]7号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72
28、济建标字[2010]6号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74
29、鲁建标字[2011]21号关于发布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75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2004-8-26 11:28:00 -
鲁标定字[2004]20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省标准定额站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2005-8-8 14:23: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2号
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发挥规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安工程规费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项规费及费率
规费名称
费率(%)
工程排污费
0.26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0
社会保障费
2.60
住房公积金
0.20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
1.50
二、 有关说明
1、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301号文件的意见》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安全施工费。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已包括在本费用中,不再单独计算。
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将其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鲁建标字〔2004〕15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用工程计价的需要,统一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计算程序,发布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率,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中的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5-8-12 10:30:00 -
济南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5]3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的计算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05]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鲁建标字[2005]14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鲁政办发[20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我省建设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均应按下表计算税金。
名称
工程所在地(%)
税金
市区
县城、城镇
市县镇以外
3.44
3.38
3.25
原鲁建字[2004]1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税金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2006-4-4 14:57: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6〕1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6〕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5]9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2006-4-4 15:07:00 -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济标定字〔2006〕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
仪表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定额站《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定额站、市建委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06〕3号
★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
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我站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以下简称单价表),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单价表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3]1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单价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单价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06〕4号
★
关于印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
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我们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本价目表”),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价目表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3]5号、6号和[2002)1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价目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
2006-7-27 16:50: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6]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省定额站《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鲁标定[2004]2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32元;装饰工程3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鲁建标字[2006]18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并就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计价依据提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现颁发施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鲁建标字[2004]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通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释"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补充与更正"除外)继续施行。
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同等作用。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2007-9-17 11:59: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7]6号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建筑工程结算,现将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结算办法发布如下:
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下列折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种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
材质
竹胶板
胶合板
折算系数
0.244
0.275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12-6 10:24: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配套使用。
第五条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安全施工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相关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2%。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前,将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用总额的60%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再拨付40%;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结算费用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提交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及向总包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用的证明。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施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落实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施工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安全施工费用结算凭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予以举报,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2008-1-15 16:36: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
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程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精神,适时反映建设市场人工工日单价的变化,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2元;装饰工程4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鲁建标字[2006]19号
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008-5-28 14:25: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3号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根源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支付按照人工费和工程款分开支付的原则,人工费专项列支。
工程项目中标后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方须在银行开设人工费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专门用于记载建设项目人工费的划拨支付情况,其他工程款不得从该账户中进出。
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月或阶段工程量结算,发包方应按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定期拨付人工费和工程款,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按实调整。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并将结算中的人工费在10日内全部拨付。
四、发承包单位凭合同、结算书及人工费支付凭证(银行进帐单和承包方开具的发票)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人工费支付确认手续。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人工费支付确认证明。
五、建设工程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
七、本通知自发布起执行。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已开工且尚未竣工的工程,也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2008-5-28 14:29: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4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2008-10-8 9:20: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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