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政 府 采 购
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THX-20130804
项目名称: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答疑人:谭主任 0731-52379782
龙主任 0731-52379726
项目联系人:邓 琪 0731-58563896
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O 一三年九月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函 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5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22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22
第六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29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函
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湘潭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就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XTHX-20130804
2. 项目名称: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3.招标内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一套。(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4.投标人资格要求
除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资格要求(以下资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年审合格):
4.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4.2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3投标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4投标人提供《社保登记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5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证(或证明书)(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6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7投标人提供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8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书写签名)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书提供原件和身份证彩色影印件);
4.9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10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5.1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6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5:30(北京时间),携带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银行开户许可证⑤社保登记证⑥法人代表证(或证明书)⑦法人代表身份证⑧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书写签名)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⑨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⑩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以上资质原件现场查验,影印件留存备案,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此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4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一概不退。
7.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8:00--9:00(北京时间)
8.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9. 开标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湘潭市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3单元7楼708室
11.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谭主任 0731-52379782 龙主任 0731-52379726
12.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湘潭市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3单元7楼708室
项目联系人:邓 琪 电话/传真:0731-58563896
13. 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13500元。
※请投标人以单位基本账户交至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帐户:【户名: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账号:1807 5101 0400 08241】,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设中路2号鸿景山庄10栋24号)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收据于开标现场递交(不接受其他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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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0731-58563896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标编号:XTHX-20130804
项目名称: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湘潭市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3单元7楼708室
3
招标答疑与现场勘察:(1) 招标答疑提出时间:凡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对招标项目或招标文件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向招标代理公司以书面形式予以提出(签署并留联系电话)(2)现场勘察:投标人应当进行现场勘察,但本项目的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统一组织。
4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8:00--9: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3年9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湘潭市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3单元7楼708室
5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壹份;(当正副本内容有出入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肆份;(要求与正本内容一致,副本也可依照正本内容复制)
开标一览表份数:壹份;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
6
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13500元。请投标人以单位基本账户交至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帐户:【户名: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账号:1807 5101 0400 08241】,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设中路2号鸿景山庄10栋24号)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收据于开标现场递交(不接受其他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7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90天(日历日)
8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60天(日历日)内系统投入试运行,签订合同后90天(日历日)内完成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工作,试运行工作。
9
交货与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0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1
采购单位预算:135万元。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不能超出采购单位预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人员和采购的硬件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余款5%质保期后无息付清。
13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评标程序及标准: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人须知
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邀请中所规定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招标采购方(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中标方”系指最终向采购人提供货物、设计、施工和服务的供应商。
2.6 “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以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等。
2.7“服务”系指投标人应承担的项目设计、安装实施、调试、技术协助、保修维护和培训以及设备的运输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除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资格要求(以下资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过年审合格):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3.2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3投标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4投标人提供《社保登记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5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证(或证明书)(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6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7投标人提供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8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书写签名)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书提供原件和身份证彩色影印件);
3.9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3.10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正本为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无论投标过程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招标文件由本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的所有内容以及在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补遗(补遗指修正或补充)文件组成。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4)合同格式;
(5)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6)附件-投标文件的格式。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 1供应商在拿到招标文件时,应仔细检查和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进行更换,否则,因此造成的投标损失均由投标人自己负责;此外,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条款和格式要求,不清楚的应及时询问,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造成投标无效的,后果自负。
7.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通知到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经收到了澄清或修改文件。
7.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的修改书或补充通知等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8.开标时间的变更与推延
8. 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投标文件的编写
9.投标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就投标文件、投标有关的往来文件、信函,均应以中文方式进行书写。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
10.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报价文件
11.1.1投标声明承诺书
11.1.2开标一览表
11.1.3投标报价明细表
11.2商务响应投标文件
11.2.1商务响应偏离表
11.2.2投标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1.3技术响应投标文件
11.3.1投标货物简要说明表(含投标货物的技术说明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图纸等)
11.3.2投标货物技术响应偏离表
11.3.3设备的产品耐用性、认证情况等
11.3.4技术方案:系统总体设计;项目实施与售后服务;培训计划方案;货物或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技术特点的详细描述;验收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一览表等
货物简要说明表、技术响应偏离表和技术方案将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签订合同以及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请各投标人认真对待。
11.4所投标的货物(或产品)要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或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服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做出技术性能响应文件、服务承诺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要求投标人采用A4纸张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张)。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除了在开标一览表上报项目的总投标价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的单价、项目总价和总投标价。
13.2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除包含货物或产品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方案设计、安装实施、货物运输、项目验收、税务、保修维护、培训和技术协助等一切费用,如果还有涉及到本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也请投标人一一列明,否则,将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或相应的项目单价中。
13.3进口设备的价格除含13.2所列明的内容的价格外,还应包括关税和报关相关费用(免税商品除外)。
13.4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不得对单个产品进行投标,对所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和一个报价,招标采购方不接受任何具有选择性的方案和报价,否则,以无效投标处理。
13. 5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出了采购人的采购预算价,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人的采购预算价,采购人无能力支付的,则该项目将予废标处理。
13.6为避免恶性竞争,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13.7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通过以下办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1)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2)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问,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13.8本项目的投标货币应以人民币计算。
14、商务响应投标文件
14.1投标人对投标范围、合同特殊条款等的响应情况应在商务响应投标文件中一一对应说明,如有偏离应明确提出。
15.投标人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5.1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有信誉履行合同的文件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由投标人履行的设计、安装、验收、保修维护、供应备品、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3)具体要求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见本招标文件中资格性检查相应内容或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格式)相应内容要求。
16.投标货物(或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响应文件
16.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或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或填写技术偏离表。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指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的要求均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替换招标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的内容,但是所替换的内容必须在本质上等于或优于招标采购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
16.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 3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是《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充分考虑,如有异议请在《技术响应偏离表》和《商务响应说明表》中列出。
17.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向招标采购方交纳投标保证金:13500元。
17.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7.4请投标人以单位基本账户交至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帐户:【户名: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账号:1807 5101 0400 08241】,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到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设中路2号鸿景山庄10栋24号)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收据于开标现场递交(不接受其他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日后90天(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7.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7.7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7.8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3)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39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7.9中标人需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在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验收单无息退款。履约保证金交至以下账户:【户名:湘潭市政府采购往来资金户。帐号:4300 1510 0630 5000 3364开户行:市建行雨湖支行】。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算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如果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不足90天的,为无效投标。
18.2因特殊情况,招标采购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的,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投标文件壹式伍份,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需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要求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全部投标文件应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19.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9.4电话、特快专递、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正本或副本”,加盖公章。
20.2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 年 月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之前(指招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0. 3投标文件必须由专人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邀请函中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开标地点。所有投标文件都应按20.1-20.2的规定标记和密封。
20.4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无效投标:
20.4.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0.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的;
20.4.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0.4.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公开报价会的;
20.4.5招标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采购方指定地点。
21.2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则按招标采购方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采购方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采购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通知应按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3.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再修改投标文件。
23.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采购方将按17.8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开标和评标
24.开标
24.1招标采购方将按招标邀请函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
24.2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和投标人共同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 “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招标采购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4.3开标完毕后,如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开标结果有异议,要求举手申请说明,没有举手说明的则视同唱标正确。
24.4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经审查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在采购人申请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进行,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招标,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25.废标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废标:
具体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的相应废标条款。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和资格审查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的评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
(4)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的;
(5)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不合格的。
27.评标委员会
27.1招标采购方将根据本次招标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奇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有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和打分的权利。
28.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8.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按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不符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8.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含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8.3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完全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8.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8.6投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答疑和澄清。
29.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30.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采购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采购方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3 评标程序为:开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详细评审——询标澄清——对比评价合议——打分统分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0.4评比时除主要考虑投标报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所投产品设计的科学、合理和先进程度;
(2)所投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技术性能;
(3)所投产品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
(4)所投产品的产品认证情况;
(5)所投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及产品的适用性;
(6)所投产品的先进程度和功能的齐全性;
(7)配套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的完整性;
(8)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9)财务状况、企业信誉、过去业绩;
(10)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能力的优越性;
(11)评标委员会集体认为的对采购人有利的其他参考因素。
31.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31. 1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
31.2评标工作应该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和回避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比、打分都采用相同的评标办法、程序和标准。
31.3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
31.4评标将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程序及标准”中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规则进行。
31. 5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规定,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32.保密
32.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投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都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比工作无关的人员。
32.2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采购方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授予合同
33.定标总则
33.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3.2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34.资格最终审查
34.1招标采购方将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34.2如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条件无能力圆满履行合同,招标采购方将对下一个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的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
3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5.1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采购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35. 2采购人有权利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投标。
36.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
36.1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在本须知18.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6.2当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方将向其他落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或口头通知,并无息退还其他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6.3按照国际惯例招标采购方无须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也不退还其投标文件。
36.4《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没有签发中标通知书就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一律无效。
37.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7.1招标采购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采购货物(或设备)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37. 2如果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中,用户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向同级政府采购办汇报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定的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总金额的10%。
38.签订合同
38.1中标人将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经济合同。
3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39.中标服务费
39.1中标方须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计算的基数;
(2)中标服务费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标准一次性向中标人收取。
40.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40.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采购单位(主要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商务和程序上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的解释权归采购人,这里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主要指本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内容。
41.质疑与投诉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购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采购人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其他事项
42.1本招标文件的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时协商处理。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内容为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的货物用于完善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采购内容及说明
建设一套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内容包括:监控中心端、检测站端、传输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1.监控中心端包括:监控中心硬件环境配置、监控中心端业务软件。
2.检测站端包括:视频监控建设、检测端硬件环境配置、检测站端业务软件。
3.传输网络建设包括:基础网络软硬件。
4.系统集成包括:实现湘潭市全市机动车检测站的统一实时管理,对检测流程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管。
5、搬迁改建:项目完成5年内因检测站点可能搬迁而进行的改建工程。
6、县级(市)环保局使用功能: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等三个县级市环保局可以使用该系统。
三、采购要求
1、系统能够满足现有工况法检测设备和已有检测站管理系统的兼容,同时应考虑将来检测维修(I/M)体系建立。
2、应充分考虑系统先进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经济性、开放性、规范性、互连性和可管理性等指标。
3、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过程等进行动态实时管理,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检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输出等应实现高度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严格保证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
4、具备检测过程数据智能分析能力,实现对检测过程数据中的功率,转速,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及关联分析,判断数据的合理性。
5、对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分析处理和集成管理能力,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图表输出,并能方便显示和输出。能够根据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分类筛选、综合统计查询、数据分析和报表打印。
6、具备与其它职能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协同工作的能力,具备与省、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如交委、质监)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能力,支持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职能部门的网络查询、信息反馈及数据共享等,实现与上级主管部门(如省环保部门)相关系统间数据的网络交换,同时支持批量数据的导入和导出。
7、完成《湘潭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接口技术规定(试行)》的编制,对在用排气检测设备进行规范联调接入,同时要求新增站点按此规范执行。
8、投标人实施前应向招标人提交系统开发、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验收等具体时间要求,详尽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以及整个项目进度安排,并取得招标人的认可。
9、系统建设由投标人包工包料。投标人应负责系统的软硬件安装服务及组织协调工作。
10、验收要求:该项目为整体验收,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项目建设的所有需求才给予验收。本项目总体设计、控制中心的软硬件设备性能、数据存储管理、网络接入等应能够满足现有检测设备和未来新增工况法设备的兼容。
11、质保期:采购的设备和开发的软件产品均为项目验收后一年。
12、其它说明: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是系统设备最低的技术要求,并未对系统集成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完全引述系统集成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款。因此,本技术文件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无论本技术文件是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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