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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造价信息积存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工程造价信息可以从多方面为造价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决策支持。经过反复筛选、整理和分析获得的造价信息是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特点的真实反映,也是对不同时期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和建设经验教训的集中体现。接下来我告诉你造价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造价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1鉴定方法
1.1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1.2鉴定人应当依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具体,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纳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1.3依据案情必须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看法,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看法,妥协性看法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2鉴定步骤
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2.2鉴定人宜采用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看法书征求看法稿。
2.3鉴定项目必须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天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看法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看法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看法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看法书征求看法稿和征求看法函(格式参见附录M),征求看法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当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分析:
〔建筑工程〕具有较强不易察觉的特点。
在工程处于投标、在建工程、完工完成、使用阶段均存在开展有工程造价鉴定现象,对鉴定人员的洞察力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鉴定难度大。建筑工程的当事人较多,涉及政府、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劳务方、材料商、企业、个人等多方主体,营造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揽、买卖、技术、委托、运输、租赁、供用水电、借款等合同一些特点,事实调查较为繁杂;如果工程多层分包,甚至是违法转包,则难度系数进一步增大。建设工程从规划〔制定〕到施工验收到营运,周期长,建筑材料链条长,过程复杂,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证据链庞杂,导致鉴定难度大。造价鉴定要求保持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分析研判看法或结论既具主观性特点,又有被动性特点,是对当事人举证的应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观、科学分析证据基础上,以确保造价鉴定看法的公正性。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证据
依照民诉法包涵有八种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看法和勘验笔录。在鉴定看法未出具前,目前国内纠纷审理施行当中排列第一第二的当事人陈述、书证在纠纷中属于关键证据。
对证据三性的基本识别
真实性、合法性虽由审判庭认定,但鉴定人也应从专业(不是法律)角度有一个基本常识推断,比如存在阴阳等多份合同或某个签证变更单真假难辨状况,在审判庭未明示下,则鉴定机构亦做出几份合同下单列各自的造价或假定真假其造价多少,由法庭做出推断,否则会犯"以鉴代审'错误。鉴定人体现的专门技能、主要是在对工程证据链体现有关造价的关联性、必定性把握上,不能将可疑、单个、偶然性争议的证据作为认定造价多少的唯一考量。
分类排列证据
当事人陈述:包涵起诉状、答辩状、陈词、单方工程结算书、问话笔录、庭审笔录中的当事人陈述等。书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备案完工验收证实、规划验收证实、消防验收证实等;方案图、初步制定图、施工图、变更图、甲供材范围、甲指乙供品牌单、修复加固制定;招投标文件、清标记录、中标通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组织制定、开工令、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分包协议、材料样板、票据、月或节点进度款批复报告、索赔报告、报价单、询价单、信息价、中期结算报告、完工图、完工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完工验收证实、验方单、审价报告、〔财务〕报告、收付款证实票据、索赔报告、预结算书、工程资料来往签收登记表;快递单、签收单、退场记录、施工日记、气象证实、监理月报、监理证实、租赁合同、进货单、供货单、银行进账单、律师函、工资表、社保记录、行政部门文件;地勘报告、测绘报告、检测报告、专项报告、财务报告、质量安全评价等;经公证的公证书、报警书面记录、信访记录、调解书、档案馆查档资料等;关联的新闻报道、判决书、仲裁书。
工程造价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
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检察,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
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推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检察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推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够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
二、鉴定范围确实定。
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推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必须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单价及计算方法确实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关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背离公平原则,不管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
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必须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看法一致的一种签认证实。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实。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施行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主要的审核方法: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制定、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经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修理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检察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作。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状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经常采纳这种方法。
2、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3、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依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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